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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3-2 (第2/5页)
与一般债权占有、登记占有与未登记占有、不动产占有与动产占有以及知识产权占有等各方面的占有关系与法律责任。 有权占有正保护运动的有序化开展,可以带动和规范无权占有准保护运动的适当开展。无权占有准保护圆满完成任务以后,为有权占有正保护运动开辟了新的公路,从此进入到一个新的法治环境与良性循环之中,为创造和谐的物权新社会创造更多更好的先机。 关于占有保护的命题,法理学家们的思维定势是“一致对外”的占有保护机制,这种研究方法自然有一定的道理。 然而,大量事实证明,破坏占有保护体制体系的,主要是由内部的占有管理人带头实行的,“一致对内”的占有保护机制远远比“一致对外”的占有保护机制复杂与严重。内部管理人的占有破坏活动,规模特别庞大,手段特别高明与残酷,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常常打着“合法占有”的幌子招摇过市;小到顷刻之间破坏一间大型企业的占有保护,大到弹指之间破坏整个国家的占有保护。 最典型的案例是:前苏联末期全国性的私有化占有破坏运动,使得曾经的世界数一数二的超级大国分崩离析,苏联亿万人民70多年来辛辛苦苦积攒的巨额财产被一小撮破坏分子鲸吞殆尽。那些罪大恶极的破坏分子,原来都是以“有权占有人”、“有权管理人”、“有权处分人”等“善良”的面目出现的,结果表明,他们一个个是潜在的、十分恶毒的“无权占有人”、“无权管理人”、“恶意处分人”。 (2)无权占有正保护的情势 无权占有准保护,一般限于流通领域中可交换可利用之物、之权利、之利益方面的保护。占有保护体制中,只能扮演配角,不能扮演主角,而且最终必须被有权占有正保护所完全替代。因此,无权占有准保护是势力微弱的占有保护类型,不能与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法律地位与社会地位相提并论。 无权占有准保护,一般是有瘕疵的保护对象,均属于偏保护、局限性保护、临时性保护、过渡性保护和以毒攻毒式保护、负荆请罪式保护、戴罪立功式保护的类型。难以合法性推定占有保护,只能以合理性、合适性推定占有保护。 所有的无权占有,本无合法性可言,亦无占有权可信。对于有权占有人始终担负着返还原物、原权利、原利益的义务,占有的对象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正是基于无权占有人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考量,才准许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各种无权占有准保护,必须是局限性保护、临时性保护、过渡性保护,必须让有权占有正保护所替代、所消灭,最终修成正果。 大多数准占有只能服从于、服务于、协助于正占有,以短期性、暂时性为主要特征,需以善始善终或者恶始善终消灭为圆满结束的标志。 对于善意占有、善意取得之类的善意占有,需以善始善终消灭为圆满结束的标志。否则,将会取消准占有资格,善意占有人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恶意占有、恶意处分之类的恶意占有,需以恶始善终消灭为圆满结束的标志。否则,将会取消准占有资格,恶意占有人会承担更大的损害赔偿责任,甚至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传统的思维观念中,对于各种无权占有的行为,百分之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很长时间以来,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了禁区,学术界几乎是噤若寒蝉,能够大胆尝试的学术论文几乎是凤毛麟角。正确对待与解释“无权占有准保护”这种特别敏感性问题,打消传统观念的顾虑,已经摆上了议事日程,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与长远的指导意义。 一般而论,有权占有正保护,首先应以有权占有合法性推定,然后以合理性、合适性推定。这是一个大原则、大规则。 对于有权占有的保护,大家是没有什么意见的,这是朴素的法理学所达成共鸣的结果。问题在于,谁先保护、谁后保护?当有权占有中突然冒出一个“无权占有”怎么办?无权占有人是否能够在特定的情势与条件下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 通说与主流观点认为:凡是有权占有的,必须是合法的;凡是合法占有的,应当是有权占有的。任何非法来源、来源不明的财物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有权占有正保护的主体客体对象都是特定的。因此,凡是有权占有正保护的对象,首先应以有权占有合法性推定。 现实生活中,人们会遇到许多困惑、魔咒与反事实:昨天明明是有权占有好好的,今天却变成了无权占有;昨天明明是无权占有差差的,今天却变成了有权占有。一会儿对那些人是无权占有,一会儿对这些人是有权占有。简直是变化莫测,猝不及防。 原来,有权占有也罢,无权占有也罢,有些是特定的,有些是泛指的;有些占有保护是恒定的,有些占有保护却不是恒定的。所谓的“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于不同的法治环境中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而“正保护”与“准保护”的区别肯定是有的。 诚然,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之间,或者有权占有内部与无权占有内部,是分优先权、排他权等级的,特别优先权、先取特权与一般优先权、无优先权之间肯定存在一定区别的。这是需要进行合理性、合适性推定的客观条件。 普通物权法体系中和担保物权法体系中,高等级物权、债权优于低等级物权、债权是常见的现象。而低等级物权、债权的占有保护之所以能够占有一席之地,是法律限制或者合同限制高等级物权、债权的结果。 二则,占有保护的性质与侧重点有所区别。 对于有权占有人和无权占有人,都会不同程度地遇到类似于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事件的发生。因此为相关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提供了对应的客观条件。 因为占有制、占有权、占有人、占有物,关联到的占有条件、占有情势、占有状态、占有形态、占有事实、占有形式、占有关系、占有效力以及占有保护、占有限制和占有义务、占有责任,导致占有保护的性质与侧重点有所区别。 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其他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体系与无权占有准保护体系,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占有保护体系。 无权占有准保护体系准许参照有权占有正保护体系的相关办法实行,但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根本性质。无权占有准保护不能控制和利用有权占有正保护,但有权占有正保护能够控制和利用无权占有准保护。 (1)有权占有人以合法条件的优势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性质,系指法律关系或者合同关系或者特定占有关系推定的性质,一般定义为“合法性”本质的推定。所有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根本性充足而必要条件,完全在于“合法性”。 即以有权占有对抗其他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尤其是防御恶意处分的特种排他性,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和权利保护请求权之正统性、正规性、正经性,以有权占有的优势防止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占有物,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之合法性和合理性、合适性,利用无权占有准保护为有权占有人服务的必要性,整治占有环境、平衡占有关系的重要性,严厉打击恶意占有、恶意处分的强制性。在整个占有保护体制中,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广泛的社会意义。 有权占有人,泛指国家法人、集体法人、企业法人、团体法人和公民、自然人以及其他的有权占有人。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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