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2-2 (第5/6页)
。 以不动产登记为例,物权法才14~15条。然而,《土地登记办法》有78条,《土地登记规则》有78条,《房屋登记办法》有98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有26条。除此之外,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之类的登记办法也是条款众多,共有53条。另外,物权法关于动产登记之类的规定很欠缺,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有14条。
以担保物权为例,作为物权法之“半边天”,才71条。《担保法》有96条,担保法司法解释有134条,这还不包括数以百计的抵押登记与质押登记法之条款在内。目前,许多地方的典当、按揭等担保方式很盛行,而物权法却没有这方面的重要内容,实为可惜。担保法在日常生活中很重要,也很实用,法锁关系相当周密,担保物权编中,再增加100条以上也不过分。 3.甚至比一二个世纪以前的外国物权法更加单薄无力 因此必须大幅度地增加内容以填补空白。 日本民法典之《不动产登记法》有241条,《企业担保法》有62条,《假登记担保契约法》有20条,《信托法》有74条,物权编共243条,其中留置权18条、质权27条、抵押权52条,—共97条。 德国物权法是19世纪出台的产物,物权主体仅仅是私人主体,即使如此,法律条款高达552条,相当于中国物权法的一倍多。当然,类似于使用租赁、收益租赁、农地收益租赁、合伙、共有等物权共有117条,因编排民法典的需要被挪动至“债务关系法”里去了。该债务关系法也是担保物权法相关的范畴,条款数目共有613条。德国物权法与德国债务关系法两者相加,共达1165条之多。 除此之外,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物、动物的规定,也有14条相关物权法的规定。1804年开始施行了200多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以财产法来代替物权法的,包括担保物权部分,占该民法典2283条的大部分。 (二)现阶段制定物权法典是非常亟需的 现阶段,中国的对外开放格局是全方位的,国有、共有、私有、合有与其他物权主体的交易十分活跃,相关的物权主体、客体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和社会关系、占有关系等等,亟待进一步的完善。 物权单行法难以胜任这种巨大的法律责任,由高大威猛的物权法典承担这种重要的法律责任,也是义不容辞的社会义务。 国有资产保护十万火急! 集体财产保护十万火急! 私有财产保护十万火急! 贪污腐化、祸国殃民十万火急! 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乱纪、侵权活动十万火急! 两极分化、三座大山十万火急! 物权法典火力支援十万火急! SOS!十万火急! 1.严格保护国有资产和民族产业刻不容缓 特别是在保护国有资产、资源和民族产业方面的矛盾十分尖锐与复杂,国有和集体资产大量流失、国家市场与经济共同体不设防火墙和两极分化现象、贪污腐化风潮均极其严重。 制定物权法典时,需要增加所有制法、国有资产监管法、零物权法等方面的重要内容,对于破坏国有资产的各种违法犯罪分子采取“一票否决权”的办法进行确认,配合刑法和行政法展开国有资产的全面保护工作,争取取得更大的胜利。 有人估计,国有资产流失与浪费极其惊人,每年可达数以万亿之多!有的社会学家甚至于惊呼“中华民族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刻”,惊呼“中国有亡党亡国的危险”!种种不利情势和客观条件聚合在一起,倒逼中国必须加大严刑峻法力度,倒逼中国将物权法迅速升级为物权法典,而且是到了时不我待的紧要关头! 《企业国有资产法》里面的许多内容很好啊,选择一些加入“物权法典”,岂不是一箭双雕或者相得益彰吗? 2.保护私有财产一定要落到实处 再有一个值得十分关注的是,以往人们对于物权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寄予厚望。 然而,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全国各地强制或者血腥拆迁、征地等恶性事件有增无减,甚至于比物权法出台之前更加严重,许多地方竟然酿成了****、搏杀、车碾等血腥案件;全国农村的上访与越级上访案件,六至七成是冲着征地补偿、分配或者是贪污腐化而来,许多地方导致大规模的矛盾冲突,已经成为社会最不稳定、和谐的一个因素。 有的人可能会认为,所有这些不能怪物权法不给力,只能怪“拆迁管理”之类的制度物权法不作为。诚然,制度物权法是起主要作用的,普通物权法的作用也是不能低估的。 制定物权法典时,需要大量扩充保护私有财产方面的内容,增加公民的社会福利保障法、公平分配法等方面的重要内容。 3.公共利益范畴必须在物权法中界定清楚 物权法出台前后,许多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一再建议与“公共利益”这一关键物权范围,应当在物权法中给予明晰地界定,可惜的是至今也没有得到响应。 如果关键物权范围“公共利益”得以确定,许多问题是可以迎刃而解的,也不至于造成现在这种强制拆迁、血腥拆迁的被动局面。在努力保护私有财产方面,同样地倒逼中国将物权法迅速升级为物权法典,而且是到了时不我待的紧要关头! 如果物权法中给予“公共利益范围”以明晰地界定,其最大好处在于不再以行政诉讼的渠道来解决征收不动产与房屋拆迁方面的争端,将以民事诉讼的渠道来解决争端,弱势群体维权就变得相对容易一些。长期以来,本来拆迁队拆迁是个民事案件,却变更到行政案件上来,结果是“民告官很艰难”,弱势群体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即日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首次较系统地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畴。出台后没有起到多少效果,许多地方强制拆迁、血腥拆迁有恃无恐并且有增无减,就说明了这个问题的潜规则与诉讼途径之秘密了。 制定物权法典时,可以大力扩充关于征收、征用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内容,至少可以增加40个以上的条款。某些行政诉讼案件可以修改为民事诉讼案件,以便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维护自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