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2-2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2-2 (第3/3页)

实现留置权方式方法与现行法律有些差异,应当属于特别留置权;如果是设置留置权期限、实现留置权方式方法可准用现行法律,应当属于准留置权。

    著名法学家梁慧星、陈彬教授合著的《物权法》第四版,列举了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营业主人的留置权等两大类型的特殊留置权,这些是特殊留置权定义的外延部分。

    但是,没有将行政机关、司法机构之类的公权式留置权列举其中,这些留置权,是实实在在的特殊留置权,并且应用范围非常广泛,而且留置权期间与处分留置物或者实现留置权的方式方法等,与民法意义上的留置权大不相同。这两位教授,是中国物权法第一建议稿的主持人,向来主张严格区分公权与私权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物权法,对于特殊留置权的论述也是如此。

    按照梁、陈两位教授的定义: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指不动产的出租人,就租赁合同所生的债权,对于承租人置于该不动产上的物,可以加以留置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所谓“置于该不动产上的物”是指动产的物,中国法律是不将不动产作为留置权标的物对待的。营业主人的留置权,指主人就住宿、饮食或者垫款所生的债权,在未清偿前,对于客人所携带的行李及其他物品享有的留置权。(梁慧星、陈彬《物权法》第四版第380~381页)

    笔者认为,关于特殊留置权的期限问题,如果留置物是鲜活易腐败的物品,留置权人应当准用本条款的规定执行。前提条件是,留置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若是失去联系或者通知不到债务人,留置权人应当有权自行处理。如果留置物是耐用易保存品,留置权期间一般应当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比照本条款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一些时日。但是,因此期间而发生的善良保管的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

    比较典型的事例,是铁路、公路、航空、航道等交通行业以及车站、码头、港口等要害枢纽,时常会捡拾到鲜活易腐败的物品,他们对于价值较大的予以公告招领,对于价值小的就自行留置或及时处理。

    鲜活易腐败的物品发生变质毁损或者灭失,特殊保管人也可以不对失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此类特殊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与物权法第234条关于“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是不相同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规定和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重新规范与调整。

    特殊留置权的权重,一般大于普通留置权的权重,因为留置标的物的客观条件不同、债务人对象不同,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也不相同,有些时候,如与债务人失去联系的情况下,对于一些价值不太大的留置物,是债权人自行决定留置期间、自行处分留置物、自行清偿留置物所担保的债权。当然,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但若是经济上不合算,留置权人也可以放弃申请强制执行。

    特殊留置权于多数时候往往与债务人失去了联系,需要以特殊方式设立留置权期间。理论上,留置权期间是可以无限延长的。既然如此,债权人可以在失去联系的情形下,可以自行决定留置权期间与实现留置权的方式方法。据此,可以准用本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类似规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6条

    相关名词:

    〖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实现留置权的途径〗〖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实现留置权的方法〗〖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指留置权实现时已经完全具备现实条件,留置权人采取什么方法来清偿债权。依据担保物权法的惯例,执行留置权时,不外乎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协议实行与由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均可。

    此项规则,由留置权关系法、法律程序法、过程控制法和技术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一般而论,权利保护的天平向债权人一方倾斜,而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能忽视。特殊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与其他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可能会有细小的差别,应当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法律关系方面,应当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与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一并考量,单打一有时候不能解决其他问题的。物权法侧重于物权性担保范围,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还包括非物权性担保范围在内。

    关于实现留置权的途径、步骤、宽限期、运行机制、执行方法和实现方法等重要事项,只能运用宏观物权法原理来指导实践,而微观物权法原理只能解决部分的矛盾与问题。这样的立场、观点与方法,我们需要一再重申,在每次普法、学法、用法、执法和研法过程中都必须认认真真地正确对待。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