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 (第2/2页)
康生一致要求,制订物权法的第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物权法诞生时的历史背景是非常复杂的,这为人们的思想分歧埋下了许多伏笔。从纯粹的计划经济至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再到市场经济阶段,60年间就出现了3种经济形态。从扁平化社会进行到两极分化社会,马太效应和蝴蝶效应随处可见。改革开放过程中,一方面公共财产每年流失的数额非常巨大,另一方面私有财产的保护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些矛盾非常复杂并非常尖锐;有些地区和部门、单位的腐败现象令人发指,贪污受贿的数额令人咋舌,底层的老百姓叫苦不迭。即使是同一所有制中,有的人划入既得利益集团而沾沾自喜,有的人被打入非既得利益集团而闷闷不乐。 总之,物权法立法时具有“生不逢时”的一面,有的人巴不得早一天制定,有的人巴不得晚十年或者干脆不制定,有的人要这样的,有的人要那样的,闹哄哄的不可开交。这种现象已经持续了20多年,不止13年,而且还在继续持续着。诚然,每个国家在制订物权法前后都有很多的争议。然而,像中国这样持续20多年,几乎是没完没了的争议,这在世界物权法立法史上是罕见的。 每个界别都需要批评与自我批评,每种事物都需要认真把关、自我完善和不断发展,每部法律都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每部民法都需要尽量平衡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和义务关系,每种物权法都需要高标准严要求。大家把焦点难点和热点亮点问题摆出来,本次、现在能够解决的当次、现在解决,本次、现在不能够解决的下次、将来解决,办法总是会被困难多些。在这其中,原则上是劲可鼓、不可泄,但无原则的争议不但于事无补,而且有副作用。 物权法颁布实施7年后,一些热点问题慢慢地消化或者消褪,全局性大规模急风暴雨式的争议一般不会有了,局部性小规模微风细雨式的争议也会偶尔发生的。无论是哪种事态的发生或者不发生,既要历史地全面地正确地看问题,又要以前进和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不失时机地对物权法内容进行大勘正才是首要任务。
殊不知,物权法之单行法再好,也没有物权法典那么完善。充分利用现存的宝贵的立法资源,将现行的单行法进行大刀阔斧式的修正,那肯定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宏伟事业! 客观上,哪里存在焦点难点问题,就容易发生热点亮点问题,只不过是表现形式有明显的与隐晦的、暴烈的与和平的、动态的与静态的、大规模的与小规模的分别罢了。关键在于决策者需要虚听取群众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进行大修改。 因为“当断不断,反受其乱”,因为“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因为“困难象弹簧,你强它就弱,你弱它就强”,因为涉及到重点要点问题需要亟需解决,同时需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大修改肯定是一种发展趋势。 以《担保法》为例,这里面的基本内容就是担保物权法范畴的内容,当时各界反映“很好”、“优秀”。经过几年的实践检验便发现里面仍然存在不少焦点热点问题,有关部门很快颁布实施了长篇大论的司法解释。尽管如此,《物权法》起草并制定时,仍然对于担保物权法部分进行了大刀阔斧式的修正与补充,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达数十处之多。反观《物权法》,实质上没有达到“很好”、“优秀”的水平,尤其是普通物权法部分存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最多,没有理由不进行修改完善。 本人不是什么物权法专家,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物权法爱好者而已。在评论焦点难点和热点亮点问题时,尽量保持中立的立场,尽量的做到客观公正,要象司马迁撰写《史记》那样“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以期望收到预期的好效果。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一)〗〖逻辑物权法(二)〗〖逻辑物权法(三)〗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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