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6-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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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6-2 (第2/8页)

政策物权是制度物权的一个分支物权体系,但不限于制度物权体系。政策物权法有些对于制度物权法不作具体规定,有些对于制度物权法之外进行新的探索与拓展。

    譬如,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土地法律小全书》,主要是土地政策法规小全书,220部法律法规中,土地的政策法规占绝大多数。其中,《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土地估价有关问题的解答》、《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100多部政策法规,是首次出现在政策物权法体系之中的。所对应的法则,是遵照制度物权法中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的。

    政策物权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板块以外,劳动保障、社会保障与劳动分配、二次分配以及扶贫帮困、抢险救灾等许多方面都涉及到,能够大力支持与帮助制度物权的享受与实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也有很高的强制性手段,法律效力几乎是立竿见影的。

    (二)制度物权法

    1、定义

    制度物权法,亦称行政干预型物权法,是最主要的宏观物权法,俗称公法,或者说公物权法。

    系指规范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和主导普通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的物权法。旨在以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兼顾国家、集体、集合(混合)、私人和其他人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籍以平衡国家专权专利和放权让利的利益关系,具有政府干预性、政策协调性、纵横捭阖性、主导督导性和多种强制性手段并存的特征。擅长运用多种强制性甚至于高压手段来保护国家、集体、单位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制度物权法是一种制度化、模式化、社会化、人性化、高端化、威权化和政策性、指令性、强制性、专项性、基本固定性的特种物权法。

    物权法,是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的专门法,是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基本的物权制度法,要求物权的主体全面、客体圆满和结构严整、内容充实,这就自然而然地联系到公有制物权主体与客体,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制度物权法的范畴,不可避免地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融为一体,并突出制度物权法的特殊需要、特殊任务与特殊作用。

    所谓基本权源法,主要集中于制度物权法之中。各种所有制的性质法与关系法,各种自然资源、天然资源和大宗财产、重点财产、无主财产的归属法,公共利益的特别优先权法,特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法与登记生效法,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来决定与规定,这是必须的。

    倘若物权法中没有基本权源法和制度物权法,许多重要财产的来源不清,也不知其所踪,整部物权法就会变得混沌无知,容易混淆法定物权、特种物权与意定物权、一般物权的法律界限,容易丧失物权法的基本职能与应有的效力,不利于切实保护特定物权人的财产权,也不利于理顺物权人与相对当事人的物权关系,而且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宗旨、原则与目的、意义。

    2、广义

    广义的制度物权法,亦称主体制度物权法,纯粹的制度物权法。指集中于宪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体系和行政处罚法、刑法之中,由国家机关强制执行的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民商法中也有若干规定。

    其中刑法的威慑力和强制力强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公法以及物权法等民法。这里面也可以分为宪法物权法学、行政法物权法学、行政经济法物权法学、经济法物权法学和民商法物权法学等几个门类。主体制度物权法是门类最齐全、意义更重大、法理学更独特、技术手段更刚强的特种物权法。

    广义的制度物权法,包含政策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是制度物权法的一个最庞大的分支,多以行政法规、政策法规进行补充规定,或者进行具体规定,法律效力仅次于制度物权法。

    政策物权法还是制度物权法的轻骑兵,可以采取短平快的办法解决实际困难与实际问题,有的政策物权法经过一段时间完成任务后就自动取消,或者在几年内、每年内更新一次。如养老金的发放就是每年或者几年更新一次。往往实行的是“缺什么、补什么”或者“多什么、退什么”的制定方针,讲求实效,注重时效。但是,对于制度物权法,一旦制定是不能轻易修改和废止的,以长效机制著称。

    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政策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制度物权法,对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影响也很大。其中,关于不动产征收制度的贯彻落实具有代表性,解决非常突出的尤其是社会化的物权矛盾很有办法,很有成效。因此,政策物权法对于特定的利益群体来说,某种意义上更有吸引力,更便于实际cao作,更令人信服。

    3、狭义

    狭义的制度物权法,亦称杂交的民商事制度物权法。指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内容中所融入的制度物权法条款,用于规范国家管控物权和公民自由物权两大部分,重在明确物的归属和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和理顺大小物权之间的物权关系。

    积极应对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物权新格局,条分缕析地规范各种复杂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重在防止权利滥用和公权私化。

    里面也可以分为普通杂交物权法学和担保杂交物权法学两个门类。杂交的民商事制度物权法,有时候几乎没有严格意义的公法与私法之分。如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私人的土地使用权,这两者之间还有公私法融合以及利益均沾的余地。

    实际上,狭义的制度物权法是裁剪了广义的制度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不过是前者将后者贴近民商事活动的相关物权法内容嫁接到这里来了,而后者是专业性、密集性、系统性的制度物权法。将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权与私人所有、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权一同列入专项物权法中,突出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突出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物权法的特色,是社会主义物权制度的共同特点和基本要求。

    狭义的制度物权法可以变成为杂交的民商事制度物权法,而制度物权法的权威性、强制性、统治性、行政干预性等物权化方针是不能随意改变的。铁定了不能如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那样的实行契约自由、交换自由和流通自由,铁定了更不能将公共物权当作普通商品来交换。如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设定负担与转让,就是严格区别特定物权与普通商品的一条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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