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6-2-2 (第3/4页)
样的推理方式。某些有权占有中可能发生无权占有,某些无权占有中可能发生有权占有;某些善意占有可能蜕变为恶意占有,某些恶意占有可能进化为善意占有;某些占有关系是定死了的,某些占有关系是可以活动的;某些占有关系合理不合法,某些占有关系合法不合理;某些占有关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某些占有关系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原来,一些刚性的逻辑物权法是完全排斥无权占有关系的,甚至对于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统统被排除在外。这种逻辑物权法是忽略了中间环节,仅仅认同最后的事实结果。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基本上是刚性的逻辑物权法,为了彰显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威权力、执行力,基本上不承认善意占有、不给善意占有人的面子。 一些行政法是专门保护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的,无关的人是不能占有这种财产、权益的,这种类型的占有圈子里难以寻觅到“善意占有”的事迹。即使原来是达成善意占有资格、后来却变成恶意占有的,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对于善意占有的不奖励,对于恶意占有的要制裁、惩罚,这是正统逻辑物权法的普遍做法。 承认善意占有、给善意占有人以面子的,甚至于对于特殊性的恶意占有以适当减免法律责任的,主要发生于普通物权法体系之中。但是,所谓的保护无权占有关系,肯定是有条件、有原则和有限期的。无权占有的保护是一种过渡性的保护,不是无限期、无目的、无原则的保护。有些时候,有权占有保护被破坏之后,先期需要把无权占有保护确定并安顿下来,不要急于求成,不要搞得个人财两空,然后慢慢地修复被破坏了的有权占有关系。 比较常见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之占有关系之中。有权占有人财产被恶意占有人处分给其他人后,所构成的“大占有关系”=有权占有+恶意处分+恶意占有(或者善意占有)。当然,这是一个最简单的公式,还有一些比这复杂得多的公式。 对于正统逻辑物权法而言,所有的无权占有是一种非法的、违反有权占有人意愿的大占有关系,法律当然不支持这种不正常的占有关系。然而,逻辑物权法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适当的调整,当有权占有人向恶意处分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时,接着恶意处分人也跟着向恶意占有人或者善意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用以回复有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本来,无权占有人是不具备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但开展大占有关系并履行返还原物的义务时受到了启发,把无权占有关系当作了有权占有关系来运动了。不难看出,有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正宗的、可持续的请求权,无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非正宗的、临时的请求权,最终一定会被正宗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所取代而归于消灭。 现实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无权占有类型。交易占有的、偶然占有的、质押占有的、无因管理占有的、反侵权占有的,主要是一些善意占有或者善意取得的类型,其余的都是一些恶意占有的类型。 对于善意取得,逻辑物权法上有着严格的要求,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所谓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以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还适用于准物权。 善意取得的条件是:一则,受让人需是善意的。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某项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不知道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且无重大过失。二则,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三则,受让人已经完成了取得物权的公示,即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上三项条件是充分而必要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包含了善意占有,但善意占有很多不具备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比如,遗失物的拾得人是无权占有人,在适当的占有时间内可以定义为善意占有人,甚至可以拟定为“准有权占有人”(针对其他无权占有人而言),在没有满足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情势下,负有向失主返还原物的法定义务。 5、与物权保护请求权 联系到物权保护请求权,逻辑物权法不仅仅在于维护这种诉权,而且还在于推导这种诉权的适用范围与合适性程度。 一方面,逻辑物权法要防止过犹不及似的倾向。当事人无原则地滥用诉讼法律资源,法律的天平过分地向受害人倾斜,也是很不应该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方面,有些是要求以和为贵的,再说很多人的经济赔偿能力有限,不能如行政法、行政经济法那样死搬硬套。
另一方面,逻辑物权法要区分长期诉讼时效与中短期诉讼时效。《物权法》不再完全沿袭《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规定,会确认某些物权保护请求权适用于长期的诉讼时效,可以对《民法通则》中不合时宜的诉讼时效进行修正,对没有具体规定的进行补充规定。 我们已知“物权优于债权”的逻辑物权法规则,从这种定义出发,物权保护请求权不能与债权保护请求权相提并论。 《民法通则》没有区分物权上的与债权上的两种请求权,而且一些“2年制”的诉讼时效非常残酷,对于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很是不利。这种诉讼时效的设计,到底有什么法理可言?谁也讲不清,主要是机械地套用西方国家一些过时了的法例而已。 《物权法》在总结《民法通则》基础上推陈出新,在诉讼时效上作出了重要的改进。物权法专家们明确要求,物权确认、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和特别优先权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适用于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一些法定的物权应当适用于永久性的诉讼时效,保护国家的重要财产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同样的诉权项目,《物权法》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返还原物、修理、重作、更新、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名称相同,但前者统称为“物权保护请求权”,后者称为“财产保护请求权”。逻辑物权法对于诉讼时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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