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5-2 (第2/4页)
在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设立的精神控制权,物权的规格、权能和条件反射情势不同,少一项权能,就决定了少一样或少一份对抗效力。 以登记物权而言,无论是普通物权或者担保物权,无论是不动产或者动产,无论是法定物权或者意定物权,登记生效的物权总归是优于其他生效或者无效的物权,少一项权能,就决定了少一样或少一份对抗效力。 (二)概述 所谓物权法之对抗效力,是指物权法实施日期开始之后,对于除宪法以外的同类内容的旧法律可以进行对抗,清除或者撤销、抵销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增加新法律内容,从而实施新的物权制度,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相对于执行效力来说,其是辅助性法律效力,有增强执行效力的客观效果。 所谓对抗效力,就是相关法律基于优先实施权、优先排他权之类的抗衡效力。当一种新法律实施后对旧法律不合时宜的内容进行更新换代时,就会产生除旧布新式的对抗效力;当一种法律的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现代化水平达到一定高度时,在应用范围和cao作系统上就会对于低能效的法律发生对抗效力;当相关的权力、权利、权益能够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或者永久性保护时,就会对于低时效的法律发生对抗效力;当高阶级的法律出现时,就会自然而然地对于低阶级的法律发生对抗效力。 一般而论,宪法的对抗效力优于诸种法律的对抗效力,基本法的对抗效力优于非基本法的对抗效力,新型法、模态法的对抗效力优于非新型法、非模态法的对抗效力。所有这些特殊的对抗效力,既是《立法法》赋予的,也是自然而然地生成的。 因为《物权法》是21世纪当代物权法与宏观物权法的新型法、模态法,是社会主义物权制度的基本法,是民法和权源法的基本法,又是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的基本法,又是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五大内容并举的“综合物权法”,又是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共为一体化的“系统物权法”,应用范围极其广泛,其对抗效力完全可以与大名鼎鼎的《合同法》和《刑法》媲美。 《物权法》鹤立鸡群式的对抗效力一定后,法律内部的对抗效力与法律“一致对外”的对抗效力,以及与某些法律、法规构成的联合对抗效力,就会淋漓尽致式地、摩肩接踵式地反映出来。发生这样的蝴蝶效应、马太效应现象,一点也不感到意外。毕竟,《物权法》的本职工作,就是不遗余力地全面剖析和正确处理整个社会形形色色的物权矛盾,运用系统工程和一般均衡原理来进行统筹兼顾,将各种物权体制中的矛盾律、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运用自如,需要实现理想的法律目标责任制。 物权法之对抗效力,既要从法律条文中规定下来,又要从人们的法律实践中反映出来。物权法说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物权人得老老实实地进行登记,并且不能说半句假话;物权法说动产物权交付生效,当事人得老老实实地进行交付,并且不能说半句假话;物权法说物权变更的合同有效,当事人得老老实实地履行合同约定,并且不能说半句假话;物权法说某种物归谁所有,当事人得老老实实地服从分配,并且不能说半句假话;物权法说法定物权优于意定物权、物权优于债权、担保债权优于普通债权、债权优于所有权、所有权优于用益物权,当事人得老老实实地服从分配,并且不能说半句假话;物权法说物权保护请求权优于物上保护请求权、有权占有请求权优于无权占有请求权、善意占有请求权优于恶意占有请求权,当事人得老老实实地服从规定,并且不能说半句假话……。当事人只有合法的物权才能受法律保护,才能站得正、行得稳,才能充分发挥其排他效力与对抗效力。 物权法之相关内容,物权法之对抗效力,都是为物权人准备、为物权人服务的。每个人不能老是想着免费的午餐,在每次享受权利的时候,不能忘记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就会被《物权法》撤销其优先权和排他权,不能发挥对抗效力,反被他人发挥对抗效力。 《物权法》第4条特别明确规定了“互不侵犯条约”:“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了贯彻落实“互不侵犯条约”,《物权法》分别于第34条、第63条、第66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和私人财产防火墙。每种物权人都有自己的尚方宝剑,都有自己的杀手锏和护身符。 物权活动中,有物权对抗无物权、有优先权排除无优先权、此一物权限制另一物权、优胜物权淘汰劣势物权、新成立物权消灭旧有的物权、合法物权排除非法物权、合理物权取代非理物权,以及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优先于担保债权、法定的物权优先于意定的物权、高级物权优先于低级物权、自由物权优先于限制物权、长期物权优先于短期物权、永久物权优先于临时物权、公益物权优先于私益物权、特种物权优先于一般物权、合同约定的物权优先于合同未约定的物权、登记生效的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生效的物权、特别优先权优先于一般优先权、特别排他权优先于一般排他权、有优先权优先于无优先权、有排他权优先于无排他权、有物权优先于无物权、有权占有优先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优先于恶意占有、善意处分优先于恶意处分、物权保护请求权优先于物上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于债权保护请求权、以及行使各种各样的物上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等等,都有可能生成物权法之对抗效力,都是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相关内容。 物权法之对抗效力主要原因在于:普通物权法板块里面,许多财产权方面的规定,大量增加了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的新内容,从新视角、新概念、新办法和全新内容上进行新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效力,避免了与民法通则、新合同法等旧普通法之间的正面冲突,即使是有冲突也是问题不大的地方。担保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共同特点,在于要求法律更加严密、精确一些,不能疏忽大意。 担保物权法板块添加于中国物权法之中决不是偶然性的,由于十几年来国内外市场的急剧变化,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渐渐地出现了一些守旧和落后的一面。 而且,担保物权法板块添加了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的新内容,并且做到了与普通物权法很好的融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如何与国际担保法接轨,如何根据新的形势刷新内容,也成为很迫切的修法任务。 综合以上各种现实因素,担保物权法用于对抗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比例相对高一些,这也许是制定物权法始料不及的。不过,普通物权法板块与担保物权法板块各自对抗的比例到底是多少,一时难以下结论,也只能由立法专家来下结论。 二、主要内容 物权法之对抗效力是个敏感性的话题,一般的专家学者会尽量避免这个话题。那么,笔者也只能斗胆地勉强议一议。 第一,普通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内容。 普通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特征,相对来说主要是软对抗效力,是从侧面对于民法通则、新合同法等旧财产法进行迂回曲折的对抗,许多方面既有对抗的一面,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兼容的一面。这是相当奇特的。大多数情形下,普通物权法对于旧财产法并无撤销权或者变更权,只不过是两种不同体制的财产法而已。 普通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