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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25-2-1 (第5/5页)
勒先前向其他业主散发一份声明,称与德拉特这样的外交名流当邻居不符合业主权益,因为他们“很大程度上讲不受法律约束”。 根据公寓所属大楼的业主委员会要求,德拉特如果入住公寓,必须确保在住所举办的聚会、接待等社交活动低于一定数量。 法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没有就购宅纷争作公开回应。但负责这处公寓业务的苏富比国际地产公司经纪人帕特惠特利说,法国政府和德拉特本人最后决定继续寻找住处。 社交喧嚣成困扰 因联合国总部位于纽约,一些国家外交高官将曼哈顿及其周边的不少高端公寓作为住所,并经常邀请政要名流举行聚会等社交活动,作为另一种形式的外交公关。 正是因为外交名流社交活动频繁,一些高端公寓会对业主设立一系列“社交”规定、防止过度喧嚣的现象,公寓业主委员会往往还对业主入住拥有某种形式的否决权。 预算削减规格降 事实上,德拉特的目标住所规格较前任已经大幅缩水。已经卸任的法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热拉尔阿罗先前住在曼哈顿黄金地段的一处数千万美元市值豪宅中,只因法国政府财政紧张、打算出售地产而促使德拉特另觅新宅。 法国政府去年6月宣布售卖地产计划,出售被视为奢侈或可有可无的地产。位于纽约市的这处豪宅计划最早9月出售,标价4800万美元。(徐超) 〖案例简析〗 1、本案例,是轰动全世界的一个新闻事件,同时也是世界上一个最典型的“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的经典案例。 美国纽约一个小业主,竟然能够扳倒代表法国政府的大名鼎鼎的外交官,并且没有上法庭就获得全胜。演绎了现代版“风可进,水可进,国王不能进”的新神话。 2、业主伊丽莎白卡布勒,以及相关的业主们,所行使的权利是“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也就是俗话说的“消除危险请求权”。 此种占有保护请求权,包含了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因素,但不是标准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因为标准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应当是具备他人妨害的事实依据。 文章中卡布勒们说的“该公寓可能被用于举办喧闹的名流社交活动”、“与德拉特这样的外交名流当邻居不符合业主权益,因为他们很大程度上讲不受法律约束”等理由,只是一种合理性的推测,并没有事实依据,故她行使的不是标准式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对于“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而言,具有比排除妨害请求权更加优化和优先的功能。基于预测、预防和防御危险的功能,不一定要等到事实已经成就后才行使权利,只要理由充足即可。 3、美国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制订《物权法》,也没有制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相邻关系法”、“物业管理条例”之类的占有保护法,只有《普通法》,各州也有州法。 上述新闻资料中没有讲依据什么法才成就的,但该公寓的管理规定,相当于美国式的“物业管理条例”,或者相当于中国式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相邻关系法”和“占有保护法”。 但是,按照中国的《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需要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即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物权法》第76条),仅仅一个业主是无权作出重大决定的,单个业主不能代表大多数业主行使占有保护权和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上述事件已经是天大的新闻事件了,因为法国外交官代表法国总统到美国、到联合国总部公干的,而美国与法国一直是友好国家。美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不干预个人事务,甚至于容许一个小业主能够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表现出十分宽容的态度。这一点很值得称赞。 改革开放以降,中国人崇洋迷外倾向很普遍,愈加严重,并没有考虑民族尊严与个人权利的自由。做出了许多亲者痛、仇者快之出格的事情,令人垢病与寒心。 上述文章只是一个豆腐块,而里面有许多问题很值得研究。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5条 相关名词: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占有保护正解概述〗〖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人返还原物除斥期间〗〖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亦称占有物消除危险请求权、占有危险防止请求权,简称消除危险请求权。指占有会遭遇大度或者深度、重度、广度妨害的危险时,受害者可以行使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亦指占有物为实在的并且是存续的危险之虞,占有人得请求施险人消除危险,以防止占有物毁损、灭失之虞,也包括他物对本物关联的人身权伤害或者及其动物的伤害之虞。 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与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可以说是大同小异的。因为妨害中潜藏着危险,危险中包含着妨害,仿佛是将“排害除险请求权”一分为二似的。 【世界上最典型的经典案例】 法外交官纽约买豪宅遭拒,小业主扳倒大外交官。 美国纽约一个小业主,竟然能够扳倒代表法国政府的大名鼎鼎的外交官,并且没有上法庭就获得全胜。演绎了现代版“风可进,水可进,国王不能进”的新神话。 本案例,是轰动全世界的一个新闻事件,同时也是世界上一个最典型的“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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