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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3-2 (第2/3页)
,同时逐渐扩大成文物权法的适用范围。这是必需的,但不是十分迫切的,只能采取循循善诱、循序渐进的办法来进行。 成文物权法,泛指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的一切物权法,与非成文物权法相对。主要有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全部是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主流物权法,主要特点是各种物权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十分清晰,应用起来容易照本宣科。 至于物权法这样的专用名词,是《物权法》中倡导并实行的。各种民法、商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法律法规中,统称为“财产权法”。诚然,“物权法”的范围远远大于“财产权法”的范围,物权法理学术比财产法理学更胜一筹。 非成文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如下。 (1)非成文物权法,是指成文物权法以外的不成文物权法。法律规定以外和法律法规并不禁止的、不违反公民准则和公序良俗的民间自由物权法,主要是遵从意思自治主义规则,以便于物尽所能、物尽所用,让有限之物充分发挥出最大效用。但是,成文物权法的效力一定优于非成文物权法。非成文物权法,只能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另类情势下慎重地准用。 (2)非成文物权法,是自由化、私权化、民权化、古典化以及民族化的非制度化式自然人物权法。跟成文法不沾边的事物,不受成文法约束,一切听其自然、听其习惯、听其道德、听其逻辑。公共物权人、公司物权人和其他法人物权人,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限,一般不适用于非成文物权法。 (3)非成文物权法,是既古老又现代的非主流物权法和辅助性物权法。确切地说,在非商品经济社会是主流物权法,在商品经济社会是非主流物权法。尤其是在商品化、市场化和法制化社会中,非成文物权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小。 (4)非成文物权法,一般不讲究等级物权制度,在特定情势下也会有以身份权为主的等级物权制度。很多时候,物权当事人是将身份权、人格权与财产权混同在一起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譬如,长辈的权利大于晚辈的权利,长辈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 (5)非成文物权法,在整个物权社会早已是、越来越是被边缘化的物权法。理论与实践上,人们对于主流的成文物权法已经是应接不暇了,哪有什么心思研讨非主流的非成文物权法?如果说主流的成文物权法还有许多空白与漏洞的话,那么,非主流的非成文物权法铁定了是不胜枚举。 非成文物权法学,早已是特别冷门、特别偏门的学科,估计全世界80亿人也找不出几个人这样执着地研讨它。很多人会认为研讨这样的课题毫无意义、毫无价值可言。有的人即使是认识到一定的意义、价值,却不会做这样“小得可怜”的课题。 从根本上来说,所有的成文法,均源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和逻辑法等广义的“民法”即非成文法。至少在研讨物权法史时应该提到非成文物权法。 近年来,全国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国学热”、“孔子热”,核心内容就是传统道德。反观这些传统道德,肯定不只是思想道德吧?率真地说,思想道德是物权道德的外在表现形式。 什么重义轻利啊,拾金不昧啊,互利互惠啊,教育权平等啊,尊老爱幼啊,夫唱妇随啊,尊重自然啊,定分止争啊,止战和平啊等等,不一而足。不全是精神道德、思想道德,肯定包容着一定的物权道德。所谓物权道德,就是俗称的财产权道德。 诚然,很多作家是不懂得什么物权法的,因为中国的物权法于2007年珊珊来迟。物权法是法家学说偏重于法学,国学是儒家学说偏重文学,两者是不同的界别学说。听讲文学的人趋之若鹜,听讲法学的人竟然寥寥无几。听讲非成文物权法的,恐怕是门可罗雀了。 二、适用范围 1、概述 习惯物权法,一般属于应用物权法范畴,主要流行于普通物权体系中,担保物权体系中也有少量的出现。一般适用于自然人的日常生活,对于法人的日常工作有着严格的要求。 其中,不动产的物权关系很多已经被成文物权法所严格规定和统一规定,习惯物权法之适用、应用范围则大幅度缩减;动产的物权关系很多不便于成文物权法统一规定,法律预留了习惯物权法的许多空间,遂成为适用、应用范围最广泛的习惯物权法阵地。乡村生活圈子里的传统习惯物权法较多,城市生活圈子里的新型习惯物权法较多。 基于“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民法规则,根据物权法第7条关于物权的取得与行使“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精神,只要当事人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于物权社会与当事人都是有益无害的,一般会允许当事人自由交易,则由习惯物权法进行规范与调整。 产生习惯物权法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只能基于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根据国情、社情、民情“抓大放小”、“各取所需”和“按需施法”,该进则进,该退则退,该集权则集权,该放权则放权,该严肃则严肃,该灵活机动则灵活机动。 任何国家任何时候永远也无法根绝习惯物权法。因为人类社会自古以来有许多老的交易习惯根本无法全部消除,况且法律也要尊重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习惯和交易自由,也要兼顾正规交易和非正规交易两个基本点,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地搞一刀切,毕竟法人的交易与自然人的交易是有一定程度上的区别的。法律提醒当事人最好以正规交易参加活动,避免遭受物权损失或者经济损失,对于民间的交易方式只是指导性和建设性的,并没有一律禁止传统的交易习惯,也根本无法禁止传统的交易习惯。 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生活习惯、交易习惯、风俗习惯和民族习惯是多种多样的,使得人们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和自由自在。习惯物权法的存在,促使物质交易和物权交易的效率也因此而得以提高,某种程度上也促成了商品经济的繁荣,人们在分享财富的同时分享了自由与快乐。法律不搞文牍主义,对于自然人的小宗小额交易、鸡毛蒜皮式的交易可以网开一面,不必“辎珠必较”,因为普通老百姓购买一些萝卜白菜之类的小商品也不一定要“照章纳税”。 社会上的穷人占绝大多数,人的一生中涉及住房、教育、医疗、养老和日常生活中的压力很大。即使是一些中产阶级的幸运儿,很多也是是“房奴”、“车奴”、“债奴”,全家人为买房子、车子而负债累累。倘若整个国家的税种税务多如牛毛,无端地增加普通老百姓的税务负担,搞得个“国富民穷”的畸形格局,等于是“杀贫济富”,他们的生活—穷人的生活就会雪上加霜,这就违背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全然是有害无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习惯物权法或许可以部分地救济穷人,使得他们免受苛捐杂税的困扰,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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