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3-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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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3-2 (第3/4页)

置权人于债权未受清偿之前,享有占有并控制债务人的动产执行留置并控制的权利。

    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是由主债权的法锁与信托关系扩展并升级而成的。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清偿,留置权人便有权依法享有占有并控制债务人的动产执行留置并控制的权利。

    所谓占有,实际上是持有、控制式拥有,相当于准占有,占有权的效能弱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的功利性权利。所谓控制,指留置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留置物的名义,行控制留置物所有人财产与行为的之实,以敦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即以财产控制与精神控制相结合的办法,来加强法锁与信托关系的约束力,并充分发挥法律效力。

    留置权人占有并控制留置物的权利,基于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的整体性、粘连性或者不可分性考量,所留置的财产及于不可分留置物的全部而不是部分,或者及于可分留置物与债权金额相当的留置物。

    2.必要费用求偿权

    必要费用求偿权,亦称保管费用求偿权,指留置权人留置财产以后,尽职尽责地保管了留置物,为此支出了必要的费用,包括运输费用、搬运费用、仓储与保管费用等必要费用,留置权人对此有权向债务人请求支付或者返还。此项费用为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的效力所及,属于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本章关于留置权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未作具体规定,而作为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第15章第173条作出了统一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这项规定,适用于任何一种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包括留置权人的权利在内,包括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的物权请求权在内。

    所谓费用,包括必要费用与有益费用。

    必要费用,指为维持现状或保管留置物免受毁损、灭失所不可或缺的费用。

    比如,留置物为动物时所必须的饲养费用,大件或者大量留置物的运输费用、搬运费用、仓储与保管费用等所必须的费用等。

    有益费用,指所留置财物的费用既是必须的而且是有益的,人为的故意重复的费用不在此列。

    比如,留置物为动物时所必须的饲养有益费用,应当依照留置物所有人的意思去办,假若留置物是黄牛,原来是喂饲料草的,而留置权人却喂营养饲料,对于留置物所有人是个浪费,不属于有益费用之列,尽管营养饲料更加有益无害于喂养黄牛。

    又如,大件或者大量留置物的运输费用、搬运费用、仓储与保管费用等所必须的费用等,留置权人也应当与留置物所有人有个商量,若留置权故意远距离搬运保管或者反复的搬运等,由此造成浪费的费用,就不是有益的费用。

    3.收取孳息的权利

    关于收取孳息的权利,这是动产质权人与动产留置权人均有的权利。物权法第213条与235条就有同样的规定。

    留置权人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留置担保期间,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孽息,并且,此项孳息的取得,应当先充抵孳息的费用。这一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235条规定的内容。

    二是留置权人于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留置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时,自扣押之日起,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由留置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这一规定,适用于担保法解释法第114条和第64条规定的内容。

    物权法关于留置权人收取孽息的权利,权利范围比担保法或担保法解释的权利范围大一些。前者是对于两个收取孳息的权利都适用,后者仅仅对于第二个收取孳息的权利适用。这种变化,是由谨慎规定到开放规定的过渡形式。

    既然留置财产由留置权人占有控制,那么,由其收取孳息是最方便、最可能的选择。债权保护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尽快地尽量地实现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正好与这一目标责任制非常吻合。

    如果说不允许留置权人行使收取孳息的权利,反而更加麻烦,不但无助于留置权法锁关系的改善,而且会加大其间的成本费用,对于被留置的债务人也没有益处。

    关于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本质上是留置权人的先取特权和特别处分权,主要由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支持的特种权利。

    物权法中的先取特权,是债权人抵抗债务人占有或者第三人恶意占有、善意占有的权利,包括优先取得权、优先受偿权和绝对的排他权等权利。

    日本民法典立法例中,自第8章第303条至341条,全是先取特权的规定。其基本特征,是针对应急式物权配置,是特事特办和特事特权的聚合体。至于权利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只是其中一个品种而已。

    留置权人的先取特权,是与留置权人的特别处分权分不开的权利。因为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许可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留置权人就有对于留置物孳息具有自由取得或者自由处分的权利。所谓特别处分,指留置权人有权提前处分甚至于自由处分所留置的财物,即依法处分其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并提前充抵债权的部分额度,而且是无条件的优先受偿权。

    4.留置物上特定使用权

    留置物上特定使用权,指于特定条件下留置权人得所留置之物上的特别使用权,或者必要的收益权。

    其客观条件是,此项使用权以及必要的收益权,对于留置物的维护保养起保护作用,借以防止物的自然损耗、价值的自然减损、使用价值的机会磨损等。

    客观上,以必要性、及时性、有益性和可行性作为参考依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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