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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4-2 (第1/3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4-2 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 一、基本理念 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系指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和不得擅自使用、出租留置物的义务,不得将留置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义务,以及其他的各种义务。所有这些义务基本上是法定的义务,很少是意定的义务,这也是留置权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主要特点之一。 其中,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是留置权人最主要的、关系重大的和日常化的、全天候的法定义务。 在这项义务中还附带了不得擅自使用、出租留置物的义务,不得将留置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义务,以及其他的各种义务。留置权人不认真履行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良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后果是不堪回首的,不仅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等方面的民事责任,而且很有可能导致留置权消灭或者导致留置权关系破裂,这样就对于留置权人自身是很尴尬且很不利的。 留置权人,得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一样认真对待自己的义务,不能以为自己处于强势地位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能以不行使权利为名,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尤其是不能拒绝履行妥善保管留置物之类法定的义务。 依据留置权关系法一般平衡原则,留置权人的相关权利是在履行义务以后圆满行使的,留置权人每少履行一种或者一份应尽的义务,就有可能失去一种或者一份权利。问题严重时,或者留置权人没有履行主要、重要义务时,留置权人甚至于会失去很多权利,直至失去全部权利。 留置权人对于每一项义务都要当作座右铭一样的鞭策自己,自觉地制订与认真落实每一项义务,与自己约法三章,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像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那样,对义务要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质量管理、最优化管理,勇于承担信托责任,乐于履行各项义务,努力做到让债务人满意和公众满意。 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很有可能涉及到专业物权法或者专门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应当结合技术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与调整。 一般流通领域之留置物,与限制流通领域或者禁止流通领域之留置物,肯定适用于不同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关系,应当分门别类地进行恰当的处理。 一般留置物之保管要求与特殊留置物之保管要求应当区别对待。留置物的自然消耗、机械消耗、物理消耗与精神消耗等,这里面应该有一定的技术指标或者参考标准。由相关的指标或者标准来推断留置权人应当担责和免责的范围。 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留置和无权保管的标的物,当事人约定了留置和保管这样的标的物同样是无效的。譬如,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之类的标的物,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由专业的和专门的单位代为留置和保管。 物权法、担保法对于留置权的规定太少,有许多不够明朗的地方,有必要对于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和基本权利进行归纳,以便于我们整体性地领会留置权的精神实质,收到更好的效果。成立留置权主要是由普通合同发起的,很多人没有订立留置权合同,到时候对于担保范围、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容易发生争议,故实践中需要依靠留置权法理学来加以补充说明。 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这里指的是留置权人的主要的义务。所谓义务,就是留置权人的信托责任,并非属于无偿式违反义务的名义义务。某种意义上说,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就是留置权人的基本责任,留置权人只顾享受权利、拒绝履行义务,给留置财产造成毁损、灭失的,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留置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及于留置权人的义务,而留置权法律关系就是用于规范与调整这些关系的。留置权法律关系是抽象的、简略的,而留置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的平整,可以弥补留置权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使得留置权的一连串权利与义务趋于圆满状态。 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与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并列且需要进行内部平衡,与留置物所有权人的基本权利对应且需要进行双方的平衡。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或者在没有合同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情势下,应当适用于习惯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逻辑法等办法进行补充处理。 二、一般分析 留置权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也是本条款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与其说是义务,不如说是一种法定的信托责任。因为留置权人不履行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会受到经济制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留置权人与留置物所有人均受留置权法锁关系的约束,每人都有各种不同类型的权利与义务,每人都有信托责任。其中留置物所有人的第一项义务是将担保债务的动产交付债权人占有控制,留置权人的第一项义务是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既是法定的信托责任,也是留置物所有人委托留置权人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留置权人是受托人,是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理论上是指留置权人应当以善良管理员的注意而妥善保管所留置的财产。留置权人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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