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3-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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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3-2 (第4/4页)

是否采取特定使用权以及必要的收益权方式进行物权化调整。

    原则上,留置权是担保物权,不是用益物权,故一般情形下不得承认留置权人的使用权与收益权,甚至对于留置物所有人也概莫能外。

    然而,有些事情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需要进行物权化调整才是正确的办法。物权化调整,就是将留置物所有人的定限物权削弱掉,开放必要的、特别的使用权给予留置权人,借以防止物的自然损耗、价值的自然减损、使用价值的机会磨损等。

    譬如,留置权就容易生锈的内燃机机械设备,偶尔启动使用,使得燃烧做功系统、冷却系统、润滑系统保持畅通无阻、不生锈蚀,是完全必要的。这是有益无害的,当然是可以支持的。

    当然,特定使用权或者收益权,也要看对象是否合适。如留置物是一辆货车,留置权人需要开到外面去跑运输,则应当经过留置物所有人的同意才能成行,当然跑运输的收益值应当用于充抵债务。

    留置物上特定使用权的物权化调整,同样地需要设定定限物权,对于留置权人的行为加以规范与限制。超过留置物保管项目特定使用权、收益权范围,不仅不允许,而且因此造成债务人委托责任的失信、导致权利损害的,尚应负赔偿责任;因此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债务人。

    5.实现留置权的权利

    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权利,指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权就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以优先或者完全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作为高端担保物权,实现留置权时需要加权,需要从速决断。留置权法锁关系是快餐式法锁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已经将主债权法锁升级到了留置权法锁。

    根据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留置权设立期间一般为2个月,特殊留置物如鲜活易腐败物、不易保管物为2个月以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法定机会就到了,就可以依法就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权利,是高端的、全方位的完全排他性的特别权利,也是高端的先取特权。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时,可以完全对抗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和部分的权利质权(如仓单、提单的权利质权等),可以公开对抗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与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证明了留置权人之优先受偿权是高端先取特权,对于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取得更是不在话下。

    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方式,有两条路线可以解决:一是当事人双方以和平协商的办法来解决。依法就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让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二是以法院裁定的办法进行。当事人之间协商不成,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过,留置权人自己对于留置财产享有特别处分权,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留置权的现象明显减少,又实现抵押权、动产质权的少了许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0条、第231条、第235至第239条

    相关名词:

    〖留置权〗〖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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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重点小结:

    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系指依法设立留置权、保全留置权、变更留置权、行使留置权、实现留置权和消灭留置权等方面的正权利,以及收取孳息的留置权、保管费用的求偿权等方面的副权利。

    中国物权法将留置权定义为“动产留置权”,实际上可能会有例外事情发生。

    论题一之与不动产合同产生的租金之类的不动产留置权,这是法定孳息范围内有关的不动产留置权。

    论题二之与果树果实之类的不动产留置权,这是天然孳息范围内有关的不动产留置权。

    论题三之法院扣押债务人的不动产均构成法院判决不动产留置权,这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范围内有关的不动产留置权。

    无论是基于普通物权关系或者基于担保物权关系,凡是法院扣押债务人的不动产均构成法院判决不动产留置权。

    留置权人收取并支配孳息的权利,肯定与质权人收取并支配孳息的权利有所不同。

    对于法定孳息,留置权人可以直接用于清偿债权,根本无需提存。对于天然孳息,主要的处分权人应当是留置权人,处分留置物后所得价款可以直接用于清偿债权,根本无需提存。

    对于法定孳息,质权人不一定能够直接用于清偿债权,有时候需提存。对于天然孳息,主要的处分权人应当是债务人,处分质物后所得价款可以直接用于清偿债权,有时候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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