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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8-2 (第1/3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8-2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义务 一、基本理念 1、简单定义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义务是个新的命题。按照一般均衡原理解析,留置权人行使孳息收益留置权应当负有一定的义务。孳息收益留置权一词的外延应当包括连带的权利与义务。 留置权关系法中,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与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各有千秋,担保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成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贯穿于留置权成立、行使、保全、实现和消灭的整个过程之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产生不同层次与形式的约束力。 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彰显为保全留置权、留置权粘连担保债权的实现权与优先受偿权或完全受偿权,这是留置权人本原性权利。受此本原权利倡导,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可视为连带性权利。然而,此项连带性权利不是纯粹的附属性权利,而是与其本原性权利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权利,能够与留置权担保债权的实现权与优先受偿权构成辅助性权利或者助推性权利。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是留置权一体化权利之副权利、从权利,概念上应当有的权利,而不是必然存在的权利。对于天然孳息而言,基本上属于农村、农业留置权范围内的对象,不属于城市、工商业或者城市居民留置权范畴的对象。对于法定孳息,留置权人愿意对债务人减免的,法律也会作出让步,当然这是最坏的打算,法律是不提倡、也不禁止这样干的。 2、非成文法方面 留置权关系,肯定会有深层次的方面,法律基于规范化、正规化和统一性考量,经过实践证明和外国法例佐证是很好的却是浅层次方面的就果断地作出明文规定,深层次方面的许多内容就暂且不论。这么说来,留置权以及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除了成文法之相应措施以外,可能客观存在非成文法之习惯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逻辑法的相关办法。就是说,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于规范化、正规化和统一性方面,要求并不是很严格的,仍然具有一定的弹性余地和其他方式方法的。 譬如,果树上的果实是天然孳息,一般要求在完全成熟时才能摘取。然而,当事人觉得早些上市会卖个好价钱,九成熟就摘取了。这就是交易习惯法、果实自然法在起调节作用。倘若法律明文规定果实一定要在完全成熟时才能摘取,那么就只能顾及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就没有顾及到。 过度的规范化、正规化和统一性,在特定情势下是起反作用的。正确办法是,能够高度统一的就明文规定,不能够高度统一的就不勉强作出明文规定。因此,法律对于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和义务,有意留有余地,是大智若愚的表现,是完全正确的和不得已而为之。 3、不动产留置权关系方面 往大处讲,留置权关系法,成文法中只规定动产留置权关系,不动产留置权关系并没有明文规定。然而,通过仔细解析物权法第235条第1款关于孳息留置权包括天然孳息留置权的规定,很有可能牵涉到不动产留置权关系。实践中确有不动产留置权关系动摇了动产留置权关系的霸主地位,习惯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逻辑法帮助了成文法,或者是因为成文法留有余地才有非成文法的出现。 不动产留置权关系产生后,可能会引发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如何选择占有控制果树之类不动产的方式方法问题。倘若由债权人一方专门占有控制果树,容易发生保管人监守自盗现象,并且会增加债务人对于保管费用的过多负担。稳妥的方式方法,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占有控制,既可以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占有权,又可以解决现实问题。 按照习惯法,果树果实所有权人允许其他人吃几个果子尝尝鲜是可以的,当事人擅自采摘和多吃多占是违反习惯法和道德法的。监守自盗,既违反职业道德法,又违反成文法。 物权法关于债权与留置财产之关系的规定,已经舍弃了牵连关系的旧规定,转而采用法律关系的新规定,这是因为法律关系便于统一规范,牵连关系不便于统一规范的缘故。问题的另外一面,牵连关系是传统的逻辑法,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相容性关系的逻辑推理法。鉴于法律关系学说有不成熟性一面的事实,而牵连关系却是经过几千年来的不断探索实践,取得了很多成熟的理论与经验,仍然可以作为逻辑法工具来辅佐法律关系的适用范围,以便于精准地以合法或者合理、合适的程度来对待新型的留置权关系。 4、复合型留置权关系方面 留置权关系中的孳息关系,尤其是天然孳息关系,同样会牵涉到牵连关系与逻辑关系。在成文法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势下,牵连关系与逻辑关系更能够发挥出特殊的作用。 由果树之类天然孳息引发的不动产留置权关系,以及由原来的不动产留置权关系转为动产留置权关系,由原来对于果树与果树上果实的占有控制到采摘下来的果实的占有控制,实际上前后构成了不动产和动产复合型留置权关系。于是乎,在理念与实践上,宏观物权法理学对于人们进行了新挑战。 留置权之加物权与减物权、反正物权与除零物权等类型的数理逻辑物权,在正副物权中才能反映出来。既然需要将孳息收益留置权确认与保护,免不了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精确定位,对其内涵与外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二、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是法定的留置权 孳息收益留置权是法定的留置权自主权,其主要权利构成如下。 1.收取孳息的权利是加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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