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5-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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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5-2 (第5/5页)

谱性。

    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关于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及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是从一事一物一权一人之微观经济学、微观物权法学和微观物权运动场方面出发的,有一定的局限性。

    而制度物权法关于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及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是从多事多物多权多人之宏观经济学、宏观物权法学和宏观物权运动场方面出发的,有一定的广泛性与广谱性、广域性。如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主导地位的制度,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不动产与动产优先权制度、土地所有权公共所有制度、公共利益优先制度,耕地保护与土地规划制度、专地专用制度,国家财产与国有企业的产权保护制度等等,不再拘泥于一事一物一权一人,而是从多个物权、事权、财权、人权、监管权视角来界定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及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例,关于内部的主要责任人就有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国有资产与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各级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于他们的占有权分类,基本上限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公共信托式占有与商务公务信托式占有、一般性占有,无权占有方面基本上不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关于占有物,主要是指国有企业的占有物大包裹、占有权与占有义务大包裹和占有人大包裹、占有范围大包裹、占有责任和信托责任大包裹、赔偿责任大包裹。

    如此法第30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由此可见,系统化、企业化、整体化、动态化甚至于社会化占有形态、占有体系、占有责任和赔偿责任等,远远要比《物权法》第244条所规定的范围宽广得多。

    第六,专门法特别法的统一性。

    制度物权法利用大量的行政经济法和各种财产刑法双管齐下,狠抓内鬼与外敌双管齐下,对于公职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从重、从严、从快追究。

    就是说,制度物权法的特殊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是对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或者是对于集合所有制(包括混合所有制)的公职人员或者共职人员,可以作为重点对象来追究责任。

    物权化方针与债权化方针上,既可以执行“一致对外”的方针政策,也可以执行“一致对内”的方针政策。

    第七,损害赔偿责任特殊性

    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体制机制中,损害赔偿责任特殊性都是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惩戒手段、解决措施上,均比其他法系的严谨、严重、严峻、严厉。

    制度物权法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制度的实用性如日中天,对于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但是,对于这种特殊性的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现象,主要是从刑法学、行政法学、政治经济学、社会学入手的,较少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制度方面入手的,好像菜肴里缺乏佐料与味精一样的。

    制度物权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特殊性,是由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特征决定的。

    其主要内容在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关系的特殊性,国家整个占有制度整顿秩序的特殊性,法律关系与法律约束力的特殊性,以及各种重要的损害赔偿责任特殊性等。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办不到的事情,制度物权法能够办得到,这就是特殊性。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4条

    相关名词:

    〖恶意占有人毁损灭失占有物的责任〗〖占有物毁损灭失损害赔偿的责任人〗〖善意占有人毁损灭失占有物的责任〗〖恶意占有人毁损灭失占有物的责任〗〖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法理简析〗〖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返还原物请求权〗〖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项〗〖遗失物领赏权〗〖领赏比例与除权条件〗〖质物保管信托责任〗〖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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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指由制度物权法或者特别的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控制的比较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共同特征是大大缩小善意占有主体与客体范畴,扩大恶意占有、恶意处分主体与客体范畴,损害赔偿责任更加严重。有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所占的比例最大,而且表现出不同形式的特殊性。

    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同于一般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可能重新审视甚至调整传统的损害赔偿责任理论模式,以“应赔尽赔”的新规则代替“适当赔偿”的旧规则。

    此项特别规定,由所有制特别关系法、所有权特别关系法和占有权特别关系法以及特别侵权责任法规范与控制,需要认真厘清恶意占有人之特别与一般的损害赔偿责任。

    经过类比推理,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与适用范围,大致上可以定义为:

    第一,以当事人占有权限为标准,可推定有权占有人为一级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第二,以债权的约束力为标准,可推定担保物权法中的毁损、灭失人为二级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第三,以法律的强制性为标准,可推定制度(政策)物权法中的毁损、灭失人为特级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第四,以事实占有的客观条件为参考标准,善意取得准所有权或者准自主权的占有人为低级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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