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4-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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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4-2 (第3/4页)

使其丧失对物的管领、支配、控制。有权占有人为恢复物的占有,可以向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特殊性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关于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是比较特殊的请求权,很多时候是变性的、竞合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遗失物拾得人在法定允许的期间内应当假定善意占有人,超过法定的期限应当确认为恶意占有人。

    (1)遗失物拾得人对于虚报冒领者可以行使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以便于回复失主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公安机关既可以对遗失物拾得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也可以向虚报冒领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以便于回复失主或者回复国库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3)失主知道遗失物拾得人的,可以向遗失物拾得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失主对于拾得人不得依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据提起民事诉讼,而应依其所有权人的地位提请返还原物请求权。失主不知道遗失物拾得人而知道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遗失物已经被有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价款已经入国库的,失主对于有关部门不得依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据提起行政诉讼,并依其所有权人的地位提请返还原物或者价款请求权。

    (二)四个锁定及其含义

    根据专家学者的法理观点和笔者总结出来的逻辑设计,概括地说,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于“四个锁定”。

    第一,锁定占有人。

    锁定占有人,是占有保护的主流价值观。以占有人为中心,划出一条红线,对于无关的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进行统一排除,可以突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当事人,以免于发生误差。

    一般而论,有权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人为占有人。涵盖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自主占有人与他主占有人。此类占有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占有是否有瘕疵,不是主要的考量标准。

    主要的考量标准,在于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目的意义,在于是否具有合法性或者合理性、合适性。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的分析研究主体与客体的适格问题至关重要。

    有时候,物的非占有人,即使对占有物有合法的权源,也不见得一定能够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比如,所有权人无缘无故地要求用益物权人返还原物,这就会人为地破坏合法的和合约的占有关系,滥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也是法律所不能容许的。

    第二,锁定侵夺行为。

    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须以占有物被实际侵占、强夺为必要条件。倘若占有物未被侵夺,即使对占有物有合法的权源,亦无此项请求权。

    在占有事件发生时,适用于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在占有事件发生后,适用于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被侵夺,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偏离占有人的意思而不规范,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管领、控制与支配、统治。因此,侵夺,是一种重量级的无权占有即恶意占有。

    如占有的动产被盗、被抢,房屋等不动产被霸占等,这种重量级的无权占有就是侵夺。

    侵夺,一般具有突发性、暴发性、偶然性、强占性为特征,以外表可见的积极作为为参考依据,并且需要对事物进行动态分析。

    如衣服被大风刮起飞向邻居之地,被邻居拾取占有,不能定义为侵夺;借用人于借用期间届满后,短期内不将借用物返还的不能定义为侵夺,长期拒绝返还的可能涉嫌侵占。

    第三,锁定反请求权。

    一般而论,有关上级有权占有人对于下级占有人有一定的优先权、排他权。法律为了限制这种强势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特意给予下级占有人以合适的“反请求权”。

    遵守善意取得制度的占有人,于善意取得动产的情势下,仅仅与恶意处分人发生过交易关系。恶意处分人向善意取得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要是返还价款和赔偿损失合适的,该善意占有人容易接受。

    反过来,即使是原动产的所有权人应当更加具备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该善意占有人可以不知情为由,不买原所有权人的账,甚至于提出反请求权,请求原所有权人返还价款。

    现实情况中,也有相当一些他物权人对于自物权人可以行使“反请求权”的。有时候,侵夺占有物者,对于该物虽有所有权、出租权等实体权利,占有人仍然可以自己的占有物被侵夺为由,请求对方返还。

    第四,锁定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即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隔离期间。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法定的“反请求权”期间。目的意义在于准确无误地界定占有保护的期间,给予权利人一个提醒,及时地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这是民事主体之间应当面对的除斥期间。对于公事、政事主体则另有规定,一般不适合这种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的意思表示,是占有人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可因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而被消灭。中国立法专家们参照德国、瑞士、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例,看出其中大多数定为1年,故本法第245条也将除斥期间定为1年。

    法理上的大意是,既然权利人于1年之内未向占有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那么应该是对于权利人没有什么妨害;既然对于权利人没有什么妨害,那么权利人就不必斤斤计较是谁占有。

    他物权占有人也不要高兴得太早,自物权人、自主权人有的是办法,也不是省油的灯。你要继续占有他人之物,可以,你得多掏出一些银子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你不同意,那么法庭上见,最后败诉的是他物权占有人。

    原来,自物权人、自主权人因除斥期间届满而丧失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还有签约主导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保驾护航。

    二、注意事项

    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对于非自愿或非规范占有的不在此列。

    因为此种侵夺占有而构成的侵占,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或者偏离占有人的意思而不规范,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管领、控制与支配、统治。

    如因受欺诈或者胁迫而交付的,不享有占有物请求权。此种情势下,原占有人要回复占有,必须依法律与法锁行为的规定,主张撤销已经成立的法律与法锁关系等去解决。

    如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合谋侵夺占有单位、个人的财产,虽然基于占有人的意思,但是其不规范或者是违法的,这种恶意占有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都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二,侵占以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对号入座。

    这也是本条款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要件之一,即侵占人的行为必须是造成占有人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否则不能依据本条款规定而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申言之,特定的丧失占有,占有人要回复的不是原物的占有权,而要回复原物的所有权。失主对于当事人不能一概认定为侵占。

    譬如,遗失物之拾得人,虽然未将遗失物交送有关机关而据为己有,然而,此种侵占非属本条款所对应的情形。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并非是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丧失对物的占有,可能是由于疏忽大意遗忘物品等。因此,失主对于拾得人不得依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据提起诉讼,而应当以所有权人的地位提请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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