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9-2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9-2 (第1/3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9-2

    成立留置权之非同一法律关系对应规则

    一、基本理念

    成立留置权之非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应当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规则,或者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调整为“公平与效率平行”的规则。应当是比同一法律关系的对应规则更加自由和更加有利于债权人设立留置权的规则。

    关于留置财产的对应规则,即债权人可以依法占有控制的财产,是留置权设立之公正性与合法性的显要标志。而留置财产与债权法锁的关系,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角度与取舍方法。其中,留置财产与债权的法锁关系、法律关系,是二者必居其一而且必须达到精准程度的法锁关系。

    关于非同一法律关系对应规则,这种规则不是一般规则,而是特殊规则。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能够以与债权有合适的法锁关系为前提,成立特定的或者说特殊的留置权,应当具备主体资格和必备条件,并且应当附加限制性条件。

    《担保法》或《担保法解释》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限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本条未作限制,大大发展了特殊留置权的范围,尤其是发展了企业的特殊留置权。那么,在特定的情势与对象上,留置权应不受债权种类的限制。既可基于合同之债,也可产生于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抑或侵权之债。

    在法律无详细规定的情势下,我们不得不利用留置权法理学来解析非同一法律关系的问题。对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精神大家是容易理解的,对于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的精神很多人是不容易理解的。故本文花费了许多功夫来对于这种问题一探究竟。

    在了解到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牵连关系的实质后,首先要明确的是非同一法律关系仅适用于企业的特殊留置权,企业的一般留置权并不适合。

    1、关于非同一法律关系

    (1)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简单定义

    同一法律关系,是指企业动产的后置式占有控制和债权的发生之间有关联,企业动产的前置式占有与债权的发生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包括同一普通合同法、同一普通物权法与同一债权法关系。

    非同一法律关系,是指企业动产的后置式占有控制和债权的发生之间没有关联,企业动产的前置式占有与债权的发生均基于非同一法律关系,包括非同一普通合同法、非同一普通物权法与非同一债权法关系。

    (2)对标的物的占有控制

    后置式占有控制,是指债权人基于留置权关系法相关规则而占有控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按照同一法律关系或者非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则设立、行使、保全、实现留置权。

    债权人占有控制债务人自己的财产的,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一般留置权。

    债权人占有控制第三人财产的,适用于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特殊留置权(一般是指企业的特殊留置权)。

    前置式占有控制,是指普通物权关系人基于普通合同法或者普通物权法相关规则而占有控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人的财产,按照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则行使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物品的持有权。

    后置式占有控制,是基于法锁关系将普通物权法、普通债权法链接到担保物权法、担保债权法方面来,并且替代了前置式占有控制。

    前置式占有控制,是基于普通物权法而发生的占有关系,与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

    由于留置权的式样不同,会有不同的占有控制形式。

    基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之债发生的财产留置权,则分为前置式占有控制和后置式占有控制两种不同性质的形式。

    基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或者侵权之债而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的占有控制,是一步到位式和不分前置式、后置式占有控制。

    (3)非同一法律关系并不是没有法律关系

    实质上,非同一法律关系是变更的或者扩大的法律关系。即由一种形态的法律关系变更为另外一种形态的法律关系,为债权人设立、行使、保全、实现留置权提供更多的有利条件,或者赋予债权人以充分的自由选择权,目的在于尽量满足债权人留置财产、优先清偿债权等方面的需要。

    非同一法律关系,当然存在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留置财产的法律关系、优先清偿债权的法律关系等等。只不过是,因为债权人扩大了留置财产、优先清偿债权的范围,适当地变更了一下法律关系而已。

    (4)非同一法律关系的适用对象

    根据物权法第231条指导性规定,目前,非同一法律关系留置权,首肯的是企业之间的“特别留置权”,对于其他类型的特别留置权并没有作出专门规定。

    关于什么是企业,据说也有讲究。所谓企业,包括公司以及非公司化的国有企业、合伙企业等。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不能认定为企业,排除在“企业留置权”对象之外。

    2、非同一法律关系之特别留置权的限制

    适用于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统统归纳为特别留置权。

    根据物权法关于“权利与义务相对平衡”规则推定,特别留置权人取得了比一般留置权更大的权利,应当对此进行必要的限制与平衡。

    (1)民事主体成立特殊留置权应当受到严格限制,特别是邻居之间、农民邻居之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因为他们不是经营主体,除了受成文法规范与限制以外,还要受习惯法和道德法的制约。

    (2)企业主体成立特殊留置权,应当普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