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8-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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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8-2 (第2/3页)

权利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之连带权利,是于本位性权利之上的加权式权利,一如动产质权人收取孳息之连带权利,均为法定的方便的权利。留置权人于占有控制留置财产期间,采债权保护主义与现实主义扩张形式,凡是有利于清偿债权和实现留置权的措施,且对于留置物所有人没有害处的,法律一律给予大力支持与开绿灯放行。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之连带权利,一般大于动产质权人收取孳息之连带权利。

    一般而论,动产质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合同另外约定的除外”,收取孳息的权利比较狭小,属于打折式权利,如物权法第213条所规定的那样;动产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没有动产质权人收取孳息时的那种限制条件,排除“合同另外约定”的限制性,排除“合同另外约定的除外”之类的限制性条件,可以直通车形式行使权利,如本条款所规定的那样。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之权利,之所以不同于动产质权人收取孳息之权利,是因为两种不同担保物权的客观条件与权重不同。

    动产质权是低于动产留置权的一类担保物权,动产质权人于质押期间关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事实要件没有发生,债权人实现债权处于比较缓和地带,不需要给债权人加权,债权保护主义与现实主义扩张形式比较弱小一些,故设置“合同另外约定的除外”的限制性条件比较妥当一些。

    动产留置权是高于动产质权的最高端担保物权,动产留置权于留置权设立时,关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事实要件已经发生,债权人实现债权处于应急地带,需要给债权人加权,债权保护主义与现实主义扩张形式比较加强一些,故没有设置“合同另外约定的除外”的限制性条件比较妥当一些。

    动产留置权人收取孳息之连带权利,是基于以下几个主要理由与条件而成就:

    一是基于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而谋合的连带性权利。

    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是积极进取的担保物权关系,一切工作的中心均围绕清偿债权而进行展开,每清偿一部分债权,同时就解除一部分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留置权人收取留置物孳息,就是完成这个目标的实际行动。

    二是基于留置权人保管留置物的义务与便利条件近水楼台先得月。

    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物,尽了妥善保管的义务,由其收取孳息是义务与权利相均衡的举措,是较为适中的权利配置。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物,收取孳息是相当便利的条件,可以节省交易时间与交易成本,可以保留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物的定势不至于因为留置物所有人的不必要介入而松动。

    三是基于留置权人收益留置权的合理定位。

    留置权属性上,可以区分为占有留置权和孳息收益留置权两个样式。占有留置权,是留置权人仅仅占有控制留置物而无使用、收益的留置权,属于权限较小的权利。孳息收益留置权,亦称孳息占用留置权、孳息用益留置权,是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占有控制并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权限较大的权利。

    留置权作为最高端担保物权,与之相适应的连带权利应当尽量给予满足,权限宜大不宜小。既然属于中高端的动产质权可以设立收益质权,那么,属于最高端的留置权设立收益留置权是题中应有之义,是完全正确的合理定位。

    四是基于收益留置权的无害化处理措施的法锁效力而设置。

    孳息收益留置权,对于双方当事人是有益无害的。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是依据留置权的客观规律而成就的。客观上,不是每个留置权人都能够取得收益留置权,若留置物本身没有任何自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本身也不存在孳息收益留置权,其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在这方面就不存在。

    若留置物本身存在自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本身也存在孳息收益留置权,其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在这方面也就存在。在此意义上,为了某些留置权人而设立收益留置权,这是客观条件的客观需要,是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要求的。

    孳息收益留置权的无害化处理措施,是限制收益留置权人一部分权利,增加一些相关的义务与信托责任。如让留置权向留置物所有人履行告知的义务、接受所有人对于留置物与孳息物共管的义务,将来用于清偿债务的义务等,以及将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等等,就可以进行无害化处理作业。只要做到利于方便孳息留置权的及时实现,又不损害留置物所有人的利益,其收益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是相得益彰的,也是无可厚非的。

    2.孳息收益留置权是法定的留置权自主权

    孳息收益留置权表面上是留置权的权外权,而实为留置权的权内权。因为是法定的留置权自主权,无需留置权约定,也无需经债务人同意,留置权人完全可以径直行使孳息收益留置权。

    孳息收益权是《物权法》担保物权法部分确定的统一的法权制度,一般抵押权人、最高额抵押权人、动产质权人、最高额动产质权人和动产留置权人等债权人都可以依法享有这种权利。尽管动产留置权期间较短,而孳息收益留置权是留置权人应有的权利,哪怕是可以行使一天的孳息收益留置权,也是留置权人的身份权所决定的,不是任由人们的意志而转移的。

    众所周知,债权人计收利息等就是以日计算的,如果是债权额度很大的话,每日的利息也是很不少的。

    立法的目的意义是很明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和清偿债权的需要,动员一切人力物力包括当事人清偿债权的积极性与充分利用孳息在内,为留置权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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