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7-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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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7-2 (第3/3页)

经济困难时期增加税收品种与收入,在战争时期、抢险救灾时候、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根据需要和可能,或者国家形势的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单位、个人财产等,主要是指对于经济秩序的适当调整。

    任何单位与个人,破坏公共秩序和影响公共秩序,都是违法行为,公法上、民法上都有法权制止。

    比如,某个地方因洪水、泥石流冲毁了公路、桥梁,修复工程承包商不能以工程款项不到位为由停止施工,更不能扣留过往车辆及物资来行使债权。虽然不破坏公共秩序,但影响公共秩序,同样地是违法的,是不允许的无效权利。当然,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更不在话下。

    (2)良俗的物权化调整

    善良风俗的物权化调整,既有一个承上启下的调整,也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调整。其中,包括民族性、区域性习惯法的调整,以及国际商事留置权共同规则的调整等等。

    当公共利益出现在善良风俗面前时,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和模式化建设和物权化调整是不可或缺的。

    善良风俗的物权化调整,是在不确定性与确定性之间作出浮动性调整。

    经济社会中,面对各种各样的风俗习惯,会产生许许多多不确定性的事物,人们对于财产权的立场、观点、方法不同,对于财产留置权的态度也不同。

    正因为如此,民事留置权的成立,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从严把握的原则,不能将商事留置权的一套自由式办法照搬照抄到民事留置权上来随意发挥。

    由善良风俗导向来调整留置权,更多地适用于习惯法,现有的成文法难以一一列举。这跟由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导向留置权调整有很大的差别。

    因为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规范有行政法、特别法和民法的系统规定,涉及范围也比善良风俗的范围狭窄很多,法的效力与可cao作性强盛许多,仅仅是在讲纪律、讲道德方面是相互一致的。

    可以认为,由善良风俗导向来调整留置权,是由法律的道德来调整。由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导向留置权调整,是由道德的法律来调整。

    有的人会认为,由善良风俗导向来调整留置权,这有何难的?由当事人约定就行了。是的,由当事人约定是很不错的选择,但实质上是无奈的选择。许多国家对于民事类善良风俗留置权难以界定具体范围,难以用列举法来规定,甚至于连留置权的一个条款的具体规定也没有,说明了此类留置权十分复杂,物权化调整的难度很大。

    法律实务方面,当事人约定成立留置权,有时候是很茫然不知所措的,不知道是成立的好还是不成立的好,不知道以后的法锁效果、法律后果及其以后的人际关系怎么样,特别是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人很有些为难。

    由善良风俗导向来调整留置权,是由两个循环系统来运作的。

    当其不受由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导向留置权调整影响时,是由内循环系统来运作的,即是是由法律的道德来调整的;

    当其受由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导向留置权调整影响时,是由内加外循环系统来运作的,首先是由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导向留置权调整,即首先是由道德的法律来调整的,其次是由法律的道德来调整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2条

    相关名词:

    〖留置财产零物权〗〖制度物权法之留置财产零物权〗〖留置财产零物权〗〖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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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成立留置权,系指以债权人为主的当事人,在有意无意损害公共的、公众的或者国家利益的情势下均不得成立留置权。这是最大板块和最严重的留置财产零物权,不仅基于公权公职部门随时随地可以对此进行监管,而且每个公民都有抵制与举报的权利。

    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之物权化方针,在制度物权法、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各物权法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在整个物权社会中起核心作用。尽管留置权是民商事活动中是高级物权,处于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的顶端位置,但最重要的限制性条件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否则,当事人成立的留置权是完全无效的,构成违法要件时,所有的留置权关系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共利益,是指经济社会解决人们基本生活环境而创造的便利条件,并能够使得各界人士能够共同享受这些基础建设和服务带来的优惠待遇,从此获得便利感、安全感、幸福感。

    此项特别规定,由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公共利益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公共利益特别优先原则是普适性基本原则,而假借公共利益名义谋取私利也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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