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1-2 (第3/3页)
慎重运用牵连关系原则。 牵连关系与法律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种关系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工作效能与法锁办法也不同。牵连关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来调整留置权结构,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法律对象来调整留置权结构,前者采扇形思维方法、后者采取定向思维方法来确立财产留置的法锁关系。
2.牵连关系有法律实践证明 从《担保法》到《物权法》,经历过13个年头的考验。该法以牵连关系为留置财产为原则,并且国外立法例也基本上支持牵连关系为准则,说明了牵连关系学说与实践有着强大的生命力,不是可以轻易完全根除的留置权规则。 立法专家列举牵连关系一元论的4种形式、二元论的4种形式,是动产留置的基础理论,是从国内外留置权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精华部分,完全切割、搁浅、撇清与抛弃她们,那是不可能且不应该做的事情。 目前,关于牵连关系的基础理论比较厚实,而同一法律关系的基础理论却相当苍白,这两种基础理论都需要不断地好好地总结与发展。在同一法律关系奠定了主导地位以后,不能因噎废食,最好是让两种理论和平共处,共同发展。 物权法出台以后,债权人留置财产的范围不是缩小了,而是大大扩大了。担保法仅限于合同之债的财产留置,物权法在此基础上还加入了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债权等新品种,加入了企业留置权的新品种。鉴于现阶段留置权立体化、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征,将留置权简单化的倾向是不可取的,必然会影响物权法律效能的充分发挥。 3.以牵连关系定法锁更加自然 有人认为“牵连关系的概念过于模糊,范围不确定,法律适用上容易产生分歧,不可取”,其实这些缺点,不光是牵连关系有,同一法律关系也有,只不过是表现形式和程度不同而已。什么叫做“同一法律关系”呀?如果普通人只看条文、不看解释就看不懂。 但人们一看到“牵连关系”,可以很自然地联想到法律牵连、合同牵连、债权牵连、财产牵连与法锁牵连等等。 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债权种类繁多。其中光侵权之债的形式就有成千上万种,且不同的侵权行为可用不同的侵权责任法来调整,而“同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或许太宽泛了些,大多数侵权责任法并不赞成留置他人的合法财产,处置办法也各种各样。 牵连关系不是不考虑法律关系的特殊指导作用,而是具有某种程度的弹性而已,牵连关系留置法锁的牵连方式有张有弛,只要正当、合理链接就可以了。 4.牵连关系中也有紧急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以牵连关系为原则,所针对的是企业之间交易频繁,追求交易效率,讲究商业信用等。这么说来,同一法律关系的财产留置存在紧急留置权,牵连关系的财产留置更多地存在紧急留置权。 所有的留置权均具有紧急避险的本义,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处于紧急状态,无论是同一法律关系所生的留置权,还是牵连关系所生的留置权,均有这种共同的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牵连关系所生的留置权更加迫切。比较而言,牵连关系所生的留置权不单单利用一个或者一种留置财产,而是多个或者多种留置财产。 5.牵连关系中也有法律制度牵连 法律关系中的法锁牵连关系,以及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信托牵连关系,这种蝴蝶效应是共生共荣的。同一法律关系作用于牵连关系,牵连关系反作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同理,牵连关系作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反作用于牵连关系。因为有交叉关系,相互之间就会产生作用与反作用。 同一法律关系已经成为一种制度,那么,牵连关系是这种制度的辅助性制度。两者之间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兼容并蓄的留置权法锁杠杆。实践中要完全区分与切割同一法律关系和牵连关系是十分困难的,特别是在企业商事留置权成立时是如此。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1条 相关名词: 〖留置财产牵连关系简述〗〖成立企业拓展式留置权之必备条件〗〖企业留置权〗〖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主流观点认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惟有与债权的发生存在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否则,倘若债权人可以任意留置其所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不仅有违公平之旨,也必然损害交易安全。 鉴于中国物权法不再采纳“牵连关系”的主张,而采纳“法律关系”的主张,可以肯定的是关于“牵连关系”的势力范围总体上在缩小,但不能肯定“牵连关系”的逻辑推理方式会在实践中消失。 鉴于中国物权法采取同一法律关系与非同一法律关系“双轨制”留置权的新形势、新动态,将会赋予“牵连关系”的逻辑推理方式以新的内涵与外延,理论与实践上都会加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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