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9-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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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9-2 (第3/3页)

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定有明确的条文解读,而对于“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的规定则一笔带过。关于但书的解读是:“同时,由于在商业实践中,企业之间相互交易频繁,追求交易效率,讲究商业信用,如果严格要求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具有同一法律关系,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原则。因此,本条同时规定,企业之间留置财产,可以不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97~498页)

    不过,物权法第二稿起草人王利明与尹飞、程啸三位教授合著的《中国物权法教程》第539~540页介绍了相关的立法背景资料: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就是否承认商事留置权,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全部要求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过于狭窄,无法使留置权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就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而言,常常也无法判断动产与债权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要件,因此建议承认商事留置权,即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业交往中不要求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此,方能实现交易的快捷与效率,并确保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规定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以动产与债权具有同一法律关系为要件,并没有好处。这样不仅不能发挥留置权的担保功能,反而会导致更多的纠纷,出现动辄留置他人财产的情形。最后,《物权法》采取了第一种观点。

    上述三位专家在介绍了立法经过后,但应当特别强调的是,对企业之间的特殊留置权一定要加强限制,跟笔者的观点是一致的。

    专家们说:我们认为,尽管承认商事留置权确实有一定的好处,但是如果对于这种商事留置权的适用不做任何限制也会滋生弊端。因为留置权实质上就是一种法律承认的私力救济,而法律对于私力救济通常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如要求自助行为是必须是在时间紧迫来不及公力机关救济等。

    据此可知,对于商事留置权也不能毫无限制。否则,企业之间将产生更多更大的纠纷,反而不利于交易的快捷与效率。

    上述两种意见,以及以上三位专家的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对于企业债权人的扩权问题,即本条款的但书问题,应当说是可行的方案。

    为了堵塞本条款的漏洞,下一条款作出了补充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可以缩小但书中商事留置权的范围。范围缩小以后,有可能将但书的商事留置权原则移转向同一法律关系的原则,或者除开各种留置权的设计。

    《担保法》或《担保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以法律关系为基础留置财产与设立留置权,其限制办法以合同关系为限。《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基础留置财产与设立留置权,其限制办法不以合同关系为限,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关系,若是与动产的占有之间关联,亦属于存在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财产留置权却不限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生。其限制条件是,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限制条件比《担保法》或《担保法解释》多一个“法定”的限制性条件。

    专家学者们提出企业与企业之间商事留置权的方案,应当是比较稳妥的方案,既不丧失企业商事留置权的机遇,也对此加以限制,从而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1条

    相关名词:

    〖成立企业拓展式留置权之必备条件〗〖企业留置权〗〖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成立留置财产之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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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留置权之非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应当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规则,或者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调整为“公平与效率平行”的规则。应当是比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更加自由和更加有利于债权人设立留置权的规则。

    立法专家们的意见是:“同时,由于在商业实践中,企业之间相互交易频繁,追求交易效率,讲究商业信用,如果严格要求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具有同一法律关系,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原则。因此,本条同时规定,企业之间留置财产,可以不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法理学家们的意见是:据此可知,对于商事留置权也不能毫无限制。否则,企业之间将产生更多更大的纠纷,反而不利于交易的快捷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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