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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3-2 (第1/7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3-2

    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

    一、基本理念

    (一)概览

    1、谱与谱系

    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亦即中国当代物权法之“物”的谱系图,简称物法谱或者物谱。是以公物为主导、私物为辅助、共物为折中之谱系图,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和其他之物均有相应的规定。物的物理、地理、自然、表征、性质、属相、归属、利用之基因工程均有相应的谱系,相当于人的姓氏谱系。

    任何物法与物权法都永远离不开物,所有这些,都是立法之本、普法之本,又是用法之本、执法之本与研法之本、修法之本。将物建成物谱后,相当于对各式各样之物建成档案馆、图书馆和信息处理图库,既可以为经济社会和法制社会服务,又可以为物权人服务,益处是广泛性、持久性和普适性、公关性的。

    所谓谱,就是家谱、族谱。家谱,是一种物之谱。族谱,是一类物与附着物、派生物、连体物或变异物之谱。物的家谱、族谱,重要的、大宗的、常用的可以列入物权法之物权法谱,其他的散落于习惯法谱、道德法谱、自然法谱或者逻辑法谱。

    所谓谱系,就是家谱、族谱的体系。通常分为姓公的与姓私的这两种谱系,也有的分为姓公的、姓共的、姓私的三种谱系,中国已经分为姓公的、姓共的、姓私的和外姓的四种谱系。当然,每个国家、地区,还有杂交姓氏的谱系。

    从自然法角度分析,所谓物法谱或者物谱,是忽略了姓公、姓私之类的派别方式的。姓要式物与姓略式物、姓有形物与姓无形物、姓自然物与人造物等等,是一种客观的区分方式,更有利于技术物权法的推广应用。

    物权法谱系,最起码的是物的谱系,紧接着就是物权的谱系、物权关系的谱系、物权制度的谱系,以及法律关系的谱系、法锁关系的谱系等等。物权法是最要好、最贴身的法律工具,一切的一切从认识物开始。

    自然界、人类社会之物,存在数百万种之多,而且一些品种数量总体上在不断增加,也有些物种被人为消灭或者自然消灭。每个国家的物权法不可能、也不需要将全部物的归属来个完全彻底的规定,一般只能是将大宗物、大众物、大路物进行重点式的规定,中国物权法也不例外。

    因此,所谓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不是中国境内全部的物归属之家谱,应当是基本的家谱。写这些物谱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给某些物树碑立传,更加重要的是在物的归属与利用上大做文章,深刻领会物权法之物的确切含义。

    理论上,物权法是可以涵盖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中一切物的,而且每个人每天总是与物打交道,似乎是对于各种物是再熟悉不过的。殊不知,当物列为法律科学之后,就会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衔接起来,以一种概括法、归纳法、类比推理法进行重新定义,物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及其物权关系就会自然而然地显示出来,成千上万个物权法概念如温泉一般的喷发而出,令人眼花缭乱而不知所措。

    建立健全本国当代物权法之“物”的谱系图,直接目的是为了在全国进行深入持久的普法、学法、用法、执法、研法和修法的迫切需要,还有建立物权法档案、建设物权法信息化高速公路等方面的迫切需要。目前,已经建立的全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流资源、海域资源、森林资源、草地资源、耕地面积等自然资源、其他不动产普查与登记办法,种类企业的普查与登记办法,以及一些城乡居民家庭的财产choucha统计办法,都是与中国当代物权法之“物”的谱系图有关的。

    国家机关不遗余力地反复多次地进行基本资源、产业资源的调查研究,经济学意义上诠释为宏观经济之必需,是为了搞好宏观调节、宏观调控、宏观控制、宏观管理而进行全国性的基础性工作。物权法理学上诠释为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定位程序,是大规模确认、保护、利用特大宗自然物、人造物的先兆,是借助于特别物权法进行资源配置和合理利用的具体表现。

    经济学意义上往往以经济规律为经典,让人们领略经济发展常态化、经济利益最大化,往往引导人们对于自然物、人造物进行过度利用,导致自然资源枯竭和不可持续稳定地发展。某些经济学与经济法脱节,变得非常肆无忌惮,变得天马行空、独来独往。

    某些经济学和某些经济法做不到的事情,物权法和物权法理学可以做到。同样运用系统工程与一般均衡原理,物权法是极力反对过度利用物、污染利用物和无权利用物的,经济的因素与非经济的因素、趋利性行为与非趋利性行为、有益的行为与无益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行为与不承担责任的行为等,都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能违反。经济学和经济法是侧重于经济领域方面的,即使是使尽浑身解数,对于物的开发利用,只能是在经济领域范围内进行内部平衡,非经济领域的无力平衡。

    古罗马法称物权法,直接称之为“物法”,是最直接、最自然的民法之一。现代民事物权法,都是在“物法”的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无论是物法,或者是物权法,第一个关键词汇就是“物”。

    罗马人将所有具有财产价值的客观存在统视为物,亦即将客体及客体之上的权利统统视为物,故其关于物的概念要比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关于物的概念内涵更加广泛。

    罗马人认为,凡是有经济价值并可转换为金钱价值的都是物,不论有形、无形,对世、对人以及法律上的利益,都在物的范围之内。如空气、海洋、奴隶、山川、河流等都属于物的范畴。同时,主人对奴隶的权利,债权关系中的债权,继承关系中的继承权等等,都可以划入物的范畴。

    所以,罗马法物的概念实际上相当于现代民法中广义的财产。罗马的物法,就是关于财产、财产的取得及其转移的法律。但是,罗马法中对物也设定了界限。一是,在交易中不可及的东西,如太阳、月亮、星星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二是,依其性质对交易来说,不确定性的东西,如自由人的身体不能随意交易,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三是,依其存在形态对交易来说难以确定的某些无形之物,如一个总和类物且不可及的东西,凡非法律意义上的物上不发生所有权,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

    现代社会以来,各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罗马法以日耳曼法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调整,以适应当时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和实践的需要。法国民法典,日耳曼法的成分较多一些,干脆将物权法定义为财产权法,公法的内容比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内容为多见。德国民法典,罗马法的成分多一些,开辟了专门的物权法,主要集中于土地等不动产所有权,但公法的内容比法国的少了许多。

    这两个国家对于罗马法的改进工作,主要集中于废除奴隶制,全国都是自由人,享受平等的民法待遇,人法与物法都加以分离。但是,将无形物从物谱系图表中剥离开来,与现代工业社会和城市社会很不协调,也是民法典中一大败笔。前苏联民法典中有些知识产权之类的特别规定,同样是姓私的物法图谱,现代化气息相当的浓厚,也许这也是继承罗马法优良传统的良好表现。

    中国现行的物权法,已经成为物权法典的雏形,物法、物权法的图谱一应俱全、俱佳,因此称为21世纪的系统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在对于主要的有形物之归属进行界定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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