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5-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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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5-2 (第3/3页)

留置权违反普通物权法的规定而作废,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违法责任,只能由普通物权法的普通物权法规定、合同法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来审理,涉及到违反制度物权法规定的由制度物权法审理,但不必由担保物权法来审理。

    2.制度物权法占有制度零物权的范围

    制度物权法占有制度零物权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到不动产占有制度零物权的范围,涉及到动产零物权占有制度的范围明确规定的并不多见。

    这是因为,不动产的种类是屈指可数的,指名道姓的规定容易一些。动产的种类估计有数百万种以上,指名道姓的规定困难一些。制度物权法动产占有制度零物权的范围,基本上是原则性、全局性的规定。

    制度物权法一般不用“留置(财产)”的名词,至于占有、取得、扣押、没收财产以及罚款、拘留、行政处分、刑事处分等名词是屡见不鲜的。

    制度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相比,除了法律效力的优势以外,还有很多技法上的优势。

    第一,立法与执法的优势。

    制度物权法利用强大的立法与执法机构,多层次多角度地保障制度物权法的贯彻执行,对于各种零物权占有行为的打击力度最大,惩罚零物权占有行为的手法多样化、模式化、网络化、信息化,几乎每部法律都规定了违法责任的各种条款。相比之下,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都没有这么好的条件,许多法律有些优柔寡断,违法责任不太明确,相关的条款也很少,只有侵权责任法还好一些。

    第二,制度物权法关于财产占有与取得制度的规定非常明确,当事人的有物权与零物权的界限非常清晰。

    文体上,前半部分规定的是有物权以及与有物权、零物权有关的注意事项,后半部分规定的是零物权有关的法律责任。

    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模糊地带和模糊物权相当的多,尤其是担保物权法的模糊地带和模糊物权相当的多。普通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有些物权主体与客体的概念有些模糊,这些模糊也会传染到担保物权法体系中来产生负面影响。

    担保物权法基本上是指导性、建设性的法律体系,法定的零物权与意定的零物权,或者两者兼而有之的零物权,本身就有很多模糊地带与模糊物权。

    不过,经验告诉我们,无论是哪种零物权,有合同约定的总比无合同约定的好,合同约定详细的总比合同约定模糊的好。很多商人于业务联系中往往不签订合同的,签什么签啊?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完结了。这种思维方式,这种个人习惯,真的是非常要命的。到头来,吃亏甚至于吃大亏的往往是那些债权人。

    第三,制度物权法关于财产占有与取得制度的物权化方针整体上是一致性的。

    民事主体中是合同第一、信誉第一,这是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的重要特点。

    公事主体中是制度第一、公序第一、公益第一,各种法律就是最大的合同,要让立法机关与全国14亿人签订“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之类的担保合同吗?这是根本不可能的。这是制度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的一个重要特点。

    制度物权法关于财产占有与取得制度的物权化方针整体上是一致性的,是立场、观点和态度斩钉截铁的,不会发生如担保物权法处处可见的那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XXXX…”的规定,行就行,不行就是不行。这是制度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中国自古以来是重刑轻民和重刑轻商的,即使是现在民商法总量上已经超过刑法和制度物权法,而从物权化方针上和法律效力的对比上,仍然免不了“重刑轻民和重刑轻商”的一种思维定势和现实情势。

    对此,有的民法学家还有些不解,说什么一些立法机关立一些公法时总是争争吵吵的,总是在法律中写上罚款之类的,说这是为了本部门利益云云。该民法学家说的是确实是事实。

    但是,民商法毕竟是民商法,特别法毕竟是特别法,各自的法律范围与法律作用、法律效力是有些悬殊的。

    民商法本身是个柔性的法律体系,特别法本身是个刚性的法律体系,如果都让特别法如民商法那样的含含糊糊、畏畏缩缩、软软绵绵的,那特别法还有个用呣?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2条

    相关名词:

    〖留置财产零物权〗〖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成立留置权〗〖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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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财产的零物权,关系到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财产占有与取得制度,制度物权法对于公权机构、公事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各种财产占有行为进行了全面的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与模式化建设,并对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中个别情势进行规范与调整。

    制度物权法之留置财产的零物权限制,不仅可以独立自主,还可以干预担保物权法以及普通物权法的占有关系;不仅在强制性、统一性、指令性、全局性方面富有特色与成效,而且在全面的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与模式化建设方面富有特色与成效。

    通常人们会一致认为,留置权关系是相对自由、活泼、奔放、通融的担保物权关系,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件比抵押权关系、质权关系少之又少,尤其是涉及到制度物权法方面的规定就更少。对此,我们还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这样的事物,在特定情势下,事物会向相反的方向发展,需要运用动态平衡、综合平衡的办法来解决意想不到的事情和相对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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