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8-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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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8-2 (第2/7页)

谱的是日本民法典,里面公法的内容占1/3以上,连国家赔偿法这样纯粹公法的内容也肆无忌惮地增加进去了。日本是个私有化国家,他们也知道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统一性啊,他们的法律专家没有中国那样的法律专家聪明啊。

    那些私有化国家可以明目张胆地将公法内容加进民法典和物权法,中国是公有制国家为什么反而不行了呢?就拿中国那位有名的法学家来说,他是中国顶级学府的法学教授,每天上班要用公物,每天上街要走公路,他是一个纯粹的私有者吗?他一辈子只承担私法的法律责任,而不承担公法的法律责任吗?

    原子弹怎么了?原子弹仅仅保护国家财产,不保护私人财产了吗?只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不保护人身安全吗?保护国家所有的原子弹,为什么非要采取列举法?采取概括法不行吗?

    以上绕过来绕过去,并不是与“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无关,而是太有关系了。不是“博士买驴,三纸无驴”,而是太有驴了。

    博士买驴之前,看看马相,这样有比较就有鉴别。用经济学家的话来说,这叫“市场调查”,是在交易实行过程中寻求帕雷特最优化的必要措施。

    什么叫法律责任?

    对于这样一个极其重要、极其敏感性的问题,到底有没有标准答案,也未可知。

    民法学家们会说,承担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学家们会说,承担物权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法学家们会说,承担行政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经济法学家们会说,承担行政经济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这些法学家们一定是各自为政,各为其主。一定是打锣卖糖,各管各行。

    是的,他们都有他们一定的道理。当然,他们都会懂得要正确处理法律关系,做一个完全堂堂正正的法律关系人。

    谈到民事主体,现在地球村上每个人都是民事主体。而民法学家们惯用的总推定规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这到底是绝对真理,还是相对真理?

    现在与将来的以及永远面对的客观情势是,世界上的人造物、自然物、有形物、无形物、要式物、略式物等,高达数百万种之多,关系到人类生产、经营、交换、流通、消费、分配等各个领域,关于当事人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什么时候什么样的法律、有多少法律能够进行一一规定?

    比方说,现在于一些阴暗的角落里流行一些新型毒品,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相应的规定,是否该禁止,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不知晓。在这样不明朗的情势下,还能够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总推定规则吗?

    谈到“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总推定规则,我们可以联想到法律关系,用法律关系的理念来界定法律责任,这也是一种思路,却是勉强的想法。

    真正的或者标准式的法律责任,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界定的法律责任。而且“法律责任”本身是与“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总推定规则相矛盾的,逻辑学上是根本讲不通的。

    然而,“法锁责任”这个特殊的概念,既可以正确处理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上的问题,又可以连带处理“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总推定规则问题。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处理“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总推定规则问题。

    所谓法锁责任,就是法律锁链上的责任。其包括法律责任,而不止于法律责任,法律的锁链是可以延长到一定位置与范围的。

    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法律锁链上的责任与法律责任是重合的,两种责任是同一性质、同一内容、同一形式、同一规格或者同一标准的责任范畴。称呼“法锁责任”不顺口,就直接称呼“法律责任”好了。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锁链上的责任是独立自主的。在合情、合理、合适、合则情势下,“法锁责任”就自然而然地将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土法链接起来,弥补法律规定的空缺,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也可以减轻法律规定的负担,收到一定之规的效果。

    “法锁责任”的目的意义,并不是要推翻“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总推定规则,是要在承认这个总推定规则前提下,进行适当的修正,使得损害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更加科学、更加公平合理,从而正确处理损害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的深层次复杂的矛盾问题。

    2、责任推定

    物权法第244条关于占有物毁损、灭失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是简要式规定,一些深层次复杂的矛盾问题并没有揭示出来。法理学家们对此条款的逻辑推定,已经抓住了主要矛盾,一些次要矛盾和部分的矛盾之主要方面,需要作进一步的推定。

    就宏观控制方面来说,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命题,不仅仅是无权占有人法律责任的问题,当然应当包括有权占有人在内。不仅仅是无权占有人、有权占有人法律责任上的问题,还有法锁责任上的问题。不仅仅是物毁损、灭失需要赔偿损失的问题,还有物权上、债权上、权利上、利益上、收获上和支出上、成本上等等方面的赔偿损失问题。

    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说,所涉及到的对象、范围、内容、形式、性质及其法律责任都是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别的。

    前两种法系中,当事人于特定的条件下,甚至于可以讨价还价,可以将法律责任部分变更为法锁责任;后两种法系中,当事人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不能随便将法律责任变更为法锁责任,也不容易将法锁责任变成法律责任;也不能将一种法律责任变成另外一种法律责任,也不容易将一种法锁责任变成另外一种法锁责任。

    法理学家们谈论无权占有人损害赔偿及其推定方案,那是基本方案,当然应当还有其他的分支、细小的方案。他们谈论无权占有人,似乎只有一种善意占有人、一种恶意占有人似的。

    其实不然。善意占有人有多个种类,恶意占有人也有多个种类。种类与性质不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也就不同。

    善意占有人,分别有有偿取得、无偿取得、偶然取得、无因管理等几个品种,他们各自可以发展善意占有关系人,光占有关系人至少有20多种,责任推定方式需要进行修正。

    第一部分:几种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推定。

    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推定,应当分别对照其种类与性质推定,不能以偏概全,也不能李代桃僵。

    (1)有偿取得的善意占有人,是对权利人无功但容易接受谅解的责任人。

    责任推定方式:标准型推定方式。

    责任类型:返还物权或者原权利的法律责任,有利益关联的债权式法锁责任。

    适用对象:有偿取得的善意占有人。

    占有性质推定方式:善意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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