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8-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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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8-2 (第3/3页)

地行使留置权和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迅捷受偿权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收取孳息的义务也是信托责任

    动产留置权人收取孳息之义务,是其行使权利时应当遵从法定秩序、信托责任的义务。同样是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的一部分,是在公平合理原则上的法定义务。

    1.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应当履行善良保管留置孳息物的义务

    善良保管留置孳息物的义务,是留置权人于留置期间包括静态的和动态的善良保管人的义务,确保正常情况下保证留置物得到安全维护与保管,不得毁损、灭失与流失,特别是在留置物出租以后的善良管理需要加强与注意。对于留置物孳息附加留置的善良保管,同样地如此对待。

    原则上,未经债务人同意,留置权人不得使用、出租留置孳息物或者将留置财产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留置权人出于保管的需要,为使留置财产不因闲置而损害,在必要的范围内有使用留置财产的权利。这是静态情势下的善良保管的义务。动态情势下孳息物的善良保管的义务,远比静态的善良保管的义务来得复杂,信托责任更大。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期间,留置权人出租留置物收取孳息物,原则上,未经债务人同意,留置权人不得出租孳息物。

    留置权人出租留置孳息物,负有向债务人告知的义务,否则,因此未尽善良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与流失的,给债务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应当履行告知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

    留置权人贵为收取孳息的权利人,是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赋予的特权。不过,这种权利仍然存在留置物共管的权利。留置物所有人于留置权期间届满之前,仍然是所有权人,仍然可以有权利实时全过程地监管留置物及其孳息,有权了解留置物及其孳息的来龙去脉,这种物权请求权是不可剥夺的。

    与此相适应,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应当履行告知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否则,因不履行告知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而导致交易损失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留置物所产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留置物所产生的自然孳息,指留置物因自然原因或自身原因分离出来的利益,包括金钱利益与新财物利益。

    譬如果树上的果实,母畜新生的幼畜或者可供交易的畜奶水、羊毛等。

    留置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留置物所产生的孳息,如根据合同产生的留置物租金、利息等。

    所有这些留置物所产生的孳息,完全可以归留置权人收取,但前提条件是,并不马上享有所有权,只能于留置权期间届满时作为清偿债权,且需履行向债务人告知的义务。每次怎样收取与留置,金额多少,应当主动地与留置物所有人沟通,并由留置物所有人签章确认。这些细节问题也很重要,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

    实践上,关于孳息的收益留置权行使以后,难免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纠纷,如孳息的收取方式、时间、金额与孳息的保管等,一言不和,就会发生纠纷。这种连带性、扩展型权利,虽然是法定的权利,也不能完全脱离实际,不能完全否定当事人相应的意定的部分成分。

    法学家们认为,尽管留置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却不得擅自使用、出租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供作其他债权的担保。任何孳息的收益留置权应当加以适当限制,所有越权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5条

    相关名词:

    〖孳息收益留置权〗〖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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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义务是个新的命题。按照一般均衡原理解析,留置权人行使孳息收益留置权应当负有一定的义务。孳息收益留置权一词的外延应当包括连带的权利与义务。

    留置权关系,肯定会有深层次的方面,法律基于规范化、正规化和统一性考量,经过实践证明和外国法例佐证是很好的却是浅层次方面的就果断地作出明文规定,深层次方面的许多内容就暂且不论。这么说来,留置权以及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除了成文法之相应措施以外,可能客观存在非成文法之习惯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逻辑法的相关办法。

    过度的规范化、正规化和统一性,在特定情势下是起反作用的。正确办法是,能够高度统一的就明文规定,不能够高度统一的就不勉强作出明文规定。因此,法律对于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和义务,有意留有余地,是大智若愚的表现,是完全正确的和不得已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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