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6-2-3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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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6-2-3 (第3/4页)

权现象。关键在于,双方签订合同了的容易办一些,否则就不容易办理。

    《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因不动产关系而成立留置权,而事实上这种特别留置权也是客观存在的。

    如不动产收益租赁关系中的特别留置权,承租人未付清租金就不得撤走装修的门窗等不动产物品。即使担保合同中没有这样的规定,或者双方原先没有这样的约定,债权人仍然有理由立即就地行使这种特别留置权。尽管法律没有这种具体的规定,而逻辑物权法可以进行这样的推定,并且具有执行效力。

    此外,应用更加广泛的有“营业主人特别留置权”,但特别留置权的标的物是放置于营业场所中的财物,属于动产型特别留置权。同样地,尽管法律没有这种具体的规定,而逻辑物权法可以进行这样的推定,并且具有执行效力。

    2、与其他物权关系法

    本体系与他体系的物权关系法,可以组合成三角形物权关系法。显而易见,这是更加复杂的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与普通物权关系掺和在一起,两种他物权与一种自物权发生关系,其中还夹杂着普通合同关系与担保合同关系、普通债权关系与担保债权关系。倘若利用直言判断的变形推理,可能涉及换质、换位、换质位、换位质、换主项(戾换)等推理方式。

    第一类,与用益物权关系法。

    联系到用益物权关系法,很多会感到陌生。现行的物权法集中规定的是所有权进入担保物权体系,并没有专门规定用益物权进入担保物权体系。这么说来,非成文物权法的内容多于成文物权法的内容,而且大行其道。由于“物尽其用”为公众所共识,人们对于有益无害的特殊物权关系法大放绿灯。尽管如此,运用逻辑物权法对于这种三角式物权关系进行定向的精确推定也是必不可少的。

    对当关系推理在此处用得也比较多,当一层的对当关系推理完成后,还要进行第二层以上的对当关系推理。

    逻辑物权法对于担保物权与普通物权发生关系的推理对象,一般涉及到所有权,却在特定情势下涉及到用益物权。基于不动产或者动产成立的用益物权,于抵押权关系法中仍有活动空间。

    (1)抵押不破租赁

    所谓“抵押不破租赁”的物权关系规则,是让所有权人(债务人)、用益物权人(他物权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他物权人)三方都能够利用同一物,物的利用率已经达到很高的境界。在此处进行大相容的逻辑判断应当不费吹灰之力。关键在于,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都应当遵守这一逻辑物权法的规则,用益物权人自愿放弃用益物权的除外。

    至于抵押权成立后是否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这里面确实是有商量的余地。经过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抵押物,该标的物会变更所有权人。所有权变更之后,原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优先承租权,并且对于其他的承租人具有排他权。在这个意义上说,相当于变相的实行“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否则,受让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原用益物权人以经济补偿,这样才能实现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的平衡。

    我们看到一些商铺、办公室的承租人承租前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装修,如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却发生所有权变更的不测事件,而出租人或者新所有权人蛮横无理地驱赶承租人,也不对承租人进行经济补偿,这是一种变相的侵权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2)孳息收取优先权

    抵押权人成立后,孳息的归属问题需要厘清。原则上,抵押权人的孳息取得权优于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孳息取得权。实际上需要三者正确处理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取得方式有着明显的差异。

    物权法第116条“孳息”的规定是:“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上述规定的是普通物权关系法中的孳息处理法,存在双相的物权关系。多数情势下,天然孳息是向用益物权人倾斜的,而法定孳息是向所有权人倾斜的。需要变更孳息收取权的,最好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关于抵押权人对于孳息收取的优先权,物权法第197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的义务人的除外。”

    抵押权人孳息收取权,是相对稚嫩和迟到的优先受偿权,既不能与质权人的和留置权的相比,也不能与用益物权人的和所有权人的相比。而且,抵押权人不能亲自行使、只能由法院代行孳息收取权。

    倘若需要收取天然孳息,还要兼顾抵押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特定情势下,打破“抵押不破租赁”和“买卖不破租赁”的规矩也是有可能的。

    法院判决抵押权或者法院浮动抵押权实现后,抵押权和原所有权随之消灭,原用益物权也有可能被消灭,但以保留原用益物权关系即收益租赁关系为要。

    第二类,与收益质权或使用质权关系法。

    联系到收益质权或使用质权关系法,首先应当明确这是另外一种形态、系列的用益物权关系或者使用权关系。作主的不再是所有权人,反而是担保物权人即他物权人。由于标的物受质权法锁关系链接,质权人比所有权人更具有占有决策权,对于“抵押不破租赁”在此处不再适用,对于“质押不破租赁”的说法也可以否定。

    同样地,对当关系推理在此处用得也比较多,当一层的对当关系推理完成后,还要进行第二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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