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1-2 (第3/3页)
、物权法,在参考中国台湾立法例基础上作出了更加缜密的规定,更加合理与符合司法实际情况。
二、实施步骤的注意事项 本条款的文字篇幅较长,有些内容是合并同类项的,需要串联起来理解。有些是必要条件的规定,是容不得当事人更改与违反的;有些是参考条件的规定,应准许当事人根据需要和可能和意思自治主义精神进行一定程度的更改。 1.法定的留置权期间的通用性 上述第二步骤所规定的留置权期间,也是第一步骤可以参考的期间,只是省略了文字内容而已。 留置权期间在此基础上的主导权,应当以维护债权人的权威性为要义。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由债权人作主决定留置权期间,具体期限由债权人确定。 一种客观情形,是对于鲜活易腐败的留置物,法锁与信托关系应当是越短促越好,最长应当不超过2个月,最短促的应当以小时计算。 另一种客观情形是,是对于非鲜活易腐败的留置物,法锁与信托关系应当是不短于2个月,但法律没有规定上限的期间。具体做法,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约定;若约定不成,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其期限。 第一步骤与第二步骤的比较,同为确定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期间,可选择性条件与留债权人的确定权是有所不同的。 第一步骤是初始步骤,要求当事人就留置期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决定权基本上是等量齐观的,债权人无需对于债务人施加压力,也不需要加权。 第二步骤是最后步骤,可供选择的办法也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实现留置时按照约定的方针办便可。另外一种是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在本步骤中当事人之间达不成一致性意见时,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期间最终可以由债权人作主决定下来。 第二步骤的第二类情形,赋予债权人以特定的留置期间决定权,应当是一种改进的措施,是非常得当的。许多司法实践经验证明,无论是什么民事案件都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解决,断然不是最佳办法。 一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解决争议,不仅仅会增加债务人的诉讼负担,而且对于债权人来说会拖延较长时间,或许客观上延长一年半载兑现债权都说不准的。每个法院一年到头都非常忙碌,等待立案与判案、留置物处理、强制执行等,程序很复杂,按照规定要收取立案费用、代办费用等,对于债务人是额外的负担,对于债权人需要多等待许多时间,也会有机会损失。 二来,在留置权法锁与信托期间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债权人决定下来,对于债务人确有被牵引的感觉。这对于债务人履行抵债义务一般没有什么害处。留置物本身就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久拖不办也未必对于债务人带来什么益处,反而会因时间的拖长而增加债权利息等额外负担。 债权人对于留置权期间的单方面决定权可以成立,法律不限制、不禁止的都可以实行,因为完全符合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的法理逻辑,是公平合理的特殊物权化对象。 2.两个月以上期间的可塑性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的规定,当属于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是参考性的条件。如果债务人愿意在两个月之内履行债务,也未尝不可。 留置权期间越短,物资流与资金流速率越快,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都是有益无害的。 理论上,留置权甚至于可以长期不灭,其行使并无时间限制。不过,若留置权人长时间占有控制留置物,不实现关键的留置权,也不符合“物有所值,物尽其用”的经济学原则,对于社会商品供应、人们经济生活会产生不利影响。 留置物闲置的时间越长,标志着物资流与资金流的效率越低,特别是留置物没有任何孳息的情形下,其经济效率为零。留置权的本义就是短促突击型担保物权。无论是从物权学还是经济学角度考量,留置权期间的缩短是一件好事,不是坏事。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形下,完全不必拘泥于“两个月以上”,仅特殊调整的除外。 注意:从宏观物权法角度考量,既然实现留置权客观存在两个途径,关于“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是两栖制的,不是单独制的。物权法仅仅简略规定了实现留置权的一个途径和单独制,而理论上与实践上则肯定要全盘考量两栖制。否则,我们就会犯本本主义或者机械主义的错误,不利于广开门路实现留置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6条 相关名词: 〖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实现留置权的途径〗〖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实现留置权的方法〗〖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指当事人主观能动性所建立的积极留置权的首要的法定程序,即创立留置权期限,按照法定的或者约定实现留置权宽限期促使债务人不延迟地清偿债务,定分止争,以便于日后利用留置物兑现价款后优先清偿债权和顺和实现留置权,或者以其他途径与办法来完全清偿债权。 从宏观物权法角度考量,既然实现留置权客观存在两个途径,关于“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是两栖制的,不是单独制的。物权法仅仅简略规定了实现留置权的一个途径和单独制,而理论上与实践上则肯定要全盘考量两栖制。否则,我们就会犯本本主义或者机械主义的错误,不利于广开门路实现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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