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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5-2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5-2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权利 一、基本理念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亦即留置权关系法中债务人的基本权利,即基于留置物所有人的所有权权利,用以抗衡和限制留置权人的行为而行使保守、保有或予以保留的权利,包括留置权存续期间的权利与留置权实现时的权利,均为保守式或者保有式、保留式权利。 留置权实现或者消灭之前,债务人仍然是留置物的所有权人。尽管该所有权是受留置权所限制与控制,留置物也被留置权人占有控制,债务人对留置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因留置权的设立而受到消灭。这就是留置物所有人基本权利之现实基础与事实要件、法律要件。 在留置权信托关系前提下,留置权人享有基本权利并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与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对,留置物所有人也享有基本权利并履行相关的义务。 留置物所有人即债务人,得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一样认真对待自己的义务,不能以为自己处于所有权地位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能以不行使权利为名,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尤其是不能拒绝履行及时清偿债务之类法定的义务。 依据留置权关系法一般平衡原则,留置物所有人的相关权利是在履行义务以后圆满行使的,留置物所有人每少履行一种或者一份应尽的义务,就有可能失去一种或者一份权利。 留置物所有人最主要的和必需的义务,当然是对留置权人不延迟地完全清偿债务,这是债务人的中心任务,也是整个留置权关系法之中心环节。 与留置权之权利与义务相比,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小于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大于留置权人的义务。 因为权利人、义务人不同,权利与义务的性质、范围、程度、标准和法律目的不同,当然存在很大的差异。 因为留置物所有人不履行债务,留置物所有人必须得加重责任与义务,同时增强留置权人的权利。否则,留置权关系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倚重倚轻,或者不利于留置权顺利地设立、行使、保全与实现,或者有违于公平原则。因此需要对于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平衡。 因为留置权人的权利是导引式、攻略式、重点式权利,在法律、法锁、信托、物权、排他、对世和社会七大关系中占有主要地位,所以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不能与之平起平坐,仅属于均为保守式或者保有式、保留式权利。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主要限于损害赔偿请求权、返还留置物或剩余价款请求权、消灭留置权请求权、消灭担保法锁请求权等项权利。特殊情势下或者特定条件下,可能还包括返还孳息物、法定孳息请求权、返还留置物保管费请求权等其他的请求权。与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相对,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亦会是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或者基本责任。 物权法、担保法对于留置权和留置财产的规定太少,有许多不够明朗的地方,有必要对于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进行归纳,以便于我们整体性地领会留置权和留置财产的精神实质,收到更好的效果。成立留置权主要是由普通合同发起的,很多人没有订立留置财产合同,到时候对于担保范围、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义务容易发生争议,故实践中需要依靠留置权法理学来加以补充说明。 另外,物权法、担保法主要倾向于确认和保护留置权人的权利,关于确认和保护留置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却显得很少、很不协调。留置财产所有权人在留置权关系中变成了弱势人员,社会上有很多人并不同情他们这种债务人,就容易忽视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这种现实问题和矛盾焦点,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不能听之任之。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组权利与权利限制的对称式模型,与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相对,构成权利与义务的内置式与交叉式法锁体系与信托体系。 留置权法锁关系里面,此项法锁关系为被法锁关系,彼项法锁关系为主法锁关系。留置权信托关系里面,此项信托关系为陪衬关系,彼项信托关系为主导信托关系。留置权物权关系里面,此项物权为定限物权和主义务物权,彼项物权为反定限物权和从义务物权。 留置权法律关系里面,此项法律关系为被导引式、保守式法律关系,彼项法律关系关系为导引式、攻略式法律关系。此项,就是指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项目;彼项,就是指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项目。 此项对称式模型与彼项对称式模型,建构双对称式模型,形成内部与内外结合部对立统一的留置权法律与法锁、信托、物权体系,是物权法公平合理原则的体现。 二、一般分析 1.损害赔偿请求权 留置物所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法定的物权请求权,也是留置物所有人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这项权利,与留置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反对称性权利,其赔偿方式与赔偿金额应当由当事人的合同加以约定。 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都很关注损害(损失)赔偿请求权,充分说明了这种请求权的重要性和广泛的适用性。 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擅自使用或出租留置物和不得擅自挪用留置物作其他担保的信托责任。留置权行使时,留置权人负有返还留置物、不得怠于行使留置权的义务。 留置权的成立及其法锁的链接,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必须依据章法与程序来担保与实现债权。无论是积极留置权或者消极留置权,其法律关系应当是公正的,其法锁、信托、物权关系应当是平整的,留置权人不得超越法律之上破坏正常的法律关系,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理由侵害留置物所有人的权益。 留置权人违反法定的信托责任与义务,侵害留置物所有人的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留置权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返还原物请求权 留置物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套装式权利,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害除险请求权、修理重作或更换恢复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留置物所有人可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为基准,进行适当的选择性的扩权与维权。一般而论,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直接挂钩,一步到位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留置物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从以下相应的条件下行使: 一是在留置物担保期间,债务人履行了留置权期间的债务,留置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与物权关系均予以解除与消灭,留置权人应不迟延地返还留置物。若留置权人不予以返还留置物,留置物所有人得请求留置权人返还,甚至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返还。 二是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实现时,债务人履行了留置权实现时的债务,留置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与物权关系均予以解除与消灭,留置权人应不迟延地返还留置物。除了留置物为留置权人折价取得以外,对于留置物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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