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8-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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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8-2 (第3/3页)

诸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法锁关系,若与动产的占有控制之间存在关联,亦属于存在同一法律关系。

    《担保法》的同一法律关系,应当是狭义的法律关系,但也是初始的法锁关系。因为《担保法》第82条、第84条强调以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来确定留置权的设立。

    《物权法》的同一法律关系,应当是广义的法律关系,但也是初始的法锁关系。因为此法不限于合同关系来确定留置权的设立。所谓不完全的法律关系,就是债权债务合同内容的相对延伸,与合同内容略有出入的方面,即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加入了些许牵连关系的因素。

    〖例一〗譬如不当得利导致的财产留置。

    某合伙企业中,负责采购的当事人收受卖主的回扣3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和企业规定应当将全部回扣交给企业做账。而采购当事人不按相关的规定和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交回扣款,企业有权扣押留置该不当得利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甚至于可以扣押留置他个人的汽车等个人财产。

    不当得利,指当事人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因他人利益受损而使得自己获得的额外利益、侵占性利益。其构成的要件,是一方私自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是没有合法依据。权利人留置不当得利人的非法财产,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加入了些许牵连关系的因素。权利人对于侵权人不必以合同关系为基础,可以扣押留置不当得利人的个人财产。

    〖例二〗又如无因管理的财产留置。

    某村民甲一头母猪因不慎跑到外地去了,将邻村村民乙自留地种的菜连吃带踩糟蹋了不少,拾捡到母猪的村民代为圈养了一个多月。丢失母猪的村民甲找到后,要求村民乙归还母猪。村民乙答应归还母猪,但物权请求权是要求村民甲赔偿菜地的损失,并对于代养母猪一个多月的费用予以补偿。甲方不赔偿损失和补偿代养殖费用,乙方可以暂时扣押留置此头母猪。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无因管理事实的出现,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他人事务的一方称管理人,其事务接受无因管理的一方称本人或受益人。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负有偿还该该必要费用的义务,本人是债务人。

    与此同时,本人有权获得因管理人管理事务所带来的利益,管理人应当满足本人的这一要求。因此,对于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归属,本人是债权人,管理人是债务人。

    其实,在动产质权或动产留置权期间,财产占有控制人对于出质人或者债务人的财产,事实上也存在无因管理,只不过是与通常的无因管理性质上有所不同而已。一般的无因管理性质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动产质权或动产留置权无因管理性质上却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例三〗又如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留置。

    甲委托代理商乙销售一批货物,双方约定了最低销售价格,乙向甲交了保证金100万元和私人小汽车一辆。乙故意违反双方约定,故意将委托销售的货物以低于最低价5000元/件价格还低500元/件销售,导致甲每件商品经济损失500元,共损失50万元。甲依法扣押留置了乙的小汽车,但小汽车仅价值10万元,接着扣押留置押金45万元。其中,50万元是销售损失的赔偿款,5万元是违约的赔偿金。

    侵权行为,是民事活动中最常见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有过错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行为、不法行为和需承担责任的行为。

    主要表现是,一种侵害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是一种过错的行为、乱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是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返还原物等法律后果的行为。本例乙方的侵权行为,属于法定义务乱作为的行为,也是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财产留置,包括动产物小汽车和现金留置在内。

    综上所述,以上例一、例二显示,不以合同关系为要件,例三则以合同关系为要件。

    不以合同关系为要件的,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可以忽略合同关系的存在,但动产的占有控制与债权法锁关系的发生之间存在有机联系,动产的占有控制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其表现形式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以合同关系为要件的,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要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动产的占有控制与债权法锁关系的发生之间存在有机联系,动产的占有控制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其表现形式是侵权行为,因合同规定了允许受害人可以有权留置对应的财产,故此项法律关系的存在,导致权利人留置财产的权利成立。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1条

    相关名词:

    〖成立企业拓展式留置权之必备条件〗〖企业留置权〗〖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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