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2-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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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2-2 (第1/3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2-2

    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

    一、基本理念

    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指留置权实现时已经完全具备现实条件,留置权人采取什么方法来清偿债权。依据担保物权法的惯例,执行留置权时,不外乎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协议实行与由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均可。

    此项规则,由留置权关系法、法律程序法、过程控制法和技术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一般而论,权利保护的天平向债权人一方倾斜,而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能忽视。特殊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与其他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可能会有细小的差别,应当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切入点主要是两个途径和相关步骤的对照。

    其他途径,是指由债务人筹集资金清偿债务;本能途径,是指利用债务人所提供的留置财产清偿债务。

    当某个途径不能满足完全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时,就需要结合其他途径来一并执行。

    对于法院判决强制执行,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利用债务人所提供的留置财产清偿债务,然后再考虑让债务人筹集资金清偿债务。

    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时,不再将留置财产折价处理给债权人作为必要条件考量,而是作为参考条件考量。倘若债权人愿意接受债务人的调解和法院的判决执行,债权人仍然可以取得留置财产所有权用于清偿债权,对此另类调整的执行条件与办法,法律既未提倡、也不会一律禁止。

    1、完全以其他途径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

    若留置权期间,债务人已经以其他途径与方法完全清偿了应尽的债务,留置权之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全部归于消灭,留置权人不再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应当全部返还原物给债务人,债务人重新拥有该财产的所有权。

    我们认为,实现留置权的第一个途径,是不依靠继续占有留置财产来实现留置权。办法是多种多样的,主要由债务人来想办法定夺和付诸行动。以现款、支票、汇票、本票、股票、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等金钱或者权利来兑现债权均可,或者通过保证金、第三人的保证等办法进行重新担保均可,只要是债权人同意就行。

    既然,债务人已经以其他途径与方法完全清偿了应尽的债务,留置权就已经自然而然地归于消灭,不再享有占有控制留置财产的权利,也无需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债权人全部返还其占有控制的财产给债务人是理所当然的。

    债务人以现金、定金、保证金或者权利之类的非物权性担保部分清偿债务,亦可视之为留置权关系法的拓展方式。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照该规定执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参照习惯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逻辑法的办法执行。

    2、部分以其他途径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

    若留置权期间,债务人已经以其他途径与方法部分清偿、部分未清偿应尽的债务,留置权之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仍然保留,留置权人还可以继续行使并保全留置权,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法仍然适用,留置权人应当将剩下的留置返还给债务人,债务人重新拥有完全清偿债务后未处分的留置财产所有权。

    按照留置权关系法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是完全的义务,留置权法锁的不可分性是完全债权的不可分性。既然可以利用普通物权法和普通债权法的规则清偿债务,那么更可以利用担保物权法和担保债权法的规则清偿债务。

    留置权期间,债务人已经以其他途径与方法部分清偿、部分未清偿应尽的债务,全部留置财产仍然被债权人占有控制,关于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法都有可能适用于保全留置权和完全实现留置权。处分留置财产时,一般不是留置财产的全部,而是与剩余债务额度相当的部分留置财产。

    等到债务完全清偿以后,所剩下的留置财产或者所剩下的价款,原债权人、现占有人应当不延迟地全部返还原债务人、现自由人。否则,当事人涉嫌不当占有、不当得利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3、完全以本能途径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

    若留置权期间,债务人与留置权人协商一致,完全以所留置的财产清偿债务,那么完全按照物权法第236条的相关规定来实行。当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即约定的宽限期届满时,或者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动产需要及时处理时,债务人逾期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236条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从物权性担保方面来简要规定的,对于非物权性担保已经省略,就是说,本法本条中心思想和中心任务,都是围绕着留置财产展开叙述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的,只出现实现留置权的一个途径,忽略了其他的途径。

    担保法关于实现留置权执行条件的规定,比物权法规定的全面一些。其不仅规定了各种物权性担保,还规定了定金、保证金之类的非物权性担保。从法理上说,定金、保证金之类的非物权性担保基本上属于普通债权法范畴,法律实践上却可以帮助担保债权法,与担保债权法共同发挥作用。

    4、以本能途径为主和以其他途径为辅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

    若留置权期间,所留置的财产之交换价值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先行以留置财产折价处理,或者拍卖、变卖的方式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筹集资金用于完全清偿所剩下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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