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6-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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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6-2 (第3/4页)

自物权善意的占有,限于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善意的合理侵害、合理损耗的方式与范围之内,当事人不得任意扩大侵害与损害范围,否则,蜕变为恶意占有时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占有,指当事人对于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取代性支配、管领、控制和持有、管有,事实上有取代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之迹象,构成了对于他人行使所有权一定程度上的妨碍或者妨害。

    广义的占有,还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一条龙连锁占有行为,占有人行使的权能项目越多,自己得益越全,对于他人行使所有权的妨碍或者妨害程度越深。

    深入理解本条款,应当加以说明的是有四个问题:

    其一,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主要是所有权式之物上权。

    遵循善意取得的规则,符合法定要件和事实要件的,善意占有人可以依法取得占有物或者权利的所有权(或者权利中的财产所有权)。这是一种高规格的占有形态,并不是所有的善意占有人都能够享受这样的权利。

    外国立法例以及中国立法传统,一般采所有权限制论来解释善意占有人的权利。承认某些善意占有人的占有事实,与确认某些善意占有的占有权利,应当是两个方面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在一起模糊法律关系。

    其二,善意占有的权能判定是一个重要标志。

    按照占有的权能区分,善意占有分为全权能式占有与非全权能式占有。前者是所有权式或者自物权式占有,此外便是非所有权式或者他物权式占有。

    所谓权能,系指占有人能够享有的占有权或者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所有权是一种全权能的自物权,四项权能都能够依法取得、行使或者转移、变更、消灭。

    所谓善意的占有,按照本条款内容的判断,实指善意占有人限于占有、使用两个权能的法律认可,并未认可收益、处分两个权能的善意占有。

    其三,对于善意占有人损害赔偿的免责是有限度的。

    依据本条款的规定,所谓“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指的是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正常损耗和折旧的程度。

    对应于此项内容,一般而论,善意占有人可以不负责此种损害赔偿义务。如果物的损耗不正常,或者超过折旧所能够承受的范围,善意占有人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无偿享有的善意占有,一般需要善意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四,善意的占有可以是双方的权利。

    它可以是单向调节的,也可以是双向调节的。就是说,一般情势下,善意占有的主体与客体只有一对一单向组合,有的时候就不是这样的。如二对二组合、多对多组合,双方或者多方互为善意占有人,同时相互交换被占有物。

    自物权善意的占有,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善意的占有、动产所有权善意的占有、担保物权善意的占有三条思路来推定。其中,不动产所有权善意的占有,要注意是否与制度物权法的规定有牵连,如果有牵连,需要进一步依特别法或者专门法来推定。

    普通物权法的一套推定办法,主要是针对无权占有中的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行为不明确时所作出的推定,也就是主要针对动产占有关系不明确时所作出的推定。

    其基本逻辑是:以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其占有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为标准,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以上这种推定办法,在制度物权法中或者在不动产占有关系中往往是行不通的。如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五层的楼房,盖房屋前未经过县级以上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明显的不符合土地与房屋建筑规划标准。

    对于许多农民而言,真的谈得上“占有人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他们并不懂得什么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和地役权这些名堂,只知道自己的宅基地自己盖房子“是自己的自由”。如果说,按照普通物权法的推定办法,那么,许多的违章建筑就根本监管不了了。

    三、他物权善意的占有

    他物权善意的占有,指当事人的行为他物权人的物权构成侵害,本义上是无权占有该物的,但限于善意的合理侵害、合理损耗的方式与范围之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制度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关于占有关系性质的推定,在某些场合下可能有些差异,需要对于他物权善意的占有适当地作出一些物权化调整。

    笔者认为从普通物权法来说,物权的等级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基本等级。

    第一等级:所有权(自物权)式善意占有。

    所对应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个全能的高级权限。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中均存在这一主导物权。

    其中,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权,包括有专属的、专有的、专控的和一般的四种所有权。主要共有所有制的所有权,包括有专有的、专控的和一般的三种所有权。一般共有(物业小区)所有制的所有权,包括有共有、专有和私有的三种所有权。合有制的所有权比较复杂,在这里暂时不作结论。

    经过一系列的排他排除法、分割排除法,实际上对于所有权式善意占有能够合格的已经不多了。

    以善意取得制度享有的所有权,并不是很纯洁、很可靠的所有权,是有连带瘕疵的所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或许会作进一步的分析排除。民法、物权法上的排除只是浅层次的、低效力的排除,公法、刑法上的排除才是深层次的、高效力的排除。

    通常,民法上所指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以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等,主要是以所有权为蓝本进行对照的。无权占有人特别是恶意占有人对于他人的损害,以损害所有权的程度最重,其他他物权逐级次之。

    第二等级:用益物权(他物权)式善意占有。

    所对应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个较高级的权限。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中均存在这一类他物权。用益物权也是一类很重要的物权,特别是在土地、房屋等重要不动产领域,其长期占有程度也很高,其产权交易的活跃程度比土地类不动产所有权更加活跃。

    基于土地类不动产所有权相当突出的原因,很多类型的土地用途与放权让利程度不同,土地用益物权的受惠程度也不同。故其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与不动产物权价值有一定的关联,其背后主要是由制度物权法来加以推定,一般需要对于不动产善意占有的性质相对地从严推定。

    第三等级:用益权(他物权)。

    用益权,亦称占用权,所对应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两个中级的权限。地役权式、宅基地使用权式善意占有,应当是常见的用益权式善意占有。

    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中均存在这一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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