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5-2 (第2/2页)
、变卖的,一般应当由留置权人将其占有控制的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再由债务人交付予留置物的受让人。 留置物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在债权人应当依法返还而未返还留置物的情势下,留置物所有权可以行使的物权保护请求权。留置权法锁、信托、物权关系的建立,制约留置权人不以取得留置物所有权为直接目的,只能是以留置物的价值或者交换价值来保证债权的实现为直接目的。 留置物所担保的债务得以清偿时,留置权人再继续留置财产,已经完全失去原有的应有的意义,留置权法锁、信托、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可以终结,留置权人返还留置物遂成为法定的义务与信托责任。因此,留置物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保有式、保留式权利。 3.依法处分留置物的权利 留置物所有人依法处分留置物的权利,是一个相对敏感性的权利。鉴于留置权是高端担保物权、短促性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的事实,这种权利一般只能是在留置权期间届满之前行使,且需征得留置权人同意才能行使。故此项权利的取得与行使,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具体情况具体实现。 理论上,债务人的动产,虽被债权人留置,但其所有权于留置权未届满期间并未因此而丧失。留置权存续期间,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确认以后,可将留置物所有权让与他人,但转让所得价款须为清偿债务而专款专用,或提前清偿债权,或将价款提存并等到留置权期限届满按期清偿债权。 留置权实现期间,留置物所有人仍然保留相应的处分权。留置物折价处分给债权人的,留置物所有人的处分权是独立的处分权。留置物拍卖、变卖的,留置物所有人与留置权人共同行使处分权,这种共同处分权,也是必需的、妥当的。 留置物所有人对留置物的处分权,比较动产质权之出质人的处分权,属于较为弱势的处分权,权重方面略小一些,物权化调整结构需要加大留置权的权重。因为留置权处于高端的、末端的担保物权和处分之反定限物权,不能如动产质权之出质人那样自由灵活地保有自己的的处分权。 4.消灭留置权请求权 一则,因主观原因而行使消灭留置权请求权。 (1)留置物所有人可以相当的担保或者清偿了债权的,可以向留置权人行使消灭留置权请求权。如留置物所有人利用第三人的保证金清偿了债权的,可以向留置权人请求消灭留置权请求权,并合并行使恢复自由的所有权请求权、返还留置物请求权,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变更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留置物所有人以自己的金钱等清偿了债权的,其本位请求权、合并请求权、变更请求权等同上。
(2)以留置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等清偿了债权使得留置权已经实现的或者完成任务的,可以向留置权人行使消灭留置权请求权。 二则,因留置权人严重毁约而行使消灭留置权请求权。 (1)因留置权人未尽到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而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可以向留置权人行使消灭留置权请求权,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2)因留置权人擅自使用、出租、出借留置物而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可以向留置权人行使消灭留置权请求权,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3)因留置权人以留置物作为他的债权担保的,可以向留置权人行使消灭留置权请求权,部分留置物作为他的债权担保的部分消灭,全部留置物作为他的债权担保的全部消灭。 5.解除担保法锁请求权 担保法锁是从主债权法锁或者普通债权法锁连接上来的,一般而论,成立留置权后应当以解除担保法锁为主要目标和主要方式。不过,当事人可以采取变通的办法来清偿债务,解除法锁的束缚。 因为债权人和他的债权,对于留置物所有人和留置物所有权如法律的锁链起束缚作用,故解除担保法锁有待于债权人的确认。所谓解除担保法锁请求权,就是重新确认并消除担保法锁的请求权。 实际上,解除担保法锁与消灭留置权应当是基本同步的。消灭了留置权,就可以接着解除担保法锁;解除了担保法锁,就可以接着消灭留置权。部分消灭了留置权,就可以接着部分解除担保法锁;部分解除了担保法锁,就可以接着部分消灭留置权。全部消灭了留置权,就可以接着全部解除担保法锁;全部解除了担保法锁,就可以接着全部消灭留置权。 留置权成立时是整块的,消灭时是可以分段的,这是因为债权是可以分期分批清偿的,也是可分整块和分段的。 一则,主动解除担保法锁请求权。 留置物所有人提供各种新的担保方式清偿了债权,这种担保债权额度相当于担保法锁包括担保范围的额度,等于主动地解除了担保法锁。所剩下的价款或者所剩下的留置物,可以请求返还。 二则,被动解除担保法锁请求权。 因留置权人严重毁约而导致留置权实际上已经消灭的,即使是没有清偿债权,同样可以行使解除担保法锁请求权。至于合并或者变更为恢复留置物自由所有权、返还留置物(含孳息物)或者剩余价款(含法定孳息)请求权、返还留置物保管费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与行使留置权消灭请求权是基本相同的。 综上所述,留置物所有人的各项请求权,均可概括为保全财产请求权或者恢复自由请求权。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4条 相关名词: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义务〗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亦即留置权关系法中债务人的基本权利,即基于留置物所有人的所有权权利,用以抗衡和限制留置权人的行为而行使保守、保有或予以保留的权利,包括留置权存续期间的权利与留置权实现时的权利,均为保守式或者保有式、保留式权利。 与留置权之权利与义务相比,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小于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大于留置权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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