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2-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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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2-2 (第4/5页)

于保留占有的财产回复所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无权占有准保护属于从属性弱性保护范畴,其占有保护优先的定向性、稳固性与排他性不能如有权占有正保护那么强势,这是由无权占有准保护本身的性质特征决定的事物。

    无权占有准保护不能排除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正常介入,但有权占有正保护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可以介入无权占有准保护,以便于替代无权占有准保护,这是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一般性质如下。

    第一,占有保护的脆弱性。

    无权占有人实为脆弱性的占有主体,注定了他们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不能长久。相关的占有保护,对于有权占有人是完全脆弱的,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依然有脆弱的一面。

    无权占有准保护,就是介于稳定保护与非稳定保护之间的保护机制,总体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对称性的占有权存在。

    无权占有准保护不是独立自主的保护机制,某种程度上需要服从于、服务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其占有保护的权利可以认为是从有权占有正保护派生出来的假借保护。

    当有权占有未出现或者未提起占有保护请求权时,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处于自我保护状态之中;当有权占有已经出现或者提起占有保护请求权时,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处于责任保护状态之中。

    自我保护状态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权处于苍白与脆弱状态,很多时候是很尴尬的。

    正统的占有保护,是忽略了无权占有保护的,客观要求有权占有人需要保证存在合同关系或者交付占有、登记占有的人证物证,而无权占有人却缺乏这些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

    尽管本章本条款给予一个宽大的占有的权利,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肯定仍然存在很多的困难与阻力的。

    新无权占有人对于原无权占有人,通常采反诘问题是:凭什么返还给你啊?凭什么赔偿给你啊?所有这些纠结的存在,对于无权占有人自我保护以下马威,自我保护因脆弱而被拖延甚至于失败的案例肯定是不少的。

    责任保护状态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将无权占有准保护转轨至有权占有正保护方面来,此时此刻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完全改观。

    原无权占有准保护人是占有权人、普通债权人的,现在已经成为法律责任人、普通债务人,占有保护人为有权占有人所替代,普通债权人也为有权占有人所替代。

    正统的占有保护取代非正统的占有保护,是占有进程保护机制中之必然趋势。法律赋予有权占有人以刚性的占有需求,赋予无权占有人以柔性的占有需求,也完全是合情合理的。由此可见,所谓无权占有保护的脆弱性,根源在于责任保护机制的充分发挥,在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对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领导作用。

    第二,占有过程的过渡性。

    无权占有保护是过渡性保护,其目标是从非保护过渡到准保护,然后过渡到正保护。这种法律规则不是出于逻辑设计,而是出于长期的法律实践的结果。

    不当占有与非法占有、三角占有与多角占有等非常态占有关系的客观存在,为法理逻辑、立法理论与实践提供了现实基础。

    只要存在无权占有关系,无权占有人的预防占有保护可发生作用,阻止第三者插足而行使占有保护的权利,以及恢复本位的占有状态和恢复正保护的占有状态,都可以算作是占有保护的流水作业与流水线。

    无权占有保护的过渡性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从属性决定了过渡性。无权占有人必须从属于有权占有人,无权占有关系必须从属于有权占有关系,准占有保护必须从属于正占有保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有个别特殊情形的出现,就不会取消无权占有保护的过渡期。

    其次,证据链决定了过渡性。占有保护的证据,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证据。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所发生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与第三者占有人发生的证据是间接证据。有权占有人对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比较容易取得与处理的,有权占有人对第三者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不容易取得与处理的。

    假如,取消了无权占有人的一切占有保护,那么,无权占有人不能对第三者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中间的链条就断裂了,有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终于就要落空了。

    无权占有保护的过渡性可以这样推定:

    一是恶意占有人的过渡期原则上短促于善意占有人的过渡期。

    恶意占有人是无条件担负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的对象,是完全的零物权人,应当是每拖延一天就加重一天的处罚。善意占有人是有条件担负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的对象,是不完全的零物权人,应当比照恶意占有人的情节减轻义务与责任,原则上也不应当拖延负责。

    二是第三者无权占有人的过渡期原则上短促于原无权占有人的过渡期。

    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原无权占有人明知自己对于此不动产或者动产无权占有,擅自将不当或者非法占有物让于他人占有的,应当主动承担非法变更、转移占有的责任,尽量缩短第三者的占有期限。其他无权占有层次的,以此类推。

    三是原占有关系的恢复与责任承担需全盘考量。

    有权占有人向无权占有人已经主张占有保护的,无权占有人应当立即向第三者主张恢复原占有关系,并不迟延地向有权占有人履行恢复占有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

    第三,占有成果的替代性。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功能作用在于替代性与可替代性。前者是有权占有人充分发挥占有正保护权利的结果,后者是无权占有人充分发挥占有准保护权利的结果。

    替代性,指无权占有准保护最终会被有权占有正保护所替代,以期将占有关系达到圆满的状态。

    一般而论,占有关系的圆满状态是分为两个系列的:第一个是有权占有正保护的圆满状态。自物权、他物权以及派生性物权之有权占有人的占有权要恢复圆满状态,不得不借助于占有保护这一法律工具来进行cao作,不得不对于无权占有人施加压力。

    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占有保护请求权,说到底是为有权占有人而设立的。有权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以及其他的权益保护请求权,绝大多数是自己独立行使的。那么,通过“看不见之手”、“第三只手”来间接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等请求权,就会更加省时活力省费,就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现实生活中,有权占有人向恶意处分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恶意处分人得向善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善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占有人向其占有关系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于是乎,就将有权占有人之物上保护请求权与无权占有人之物上保护请求权串联起来了。有权占有人直接行使、间接行使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是一条法锁关系的链条,必须完整地链接、圆满地解除,否则,有权占有人之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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