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6-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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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6-2 (第2/4页)

不明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准所有权人(无主物、文物等不明物拟定为国家所有),合法、合时限的善意占有不但无妨害,反而很有益处。

    善意占有人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三大条件情势下,或者不符合所有权式占有的情势下,只能取得占有权式占有、质权式占有、留置权式占有,以及使用权式占有等占有形式或者占有权利。

    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一般表现为占有权式占有,或者单一占有事实上的占有,实际上只是保有、管有、持有、看有,占有的义务是第一性的,占有的权利是第二性的。所谓占有权,往往是虚拟的、参照的占有权,并无实在的占有权。

    拾得遗失物,发现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文物等无主物,拾得人、发现人可以拟定为善意占有人,本质上是无权占有人。但是,为了有效地对抗恶意占有人的占有、恶意使用人的使用、恶意收益人的收益、恶意处分人的处分,有时候仍然需要拟定为占有权人,否则就难以对抗第三人的不法侵占、不法破坏。

    他物权式善意占有人,并非以合理的价格取得物的占有或者权利的占有,以意外偶然方式、受赠与方式、受委托方式占有见多见长。论其无权占有,也不是绝对的无权占有,也不是绝对的与善意取得制度无缘。

    譬如,善意占有人拾得一头母牛,于返还母牛之前,基于无因管理的权利,该占有人可以从母牛中挤牛奶利用,以防止该母牛因牛奶包发胀而生病。依据物权法第243条关于“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之规定,该善意占有人可以取得善良保管母牛的保管费用。这是不基于占有权所发生的权利,而是基于占有义务所发生的权利。或者说,这是基于无因管理的义务而达到目的的权利。

    质权式占有、留置权式占有以及抵押权式间接占有,这是担保物权式特别占有。占有人不能以取得物的所有权或者权利的所有权为目的,于实际运作中并不排除因债务人的同意而取得物的所有权或者权利的所有权。

    具体来说,于担保物权范畴中,发生善意占有的事实不是没有,而是很少见到。其中,发生概率较大的是知识产权的善意占有,还有不可转让的股权、基金份额、企业债券等方面的善意占有等。按照登记生效等方式推定是否善意占有,当然是很容易的,问题在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虚假登记、作弊登记的事件也会发生的。

    知识产权可以反复地转让,而且派生性物权、物权人及其物权关系非常隐蔽与复杂,物权变动过程中给予善意占有人善意占有甚至于善意取得留下了想象的空间。

    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与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非以合理的价格形成的占有,故取得占有物或者占有权利之所有权的机会很少;后者是以合理的价格形成的占有,故取得占有物或者占有权利的机会很多。

    关于善意占有的推定,我们应当运用系统论的思维方法进行辩证的深入浅出的推定,打破仅推定所有权占有性质的形而上学办法,对于应当推定而未推定的物权对象一一加以平等对待。因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派生性他物权等他物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同样地需要得到甄别与保护。

    3、两种善意占有组成的占有关系

    两种善意占有组成的占有关系,是指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与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组成的占有关系。其特点是“一荣俱荣”或者“一损俱损”。

    指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与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组成的占有关系成立后,总体上说,其中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自物权式善意占有人、他物权式善意占有人和有权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当后两种关系人不与前两种关系人发生占有纠纷时,占有关系可以照常进行。否则,就有可能终止占有关系。

    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的弱点在于,善意占有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的所有权,属于亚种所有权,完全是有瘕疵的所有权。自物权式善意占有平安无事时,他物权式善意占有也会相安无事。但是,自物权式善意占有有事、崩溃时,他物权式善意占有也会有事、崩溃。

    正常情势下,正常的所有权与正常的他物权产生占有关系,所有权自身一般不会因外力作用而出事和崩溃,与他物权人构成的占有关系能够平稳过渡。

    非正常情势下,非正常的所有权与非正常的他物权产生占有关系,所有权自身一般会因外力作用而出事和崩溃,与他物权人构成的占有关系不能够平稳过渡。

    以上阐述,是从单一的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和单一的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进行简单阐述的。

    当自物权式善意占有与他物权式善意占有,一并发生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等混合关系后,表面上平静的占有关系有时候也会泛起涟漪。

    倘若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崩溃,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也会跟着崩溃。而且这样的崩溃是彻底的崩溃,自物权式善意的占有会归于消灭,他物权式善意的占有同样会跟着归于消灭,两者之间的占有关系同样会归于消灭,而且再也没有翻身的机会。

    比如说,当自物权式善意占有与他物权式善意占有形成占有关系后,公安机关或者法院追究盗贼的法律责任,一直从恶意处分人追溯到善意取得人和善意取得人后面的善意占有人,在三人合力返还原物后,自物权式善意占有彻底崩溃时,他物权式善意占有跟着一同彻底崩溃,两者之间的占有关系紧接着彻底崩溃。

    通过反复比较分析,所谓善意取得制度和善意占有制度,只不过是权宜之计,一般是临时性的占有保护制度。对于有的当事人的占有事实甚至占有的权利,只能保证其初一,不能保证其十五。

    关于善意占有的行为导致被占有物而遭受物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这是本条款的一个核心问题。

    本条款明确规定了“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善意占有人是否承担责任,则未作具体规定。这种规定,是参照传统的普通物权法的精神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可能需要按照具体事由具体对待。

    本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占有人一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存在一些技术瓶颈问题,也不好搞一刀切式的规定。

    二、自物权善意的占有

    自物权善意的占有,指当事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侵害,本义上是无权源占有该物的,但限于善意的合理侵害、合理损耗的方式与范围之内,一般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占有人返还原物的义务和返还原物的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内容、形式、效力的占有类型,同样需要区别对待。

    制度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关于占有关系性质的推定,在某些场合下可能有些许的差异,需要对于自物权善意的占有适当地作出一些物权化调整。

    自物权,一般指不动产或动产之所有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自物权也可比照所有权的办法认定。

    善意的占有,指当事人所占有的标的物或者某些特定的权利,本意上是无瘕疵和向善的,行为上并无可苛责之处,基本上符合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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