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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9-2 (第2/3页)
遍受到一般限制。因为企业是经营主体,主要是受经济法规范与限制。债权人能够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应当尽量争取,不得滥用“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王牌权利。 (3)债权人留置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于债务人的妨害,应当在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生产设备方面作出一个适当的选择。 (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原则上不得留置。 (5)其他限制性条件。 二、明确规定企业特殊留置权设立法锁关系应当遵从的规则,即企业关系扩权对应规则。 法律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后面讲的是非同一法律关系对应规则。 此项但书规定,应当说是交叉内容的竞合性规定。总体上,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是个基本形态,非同一法律关系的是辅助形态。 具体说来,对于企业之间而言,允许非同一法律关系即允许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这是企业之间的主要形式。由于同一法律关系比非同一法律关系(拓展的法律关系)具有更加稳妥的某种优势,在特定条件下,并不排除同一法律关系的法律应用。 所谓非同一法律关系规则,是指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之间有关联,动产的占有控制权与债权的发生均基于非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则,或者说基于非同一原始法锁关系的规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业务关系、债权关系的动产有牵连关系,可列为成立企业拓展留置权的参考对象,加入企业特殊留置权的行列。 因为此举扩大了债权人的权利,应当附加限制性条件,应当有一定的合同关系进行必要的限制。合同关系,包括普通合同中载明的和担保合同新增内容均可。否则,容易导致留置权失效。 所谓企业,包括公司以及非公司化的国有企业、合伙企业等。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不包括在此企业范围之内。 所谓特殊留置权,主要指企业特殊商事留置权,或者指企业之间的特殊留置权。 企业之间的商贸活动频繁,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有即时性、短促性、多面性和相对的连环性、繁杂性等特征,其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牵连关系往往不是单一的和单向的,而是多面体、纵横交错的。如果企业之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是单一的和单向的,最好选择同一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明确规定企业特殊留置权设立法锁关系应当遵从的规则,即企业关系扩权对应规则,并不是非此即彼的排他性规则,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优化选择的规则。 企业特殊留置权是兼容并蓄式的留置权,设立法锁关系应当遵从的规则如下: 1.第一方案:能够适用同一法律关系原则的,应当尽量遵从同一法律关系原则 设置本条款的初衷,是为了实现交易的快捷与效率,并确保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但是,如果当事人滥用特殊留置权,不做任何程度的限制,对于财产所有权人也会构成一定程度上的损害。 实质上,所谓“为了实现交易的快捷与效率,并确保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不仅仅是针对债权人而言的,债务人同样需要实现交易的快捷与效率,同样需要与自己的其他客户的商业信用。 某种意义上,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准备出售的产品,非但不会使得此种交易快捷与效率,反而会拖累出售产品的机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也未必对于债务人还债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 企业之间财产留置权,灵活运用同一法律关系原则的,其总体范围应当小于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则。笔者认为,对于以下范围不妨灵活运用同一法律关系原则: (1)企业之间债权债务与留置的动产标的物有关联,且债权人不需要留置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代替便可解决问题。 (2)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对于当事人双方都会产生不良后果,而适用同一法律关系的留置债务人的关联财产不产生不良后果。 (3)企业之间一向信用程度较高,偶尔拖欠债务,第一次留置债务人的关联财产,不妨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则。 (4)时间不紧迫,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所在地为同一地区,债务人无论如何也逃脱不了债务的清偿责任,不妨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则。 (5)债务人所拖欠的债务标的额不大,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关联财产,不妨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则,或者干脆放弃留置债务人财产的做法。 (6)债权人过分留置债务人财产,直接破坏客户关系,从长远利益打算是利小弊大,不妨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则,或者干脆放弃留置债务人财产的做法。 (7)其他不影响实现交易的快捷与效率,并确保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的行为,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关联财产,不妨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则。 总之,为了防止企业之间滥用留置债务人财产的权利的行为发生,当事人应当尽量将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则缩小到最小范围,尽量适用同一法律的原则。对于那些得不偿失的行为,最好尽量避免。 2.第二方案:不能够适用同一法律关系原则的,应当遵从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则 在能够适用同一法律关系原则事实上失败,或者根本不存在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则的现实条件时,债权人可以果断地采取第二方案,以保障交易的快捷与效率,并确保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 立法专家对于“债权人留置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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