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2-2 (第4/5页)
时的价值与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的价值不同的,以较高的价值为准。 同样地,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价值,以权的实际价值为准,遵循就高不就低的损害赔偿原则。恶意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的价值与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的价值不同的,以较高的价值为准。 注意,这里的“恶意占有”,依占有人的动态变化而确定。取得时为善意的,而后得知自己为恶意占有的,自其知道之日起,变为恶意占有人。但是,恶意占有人无法变为善意占有人,因为恶意处分人的非法交易行为连累了恶意占有人,无法洗清有瘕疵占有的清白。 其三,有权占有的他物权人以及债权人等损害、损失赔偿责任,一般是合同约定的必要责任。 用益物权人、收益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借用人、享用人等有权占有人,以及运输人、托运人、保管人、寄存人、加工承揽人和其他的信托物权人等有权占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约定,对于自己或自己人毁损、灭失占有物或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承担损害或者损失赔偿责任。 动产质权人、权利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法院判决抵押权人、浮动抵押权人等债权人之类的有权占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或自己人毁损、灭失占有物或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承担损害或者损失赔偿责任。 共有人、继承人、其他的占有关系人等有权占有人,一般是依照合同约定或者其他办法,对于自己或自己人毁损、灭失占有物或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承担损害或者损失赔偿责任。 共有人,系指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人等所有权式共有人,包括合伙共有人、业主共有人、家庭共有人、夫妻共有人等共有人。 此处没有包括集体所有制、集合(混合)所有制之类的特大型共有人。此类特大型共有人,一般与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来进行区别对待。 各种侵权责任法中,以及国家、集体、私人财产保护防火墙中,“破坏”一词是最关键的通用词语之一,也是使用频率最高、最密集的关键词之一。 究竟其实,“灭失”与“破坏”都是近义词。“占有物实体灭失”与“占有物实体破坏”的区别并不大。无论从词义学上还是物理学上、经济学上还是物权法理上,都可以看出这两个近似的贬义词都令人非常厌恶,唯恐避之不及。 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中,当出现“灭失”与“破坏”时,或者当出现“占有物实体灭失”与“占有物实体破坏”时,自然而然地将“违法”或者“犯罪”的性质联系起来,毫不留情地对此进行法律制裁。
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为了适当照顾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的交易安全,对于占有物非因应归责于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的毁损、灭失的,得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从宽处理。对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则采取“一棍子打死”的办法,当出现“灭失”与“破坏”时,或者当出现“占有物实体灭失”与“占有物实体破坏”时,自然而然地将“违法”或者“犯罪”的性质联系起来,毫不留情地对此进行法律制裁。 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毁损占有物实体的,以及毁损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同样需要对权利人无条件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另类小结 众所周知,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虽然同归无权占有,其占有财产的信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显然是不相同的。但是,就其因果关系而言,因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与非因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就有不同的法理解构。 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推定基本原则如下。 第一,对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几种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均各依基础法律关系去解决的原则。 基础法律关系,系指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占有权关系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之类的基础法律关系。其中,所有权关系法和占有权关系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之类的基础法律关系,重点划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几种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正确处理返还原物与损失赔偿、有限赔偿与全额赔偿的原则。 如果不具有寄托、租赁等正当法律关系或者外形上虽有此类关系但实为无效或者撤销时,占有人同占有返还请求权人之间的责任义务,可以适用有关侵权责任或者不当得利的规定。但仅仅有此规定不足以充分解决问题。 因此,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权利人;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毁损,是由于占有人有意无意的过错,使得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降低。灭失,是由于占有人有意无意的过错,致使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复存在,包括物的实体消灭和丧失下落,或者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而不能返还。 譬如,甲的自行车被乙借用到期不还,乙在自行车链条掉脱的情形下仍执意骑行,导致自行车链条断裂,即为有意无意的毁损。又如,乙疏忽大意或疏于保管,有意无意的致使自行车被盗无法找寻回来等,称之为灭失。 二、无权占有毁损灭失占有物的责任人 无权占有人毁损、灭失占有物的当事人,指有权占有人一方对于无权占有人一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等权利之两大阵营的当事人。其中,毁损、灭失者为责任人,请求赔偿损失者为请求权人。 1.有权占有人 第一板块有权占有人。于普通物权法系中,指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收益租赁权人)、用益权人(使用租赁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地役权人、单一占有权人(保管人、仓储人、运输人、加工承揽人等)、享用权人和信托物权人等公开的占有权人,依据普通民商法制占有制度,依据占有人、占有物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和因果关系,均有权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向无权占有人一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 第二板块有权占有人。于担保物权法系中,指留置权关系人、质权关系人之直接控制占有人,依据担保债权法制占有制度,依据担保法锁占有人、担保法锁占有物的担保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和因果关系,均有权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向无权占有人一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 第三板块有权占有人。于制度物权法系中,指全民、集体、集合或者其他所有制的有权占有人、信托式或者制度信托式有权占有人,依据公共利益优先占有制度、自然资源与土地所有权公共占有制度以及专属财产占有制度、专有财产占有制度、专控财产占有制度和一般财产占有制度,依据制度物权占有人、制度物权占有物的制度占有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和因果关系,均有权在自己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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