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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7-2 (第2/3页)
产这样的单一形式。其他所有制,以及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财产权以及物权等,都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关系。 “公共利益”之模式,决定了“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成立留置权”的监管模式。超大型、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之公共利益,不同所有制、不同团体与不同监管模式之公共利益,运行机制与监管模式可能会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别。 不过,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是全部纳入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范围内,均采取强化、有力的手段来统一处理损害公共利益之类的零物权。 二、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成立留置权 公共利益板块中,绝大多数财产是禁止流通、交换、转让、处分的专控财产,其性质是公共品和公益性的,不是趋利性的。在这个板块中设置留置财产的零物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即使是私有制国家,同样需要不断发展公共事业,以各种法律手段来禁止损害公共利益。中国是公有制国家,更要加强公益制度的建立与维护。 1.公共利益至高无上的调整 公共利益,实际上是公序良俗和公众利益的总和,但突出在国家、集体和公众的利益保护机制上。 在现代经济社会,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被现代社会称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这种原则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往往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牵连,属于竞合关系的调整对象。 公共利益,是指经济社会解决人们基本生活环境而创造的便利条件,并能够使得各界人士能够共同享受这些基础建设和服务带来的优惠待遇,从此获得安全感、幸福感。公共利益的享受,包括硬件上的享受和软件上的受惠两个基本点。硬件上的享受,是生活设施的配套工程为大众公共福利事业增添了安全感和幸福感;软件上的受惠,是国家通过外包服务的形式向公民免费提供精神产品及其配套服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首次将“公共利益”的范畴界定在6大内容上面。 以上“公共利益”的范畴客体上是不动产方面的,而从主体上来说应当包括动产方面的,当然包括“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的动产占有零物权在内。 公共利益的财产关系,主要是不动产的公共设施的利益关系,动产公共利益关系稍微少一些。 特殊环境条件下,公共利益动产项目启用的数量、次数与频率非常之高。如战争期间、抢险救灾期间、大规模义务劳动期间、群众性公益活动期间等,有可能发生对于某些人实施“合法侵害”或者补偿性侵害。某些特定人群财产的被零物权、财产留置的被零物权等,均依法进行特别性的调整。 公共利益的物权化调整,主要由公法与公权机关来调整,私有财产是否可以留置、归谁留置、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留置、留置的用途是什么等等,有着明显的分工协作。当私法与公法发生龃龉以后,应以公法的规定为准;当因私的留置与因公的征收、征用、留置发生龃龉以后,应以公共利益为准。 公共利益权利也是不能滥用的,需要严格地划分范围和控制使用频率,即使是使用也要尽量照顾到私有财产所有权人、债权人的利益。除非征收或者战争、重大灾害等应急因素的发生,才进行物权化的重大调整。 2.公序良俗的物权化调整 公序良俗的物权化调整,指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特殊需要、特殊效能作用于债权人或者所有权人的权利限制,缩小或者免除了财产留置权的范围,迫使债权人的法锁关系不能与留置权链接,并且可以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公共利益是一个社会化、开放性系统,公序良俗同样是社会化、开放性系统。这两个系统经常会发生系统化的相互关系,直接的与间接的关系都有可能发生。 因此,很多时候,“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成立留置权”的课题,与“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的课题是同时进行的。 物权化调整,只不过是自然而然的调整,侧重性、倾向性人为的调整应当是少数情况发生的事物。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在现代经济社会,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对于当事人的利益调整与财产留置与否有关密切关系。 公序良俗的物权化调整包括两个部分: (1)公序的物权化调整 公序常表述为公共秩序,包括政治的公序、法律的公序、经济的公序,具有公法调整的性质。 当公共利益出现在公共秩序面前时,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和模式化建设和物权化调整是不可或缺的。 就是说,不可留置的财产,即财产留置的零物权,不仅仅是物权法等民法、普通法所规定的零物权,而且也是特别法如宪法、行政法所规定的零物权。公序的物权化调整,以私益向众益方向调整,以非应急利益向应急利益方向调整,以一般利益向特殊利益调整。 公序,包括指导性公序、保护性公序和调整性公序。指导性公序,指在政治觉悟、思想观念和道德风尚上指导人们自觉地维护公共秩序与公共利益,这实际上是良俗上最大化的规范。如自觉地维护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不得随意损人利己,不得损毁公共财物,不得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等等的指导工作。保护性公序,主要从政治上、法律上对于公共秩序予以保养与维护。 如保护劳动者、消费者、贫困者、承租人和接受贷款的债务人等弱势群体的特殊权益,也被认为是保护性公序。调整性公序,主要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特定的财产所有权人的财产,如国家在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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