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6-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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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6-2 (第2/5页)

两者之间的法锁关系和占有关系都不能坚持长久。与上述第一总类一般善意占有人相同的是,都是短暂占有的善意管理人,一般要求在短期内将原物(原权利)进行处分,或者归还给所有权人(债务人)。其一般的善意占有人身份,以及标的物、标的权利等,在短期内就自然消灭了的,凭什么资格纳入“长期诉讼时效”系列中进行特别保护呢?

    (5)对于恶意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

    所有的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都是最恶劣的无权占有人,都负有向权利人返还原物以及原权利、原利益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不只是义务),都是占有保护制度、物权保护制度、债权保护制度以及其他制度的敌人。其中,有一些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

    所谓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其他的多种诉权、请求权等,主要对象就是这些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

    他们本身完全、根本没有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资格。应权利人的要求、受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的委托,才准许他们有限地、有条件地代表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即便如此,这些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受委托的准诉权关系,能够持续长达20年之久吗?

    就大多数事件而言,处理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之占有与占有关系,一般是通过公力救济的办法来解决。公力救济,是依托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来解决争端,根本不需要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来代劳。

    综上所述,关于“可以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来规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提议,应当是很不错的主意。

    不过,认真思考以后,觉得上述第一种权利人最可靠。

    第二种权利人尚可考虑,原则上不应当与第一种权利人持平。

    第三种人可以原谅,但很不可靠,似乎不应当与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挂钩。

    第四种人应当不考虑。

    第五种人根本行不通。

    注意,同样是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及其他的两种占有保护项目,包括侵权责任。

    显而易见,制度物权法之法律效力、法锁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之法律效力、法锁效力,担保物权法之法律效力、法锁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法律效力、法锁效力,只有在普通物权法领域内才可以区别于其他物权法系的领导能力。

    返还原物请求权,相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低档次的请求权。现在是商品经济活跃的时期,金钱是最好的东西,只要手中有钱,什么东西都能够买到。主流价值观,是得钱第一、得物第二。因此,以损害赔偿(金钱代偿)请求权代替返还原物请求权最为常见。

    理论上,某些物被侵夺、侵占、侵害已久,物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等经济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贬值。在这种情势下,权利人提出完全以损害赔偿(金钱代偿)请求权代替返还原物请求权,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能随意地驳回权利人合理的诉求。

    即使是净返还原物,并且原物没有毁损、灭失,权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能随意地驳回权利人合理的诉求。

    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应当是所有权人的专利,用益物权人、债权人和其他权利人也应当可以享有。

    所谓“真正的实体权利人”,不只是所有权人。其他相当的权利人亦可。

    所谓“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不只是用益物权人、债权人。其他相当的权利人亦可。

    理论上,善意取得人、善意占有人,在特定的情势下和合格的条件下,应当准许参照“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实行。

    对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是否能够准许参照“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实行,应当进行具体研究,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根据请求权人的委托,尝试一下准许参照“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实行,只要是有益无害的,应当是可以作酌情的特殊处理的。

    3、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

    (1)占有之诉

    占有之诉,是基于占有保护而发生的请求权,与本权之诉相区别。

    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均为物上保护请求权。其中,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最常用的常规性请求权。这些诉权,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合并行使。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并行使,或者由损害赔偿请求权替代行使,会产生质的变化。

    普通民法或者普通物权法中,占有之诉是为低档次的诉权,一般实行的是1年除斥期间。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受侵害人未行使的,此项请求权消灭。

    注意,此处的“此项请求权消灭”,是一种除斥期间的消灭,而不是诉讼时效的消灭。消灭时效,可因事实中断或者中止,而且它以受害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开始起算。诚然,按照消灭时效来规定,此项期间可能远比1年拖长,就会使得权利处于长期不稳定状态。

    作为过渡性质的占有之诉,并不是唯一的诉权。通常情势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除斥期间已过而未行使的,占有人如果对物享有其他实体权利(如所有权、自主权等),自然仍然可以依照其实体权利提出返还请求,因此没有必要在本条款中规定更长期间进行保护。

    由此可见,占有之诉是可以起过滤作用的。占有之诉与除斥期间联系起来后,可以淘汰一些无权占有人(特别是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将他们的占有、占有关系剥离出来,以便于有权占有人全盘接收他们的占有、占有关系。

    《日本民法典》将占有之诉,归纳为占有保持之诉、占有保全之诉和占有回收之诉,分别对应于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种广义上的占有之诉。

    对于《中国物权法》来说,仅仅对应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就是狭义的占有之诉。

    (2)本权之诉

    本权之诉,是基于物权(债权、权利)保护而发生的请求权,与占有之诉相区别。

    本权,一般是指所有权、自主权或者债权、权利之类的有权源的权或利。基于物上保护请求权或者物权(债权、权利)保护请求权,诉权人既可以占有之诉行使权利,也可以本权之诉行使权利。

    普通民法或者普通物权法中,本权之诉是为高档次的诉权,一般实行的是2年诉讼时效,最长的是20年诉讼时效。

    本权之诉有许多奥秘。实际上,他们亲自行使的占有之诉就是本权之诉。例外的情形在什么地方呢?

    譬如,信托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以及使用承租人、借用人以及他们自己的关系人等普通物权人,在向侵夺人、侵占人、侵害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之诉)失败后,就由所有权人亲自出马,于是乎,打消了占有人的顾虑,以本权之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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