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19-2-1 (第5/5页)
为玉帛。 其次,对于自力救济与非自力救济应当有科学的界定与正确的认识。我们就不能回避自力救济与非自力救济如何科学的界定与正确认识的问题。所谓自力救济与非自力救济,都是权利人利用法律保护的条件和自身的环境条件通过不同的途径来寻求救助,从而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 广义的自力救济,按照罗马法分类一般是两分法。非通过司法途径帮助的办法来寻求法律保护就是广义的自力救济即私力救济。除此之外就是广义的非自力救济即司法救济,也称之为公力救济。 狭义的自力救济,按照现在的划分法一般是三分法。完全靠权利人自己来利用法律保护的条件和自身的环境条件通过独立的途径来寻求救助,不通过行政途径或者司法途径来寻求救助,就是狭义的自力救济。 除此之外,通过行政途径来帮助寻求救助,就是狭义的半自力救济;通过司法途径途径来帮助寻求救助,就是狭义的司法救济,也称之为公力救济。 纯粹的自力救济,就是权利人自己想办法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就是完全独立自主的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非纯粹的自力救济,就是权利人让关系人或者亲戚朋友来帮助来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 就自力救济、半自力救济和司法救济这三种救济途径而言,应当说各有千秋或者各有各的作用。 自力救济基本上就是自力更生的自我救济,适用于争议性不大的或者被侵占物件较小的对象,尤其是很适合消除危险请求权,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起来可以收到短平快的效果,省时省力并可节省诉讼资源,但公示的效力较差。 司法救济是公示效力和执行效力较好的途径,适用于争议性大的或者被侵占物件较大、或者价值较大的对象;但一般来说耗费的时间较长,手续烦琐而费力,尤其是不太适合消除危险请求权,太亲密的人为了鸡毛蒜皮的事情对簿公堂还会伤和气。 半自力救济的优缺点,应当是介于自力救济和司法救济之间。 正确的办法应当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一般情况一般对待,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其三,占有保护的基本流程是“自力救济—公力救济—补充自力救济”。 民事主体的占有保护,应当立足于自我保护,即使是善意占有人也不能事无巨细地寻求公力救济。绝大多数情形是“自力救济—公力救济—补充自力救济”。 本条款规定的“一年”为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的问题。占有保护请求权的除斥期间已过,占有人不能再主张请求权,但这绝不妨害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请求权。除斥期间过后的救济,就是补充自力救济。 其四,占有保护制度从物权法到债权法的统一性问题。制度物权法系之占有保护制度,现在姑且不论。那么都是民法体系的,担保物权法系与普通物权法系的占有保护制度,是否具有统一性与特殊性问题,已经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本法第220条第2款规定:“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就由有权占有人蜕变为无权占有人,但此时质权人仍然是担保债权人,不是一般的无权占有人。 其四,特殊情势下的以强制强、以暴制暴问题。占有保护请求权里面,有两项很重要的请求权,一是消除危险请求权,一是排除妨害请求权。那么,侵占人以强占、暴占的方式来威胁权利人的财产与人身安全的时候,权利人应当有权在特殊情势下的以强制强、以暴制暴。 比如房地产开发商在业主房屋旁边使用挖掘机挖墙脚,导致业主的地基沉降,这个时候消除危险已经是刻不容缓了。业主赶走挖掘机不成,就可以强夺挖掘机开关的钥匙制止强暴行为。这是正当防卫,可以不负强夺钥匙的法律责任,而且法院会支持业主要求挖墙脚者赔偿损失,支持业主消除危险请求权。 其五,另类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司法救济。立法专家在解释本条款的意义时,对于失主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司法救济问题作出了特别说明。 专家说,还需说明一点,即本条所规定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要件之一,为侵占人的行为必须是造成占有人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否则不发生依据本条规定而产生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例如,遗失物之拾得人,虽然拾得人未将遗失物送交有关机关而据为己有,但此种侵占非本条所规定的情形。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并非是失主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丧失对物的占有,可能是由于疏忽大意遗忘物品等),因此失主对于拾得人不得依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据提起诉讼,而应依其所有权人的地位提请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522页)。 基于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民事主体的占有保护、占有保护请求权和占有保护除斥权,限制自力救济、提倡公力救济。对于侵占、侵夺等行为,普通物权法以及担保物权法之占有保护,仍然以软约束力为主,不能跟制度物权法那样采取强制措施来对于侵占、侵夺等行为来进行严厉打击,除非侵占人、侵夺人违反了治安管理法或者违反了刑法的规定。 在正确处理无权占有关系中,公力救济至关重要。但不能完全排除自力救济。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5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占有保护正解概述〗〖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占有物消除危险请求权〗〖占有人返还原物除斥期间〗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按照物权法系区分,分为普通物权法系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担保物权法系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和制度物权法系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政策物权法系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以及技术物权法系的法理基础等等。 此外,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非成文法,也存在一定的法理基础,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之处,协助成文法解决一些少见的、细小的、具体的问题。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