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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5-2 (第2/3页)
能以法制裁的,只能依靠制度物权法来强制性执行。 第四,为了弥补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条款的不足之处。 客观上,“留置财产的零物权”是个系统工程,也非常重要,牵涉到许多法律标准与技术层面,需要很多条文来加以明文规定。然而,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条款的严重不足,对于平衡当事人的留置权关系很是不利。毫无疑问,没有制度物权法的弥补介入,就不能解决一些疑难问题。 所谓留置权关系,到底牵连到多少关系呢?说出来,你们会大吃一惊。 原来,留置权关系是系统性的关系,牵连到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或者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分配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等等,如果将这些关系一一解释,又是一个万言书,此处不再赘述。 单单从留置权关系中的法律关系和对世关系、社会关系来讲,就可以判定,留置权关系其实是个开放式的系统,不是封闭式系统。 问题在于,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恰恰是封闭式系统,不是开放式系统。 第五,本定义小结。 综上所述: 表面上,留置权关系是留置权关系是相对自由、活泼、奔放、通融的担保物权关系,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件比抵押权关系、质权关系少之又少,尤其是涉及到制度物权法方面的规定就更少。 实际上,留置财产的零物权,很多不在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体现出来,而是在宪法、行政法或者行政经济法等一整套一系列公法上体现出来,这是我们必须面对、必须懂得的现实与事实。 制度物权法之留置财产的零物权限制,不仅可以独立自主,还可以干预担保物权法以及普通物权法的占有关系;不仅在强制性、统一性、指令性、全局性方面富有特色与成效,而且在留置权关系全面的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与模式化建设方面富有特色与成效。 2.法律关系 判定各种留置财产的零物权,首先或者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认清和平衡各种法律关系,最重要的零物权工具是《财产刑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和国资委的负责人应当认识到这个重要问题。 本条款特别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明确指出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其中的“法律规定”,远远不止于物权法担保物权部分、担保法这两种法律规定。除此之外,物权法普通物权部分、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等一系列普通物权法系,尤其是宪法、行政法或者行政经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财产刑法等等一系列制度物权法系,全部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 本条款,是关于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即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零物权的规定。此项零物权,指法律规定不应当具备的、当事人约定不得越界的留置财产的权利。 作为一项消极留置权,可以归结为三大板块:第一是动产因侵权行为而占有控制的,不得设立留置权;第二是债权人的行为,与债务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所作约定的指示相抵触,不得设立留置权;第三是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不得设立留置权。 所谓“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可以从违反公共秩序、违反善良风俗和违反公共利益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研究。所谓“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应当参考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进行酌情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本条款关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完全可以扩及到不动产以及人身权方面来,作为零物权参照的版本对待。当然,物权法早已将不动产留置权排除在留置权法律之外。 零物权的圆满状态就是无物权的圆满状态,正好与有物权的圆满状态是相反的概念。有留置权的圆满状态,是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下,力求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得以圆满成功,使得其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趋于公平合理。 零物权即无留置权的圆满状态,不力求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得以圆满成功,使得其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物权关系以其他形式趋于公平合理。 留置财产的零物权,作名词解释是债权人不应当拥有的留置权,作动词解释是将债权人非法取得的留置权清除并回复为零的状态。 《担保法》第84条关于不得留置的零物权,仅限于“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对于“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的内容规定是隐形的规定,而本法将该法的隐形规定变成了显形规定,重点更加突出。实际应用时以本法为基准,方向更加明确一些,所产生的争议会少一些,执行效果会更加显著一些。 二、一般分析 1.制度物权法零物权的法律关系与法律效力 依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的效力,特别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的效力,宪法的效力优于各种法的效力。据此,可以断定:制度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考虑到物权法、担保法这两种法律规定,主要适用于民事主体留置财产的是否有物权与零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乘物权与除物权和正物权与负物权,专业比较对口,当事人首先应当从物权法担保编中和担保法中查找法律规定。 (1)倘若这些担保物权法的规定与制度物权法的规定没有牴牾的,那么“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之零物权就可以据此推定而有执行效力,否则就没有执行效力。 (2)倘若这些担保物权法的规定与普通物权法的规定相互之间没有牴牾的和有牴牾的,那么“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之零物权就可以据此推定而有执行效力,因为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只要担保物权法的规定是正确的就行了。但是,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于成立留置权之前的占有或者未占有阶段是由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担保物权法在此阶段与普通物权法没有发生法律关系,不能对普通物权法规范的此一阶段指手画脚。 (3)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于成立留置权之前的占有或者未占有阶段是由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于成立留置权之后的占有或者将占有阶段是由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两个占有或者准占有阶段与形式产生关联。当事人成立留置权之后发现于成立留置权之前的占有是非法的,所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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