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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2-2 (第2/5页)
本和影响机械寿命,从而影响到经济效益的提高。 机械磨损也不止于机械设备的磨损,其他物的折旧式磨损、破损式磨损以及陈旧式磨损和自然损耗等也属于机械磨损,或者属于机械性磨损。如鞋子不是机械,也会发生机械性磨损,从而消耗鞋子的使用价值与经济价值。 二则,经济学上之物理磨损。 经济学上物理磨损,会结合自然法与经济法两个基本点,再衡量物理磨损的经济衰退数值。物本体自然发生的物理性能之损耗,也可以致使物的交换价值、经济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 生产经营领域、一般流通领域中之物,与消费领域或者限制、禁止流通领域之物,有着不同的经济意义。有经济意义之物是可以扩大经济成果的,无经济意义之物是难以扩大经济成果的。同为物理磨损,损失损害程度有不同的解释,用于经济目的之物毁损明显严重于非用于经济目的之物的毁损。 三则,经济学上之自然磨损。 经济学上自然磨损,也会结合自然法与经济法两个基本点,再衡量物理磨损的经济衰退数值。物本体自然发生的物理性能之损耗,也可以致使物的交换价值、经济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 某些机器设备长期不使用也会生锈甚至报废,某些食物长期不食用会腐败变质甚至报废,某些用品保管不善也会发霉生虫甚至报废,某些带水份之物容易缩水甚至报废,某些电器与电路、电池不使用也有自然消耗造成浪费。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自然损耗,影响到物的保值增值,可以致使物的交换价值、经济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 因人类活动导致大地、河流、海洋、天空和有关处所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是严重的物本体物理性和自然性毁损根源之一。不仅使得物的使用价值、利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而且使得生物界遭受灾难甚至灭顶之灾。 四则,经济学上之精神磨损。 经济学上精神磨损,是指物品、产品因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而导致比较价值损耗,或者因为丧失好的交易机会、未利用好的交易方式而导致比较价值损耗,或者是资金利用率低下而导致比较价值损耗等,可以致使物的交换价值、经济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 日常生活中,人们从BB机、BP机、大哥大到1G、2G、3G、4G、甚至5G手机等,科技进步很快,更新换代速度就很快,旧的通信设备很快被淘汰,产品折旧时间愈加缩短,可以致使产品的交换价值、经济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这样精神磨损的例子很多,不胜枚举。 经济学上精神磨损,为一些精明的企业所青睐,并广泛推广应用,在全世界开展了科学技术大竞赛、产品设备更新换代大竞赛、产品质量升级大竞赛。企业故意淘汰、毁损和消灭一些过时了的机械设备与产品,经济学上有着特定的含义,不能与其他的毁损、灭失相提并论。 (3)物权法理学上的毁损 物权法理学上的毁损,需要对照检查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不同特点,结合物理学上的毁损和经济学上的毁损等方面的毁损特点,从而更加精确地界定各自占有物毁损的法律责任。 所谓物权法理学上的毁损,依宏观物权法理学而言,是从物的毁损与物权的毁损、债权的毁损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毁损等几个方面来一同衡量的。 就是说,即使被占有物没有毁损,也没有灭失,同样会对于有权占有人、合法占有人产生物权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毁损。这样一个潜在的重点问题,可以从“经济学上的毁损”一些内容上可以得到其中的端倪。 注意上述“致使物的使用价值或者利用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以及留意“致使物的交换价值、经济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以及其他相关的描述,这在物权法理学上是很有用的。可以说,这是技术物权法的客观要求。当物权价值与使用价值、利用价值、交换价值、经济价值联系实际时,就会赋予这些概念以新的内涵,解决问题就会精确到位和得心应手了。 物权法理学上的毁损,首先从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上作文章,然后再结合物理学上的毁损和经济学上的毁损等方面的毁损特点,采取分类排列与层层递进的办法,兹将可归责于或者不能归责于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一一澄清与厘清,从而建立健全自己的侵权责任法模块,从而达到有的放矢的良好效果。 物权法理学上的占有制、占有权、占有人、占有物,以及占有条件、占有形式、占有情势、占有关系、占有效力和占有结果、占有义务、占有责任等,需要与占有物实体“毁损”或者“灭失”作比对。简单地推理或简单地下结论,难以精确地判断“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容易将好事办成坏事,容易于对人对事中产生不公平合理现象。 论及建立健全占有物毁损以及灭失之类侵权责任法模块,倘若建立一个计算机模型,有可能涉及到数十种甚至数百种之多,不相信试试看。 物权法第244条关于“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规定,只不过是从微观物权法角度来作出简要规定的。实际应用中,应当了解一些宏观物权法理学原理,结合其他的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衡量与认真贯彻落实。 有些教科书、通说、解读文本中,对于物权法第244条的解释是很不全面的,或者说是浅尝辄止的。 针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的对象与问题,他们只讲述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没有包括有权占有人在内;对于善意占有人,并没有区分有偿取得占有与无偿取得占有两种善意占有人,更没有讲到恶意处分人;也没有区分经济领域上的占有与纯消费领域上的占有、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以及物权意义上的占有与债权意义上、经济意义上的占有等重要问题。这样的讲解肯定是不全面的。 条文中,仅仅点了“恶意占有人”之名,包括恶意占有的类型在内,这是肯定了的。其他的占有人和占有类型没有点名,就不能完全肯定、也不能说专指善意占有人与善意占有的类型。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中的“占有”类型,应当是泛指,而不是专指。 “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中的“占有人”类型,应当是泛指,而不是专指。 占有的主体与客体是有很多类型的,占有关系也有数十几之多,总不能“废黜百家,独尊儒术”吧? 2、灭失 灭失,即泛指占有物实体毁灭、消灭、自灭、泯灭、淹灭和丧失下落,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取得而无法返还等。 灭失,是占有物实体受到严重的或者彻底的破坏而不复存在,使得物的功能效用根本不能恢复,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取得而无法返还等。 (1)毁灭 毁灭,指占有物实体或者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因人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销毁、消灭。 如燃料、原料和其他物品因燃烧而销毁、消灭,标志着原物已经根本不能恢复原状,只能以替代物进行返还,侵权人需要完全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如销毁、消灭会计账簿与凭证,或者股权证、专利权证、注册商标专用权证等证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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