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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8 (第1/6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 【提要】中国物权法,是一部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概念化、模式化、扁平化的新型当代物权法,浓缩了数百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精华,巧妙地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财产权法与物权法融合在一起,荟萃成极其重要、极具特色、极具效能效力的一部新式民法宝典,是维护各种物权人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和护身符,是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的达摩斯克利宝剑和杀手锏。 关于普通物权法之应用物权法的内容,简称普通应用物权法的内容。是非常繁杂、形散而神不散的内容,总体上,格式化、标准化不及担保物权法部分,而权源法是相对集中的内容。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占有保护制度及其应用技术,以及基本的物权制度等,主要集中于普通物权法部分。 所谓普通物权法,实指普遍通用的一类大众化物权法,并不是说里面的物权全是普普通通而没有特别物权的一类物权之法,也不能说里面的物权对象都很一般。所有制关系法中有一些特种、特别物权和物权关系,有些物权人享有特别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特别格式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同样被安排在普通物权体系中,在普通应用物权法体系内显得格外醒目。 每个当事人容易充当普通物权关系人,但不一定容易充当担保物权关系人。同为应用物权法,法律要件与受众面相去甚远。当趋利性物权关系与非趋利性物权关系融为一体时,这样的物权法内容会无限放大,解析起来颇费周折。本文的说辞采漫谈方式,没有多少学术含量,茶余饭后只当一种小说阅读罢了。 (二)关于普通物权法部分 1、概述 关于普通物权法之应用物权法的内容,简称普通应用物权法的内容。是非常繁杂、形散而神不散的内容,总体上,格式化、标准化不及担保物权法部分,而权源法是相对集中的内容。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占有保护制度及其应用技术,以及基本的物权制度等,主要集中于普通物权法部分。 有些应用物权法带有基础物权法的痕迹,法定普通物权之强制性程度甚至于比一般担保物权的更高,意定普通物权的自由性、离散程度比任何担保物权更加突出,故其应用物权法存在两极分化现象。总之,普通物权法部分之跨学科、跨门类、跨专业的法制与法式很多,需要仔细琢磨、认真领会。 顺应社会主义物权制度的根本要求,依据宪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立场坚定地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这几种所有制关系法一同并入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在其中不只是一种点缀,无论是政治理念上或者是立法技术质量上都得必须这种干。整个社会到处布满了红、黄、橙、绿、青、蓝、紫各种色彩的物权关系,应用物权法体系中存在色彩物权法并不稀奇。 所谓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高屋建瓴而脚踏实地地平衡各个利益阶层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在每种场合完全脱离所有制而片面谈论所有权。普通物权法也要规范化,也要全面平衡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太离谱,符合中国国情和法制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把好质量关才是第一要务。 至于“其他人”这种所有制的物权主体,是物权法首创的新概念,标志着人民团体、宗教团体和其他团体的物权关系同样地受到物权法的重视,限制或者禁止流通的财产权保护亦属于一体化保护的范畴。广义的其他人,应当包含混合所有制、外国人、无国籍人,甚至于包含享有财产权的犯人。 从宏观物权法角度解析,各种物权主体的社会地位不是等量齐观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重要物权客体也是需要进行特殊保护的。现实情况中,要厘清各种物权关系,首先要厘清法定的物权关系与意定的物权关系,区分一般流通领域与限制、禁止流通领域各类物权关系,分级分类地保护各种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清醒地看到,在一般流通领域是相对扁平化的物权关系模式,此处相对地弱化所有制关系法的功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制关系法在这个领域中完全不起作用,只不过是意定的物权关系成分多一些而已。在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渠道,国家机器要运行,私有制不能轻易介入,物的归属同样地需要界定,物权关系同样地需要平整,必须涉及到法定的物权关系和所有制关系法。 实践一再证明,那些不管三七二十一、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理论问题,对于立法、修法和普法、学法、用法、执法都是很有害处的。 在经济学、社会学和物权法理学领域,普遍适用于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物权法,作为一部基本的权源法、基本的民法、基本的物权制度法,于立法、执法中不遵循这种原理,必然导致许多物的归属不清晰、重大的物权关系趋于混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不甚了了,就会有意无意地背离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陷入物权自由主义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物权法颁布实施前后,有一些法学家对于物权法中出现国家、集体这两种所有制的规定非常不满。有的说,物权法是民法,民法都是私法,私法是最讲平等的,一讲所有制就不平等,现在把公有制放进了物权法,显得不伦不类。有的说,公有财产的保护可以根据行政法进行保护嘛,物权法这种搞法就是搞“民法帝国主义”等等。 纵观各国物权法,即使是纯粹私有化的物权法类型,面对形形色色的物权对象与物权关系,怎么个平等法呢?所有权与用益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平等吗,地主与佃农平等吗?专有权与共有权、共同共有权与按份共有权平等吗?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登记生效物权与合同生效物权、制度信托物权与普通信托物权平等吗?债权人与债务人平等吗?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平等吗,质权与抵押权平等吗?特殊的担保物权与一般的担保物权平等吗? 客观而确切地说,无论是公有制的物权法或者是私有制的物权法,都是一种等级制物权法,没有等级制就不能成其为物权法。况且,不是每个私有者的财产来源都取自于私有制,某种意义上说,保护公有财产部分地保护了私有财产,对于集体所有制更是如此。 关于民法,并不是完全为私法,相信继承法、婚姻法这种民法是私法,而物权法这种民法不一定是私法。考察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公法的内容多得不得了呢。宪法是公法,为什么也要写上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文呢?行政法也不完全用于保护私有财产的,保护私有财产的当然也有啊。况且,全世界大多数人喜欢看民法、物权法,并不喜欢阅读行政法,倘若物权法中没有所有制关系法的内容,会浪费大量的法律资源,物权法内容贫乏也直接影响到法律质量与效力。 西方物权法掩盖所有制关系,是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微观物权法的表现,这种物权法的条款再多,也相当于半边法,法律的漏洞百出,甚至于出现了一些休眠条款和死亡条款。原来那些农业社会的物权对象,难以适应工业化和城市化社会的形势发展,导致一些物权对象不废自废。如耕地30年以上的永佃权,以及农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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