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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5-2 (第5/5页)
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都是善意占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只不过是动产与不动产的侧重点不同而已。 动产之善意占有,较少存在制度物权法的制约,并且交付生效相对简单,他物权长期占有的情形较少,通常是以自物权的善意占有为代表。 不动产之善意占有,较多存在制度物权法的制约,土地所有制已经基本定型,并且不依交付生效为要件,不动产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的效力也不相同,他物权长期占有的情形较多,通常是以他物权的善意占有为代表。 物权法第106条作出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实行。这是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将善意占有制度统一起来,以期取得比较圆满的效果。 三、自物权与他物权善意的占有 关于善意占有的行为导致被占有物而遭受物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这是本条款的一个核心问题。本条款明确规定了“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善意占有人是否承担责任,则未作具体规定。 1.自物权善意的占有 自物权善意的占有,指当事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侵害,本义上是无权占有该物的,但限于善意的合理侵害、合理损耗的方式与范围之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制度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关于占有关系性质的推定,在某些场合下可能有些许的差异,需要对于自物权善意的占有适当地作出一些物权化调整。 2.他物权善意的占有 他物权善意的占有,指当事人的行为他物权人的物权构成侵害,本义上是无权占有该物的,但限于善意的合理侵害、合理损耗的方式与范围之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制度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关于占有关系性质的推定,在某些场合下可能有些许的差异,需要对于他物权善意的占有适当地作出一些物权化调整。 笔者认为,从普通物权法来说,物权的等级至少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基本等级:第一等级:所有权(自物权);第二等级:用益物权(他物权);第三等级:用益权(他物权);第四等级:占用权(他物权);第五等级:单一占有权(他物权)。 善意占有制度,应当是普通物权法中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中包括占有性质推定方法的统一、赔偿损失与免责范围的标准统一。善意占有是从单一占有权开始的,逐级升格就会逐步获利;逐级升格到所有权并处分了占有的财产的,应当负最大的赔偿责任和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物权法第244条就有这样的专项规定。 由此可见,所谓善意占有制度,应当是中性的占有物保护制度,善意占有人有临时性的或者过渡性的占有事实,但滥用占有的权利同样会承担法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相关词汇,详见《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2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自物权无权占有〗〖他物权无权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法律限制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无权占有性质的推定〗〖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善意占有制度,亦称不动产或者动产善意占有制度。通常指普通民法(普通物权法)意义上的规范而又可适当免责的财产占领制度,主要由成文法加以规范,无成文法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可依民间的公序良俗等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和自然法来规范。他物权占有与自物权占有、不动产占有与动产占有均需统一于这项占领制度,统一作为系统性的物权化规范。 善意占有制度,不是为了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占有权,而是为了维护善意占有人的交易安全,或者承认其占有事实,平整既团结紧张又严肃活泼的新秩序,平衡经济关系与物权关系,使得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处于公平合理和相当圆满的状态。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所有权以后,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善意占有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应当是意义相近、但有差别的占有关系概念。 前者专注于无权占有制度的规范,应用范围比较广泛,是一种不稳定的善意占有制度;后者专注于有权取得制度的重新设计,应用范围比较狭窄,是一种稳定的善意占有制度。 另外,由善意取得制度实行后所形成的稳定的善意占有制度,是另一类型的善意占有制度,与不稳定的善意占有制度不是一个类型,并且不是一个占有权和占有关系的档次。 有的教科书根据物权法第242条关于“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不问情由地得出“所以,善意占有人无须就使用占有物而造成的损害向权利人负责”,应当是一种以偏概全、断章取义式的逻辑推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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