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8-2 (第4/5页)
的,限制债权人径自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故称为金钱主义的担保物权关系。 担保物权关系不能虚假,不能闲置,担保物权人不能怠于行使物权,具有法定消灭的条件与时限,故称为时限性的担保物权关系。普通物权关系中,物权的保护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尤其是登记公示的物权是更加固定。 而担保物权会通过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办法来消灭,包括登记公示的担保物权在内,担保物权存续时间短平快更好,故称为短平快的担保物权关系。 14.担保物权可以同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担保债权法锁在没有完全受偿的条件下可以变更为普通债权法锁关系,或者重新建立担保债权法锁关系,直到完全清偿债权时为止。这种物权关系,亦可称为死不瞑目的担保物权关系。 15.担保物权关系并不完全排除普通物权关系及其原则。 不动产担保物权中“房地一致处分原则”、“主从合一处分原则”、“登记优先原则”,以及普通物权关系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遵纪守法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参照市场价格交易原则、动产交付生效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征收征用单位个人财产合理补偿原则、国家集体私人财产防火墙保护原则,以及制度信托或者普通信托原则、权利义务圆满完成原则,所有这些原则与普通物权关系的原则一脉相通。与制度物权关系一脉相通的原则同样如此或者更加重要。这种物权关系,亦可称为牵连的担保物权关系。 担保物权关系的最大特点,是逆向的物权化方针,中心思想是“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与普通物权关系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构成法定的对抗,担保物权可以限制债务人的所有权和占有权,甚至于可以依法剥夺债务人的占有权和所有权,包括担保财产的孳息在内。这种物权关系,亦可称为反普通物权关系的对抗式担保物权关系。 二、基本划分 (一)概述 担保物权关系,是指在借贷、买卖、运输、仓储、服务、委托、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以及无因管理和债务担保等活动中所产生的专业性物权关系,以及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和社会关系。理论上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借贷式、买卖式、运输式、仓储式、服务式、委托式、加工承揽式等经济活动中以及无因管理式担保物权关系。 《物权法》的担保物权关系拓宽了《担保法》的担保物权关系。如留置权关系中,《担保法》第84条将留置权关系的适用范围限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物权法》第230条不作限制,留置权关系粘连的债权种类不受限制,既可基于合同之债,也可产生于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抑或侵权之债。一般留置权关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特殊留置权关系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抵押权关系、质权关系于《物权法》中也有许多增补的内容。故《物权法》的担保物权关系为优选式、拓展式或者先进式担保物权关系。
1.担保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 (1)以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来保护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和反担保物权人等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反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反所有权中心论。 (3)建立健全等级差别的担保物权制度并各得其所。 (4)以担保物权保障担保债权的顺利实现。 (5)专门规范与调整趋利性物权关系。 (6)各物权主体之间是平等竞争的法律关系。 (7)着力保护权利人的商品交易、财产交易、物权交易和债权交易的法律秩序。 (8)有物权与无物权界限分明。 (9)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可优化组合。 (10)担保法锁关系可左右担保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与人事关系。 (11)担保关系是定期定向的权利义务关系。 (12)担保债权人不以取得担保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13)所有担保物权最终归结为零物权关系。 2.担保物权关系的主要功能 (1)以担保物权促进担保债权的实现。 (2)以等级差别的担保物权体现不同层次的物权约束力与债权约束力。 (3)以财产控制权或者权利控制权逐步加紧对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控制。 (4)以担保物权促进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与完全受偿权、保全受偿权。 (5)由普通物权关系升格至担保物权关系而加强物权关系。 (6)由普通法锁关系升格至担保法锁关系而加强法锁关系。 (7)整体增强物权保护与债权保护的法律效力。 (8)债务人担保与第三人担保及反担保并行不悖。 (9)一律采取短平快的办法来处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在理顺商品经济关系中起独特的调节作用。 3.担保物权关系的牵连关系 (1)由物权关系牵连到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法律关系。 (2)由物权关系牵连到上下关系圈与本外关系圈的物权关系。 (3)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自益物权、他益物权与私益物权的物权关系。 (4)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各样的担保信托关系。 (5)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与义务关系。 (6)定限物权与反定限物权均为限期的短平快的物权关系。 (7)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前法锁关系与后法锁关系。 (8)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前合同关系与后合同关系。 (9)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前生效关系与后生效关系。 (10)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全过程的对世关系与人事关系。 4.担保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 (1)担保物权成立期间和实现期间的法律效力。 (2)一般担保物权和最高额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3)同一法律关系与非同一法律关系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4)普通担保物权和特殊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5)登记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6)保全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7)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8)合同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9)法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11)法院判决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12)法院浮动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13)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 (14)质权优于抵押权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 (15)对各种担保物权关系及其担保法律关系、担保法锁关系、担保信托关系、担保对世关系、担保人事关系全部归零的法律效力。 (16)对各种反担保物权关系及其反担保法律关系、反担保法锁关系、反担保信托关系、反担保对世关系、反担保人事关系全部归零的法律效力。 (17)《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担保法》的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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