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5-2 (第4/5页)
有,以合理价格、以受赠与方式取得占有物的,以不合理价格或者无偿取得占有物的,或者以受遗赠方式、继承方式、传承方式占有物的,以及自物权占有的、他物权占有的、信托物权占有的、中介物权占有的,各种占有形式不拘一格。 物权式占有与债权式占有,合同式占有与法定式占有,有偿式占有与无偿式占有,偶然性占有与必然性占有,趋利性占有与非利性占有,人事性占有与人权性占有,排他性占有与共同性占有,以及普通物法式占有、担保物权法式占有和制度物权法式占有、政策物权法式占有等等,肯定都有一定的个性与差异的。 所有这些,定位在善意占有制度上,与定位在善意取得制度上,肯定都有一定的个性与差异的。 善意取得制度所针对的是,主要限于自物权式善意占有,除了自物权式有权占有以外,还拓展到他物权式有权占有。如《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理念。 但是,物权法将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文物以及其他无主物等,全部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之外,列入所有权取得的特别限制性规定之中。 对于善意占有物的对象,物权法既没有列举法的规定,也没有排除法的具体规定。说明了善意占有制度涉及到的对象相对模糊,或者是比较难以列举和定义。 善意占有制度,所涉占有的财产与制度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有关联的,需依制度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规定来执行。 善意占有制度的主要考量对象,是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其次是占有权的善意占有制度。 物权法第9章规定的是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集中于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较少侵权责任法的内容;第19章规定的是占有权的善意占有制度,泛指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善意占有制度,以及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包括恶意占有的类型,是完整、统一的善意占有制度,较多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所有权以后,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制度使原所有权人失去了所有权,可见该制度是对所有权的一种严重的限制与剥夺。不动产和个别动产登记制度、动产交付制度,对于善意占有制度有一定的约束力。
中国物权法既不提倡、着严格控制、也不禁止善意取得,总之是有条件地承认善意取得。 现在还有很多人将善意占有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混淆在一起,这是不严谨的治学态度,应当认真改进。 3、一般分析 善意占有制度,除了普通的厘清以外,在一定的情势下需作扩展的特定的厘清。 第一,认真厘清不动产与动产的善意占有。 确切地说,善意占有制度基本上适用于动产,不动产的适用范围相对小一些。故有的法学家将善意占有的条件仅限于动产,将不动产剔除在此范围之外。但不是所有的不动产不适用于善意占有。 物权法第106条作出的特别规定是: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明确规定了善意占有是包括不动产与动产两个部分,其他两个要件是“合理价格转让”和是否依登记或者依交付公示,以及涉及到是否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问题。并且,他物权的善意占有也可以参照实行。 厘清不动产与动产的善意占有,可以分作以下办法实行: 其一,动产的善意占有 动产的善意买受人的“善意”表现,以买受人信赖动产占有并且没有过失为构成要件。 因为一般动产的公示方法是以交付生效为要件,无处分权人处分所有权人的动产,给予所有权造成损失的,不能向受让人即善意占有人请求赔偿损失,只能向无处分权人即恶意占有人请求赔偿损失,或者请求出让人返还财产。 其二,不动产的善意占有 不动产的善意买受人的“善意”表现,以买受人信赖不动产登记占有并且没有过失为构成要件。属于登记对抗主义与属于登记生效主义的,应当有所区别。 因为有的不动产的公示方法是以登记对抗为要件,属于自愿登记类型的,无处分权人处分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的不动产,给予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造成损失的,不能向受让人即善意占有人请求赔偿损失,只能向无处分权人即出让人——恶意占有人请求赔偿损失,或者请求出让人返还不动产。 一般而论,善意占有人可以不返还不动产,无需赔偿损失。这是指应当自愿登记的而没有登记的情形,不动产因为没有登记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受让与占有。 因为有的不动产的公示方法是以登记生效为要件,属于强制登记类型的,无处分权人处分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的不动产,给予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造成损失的,无处分权人即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并且出让人应当返还不动产。善意占有人需向有处分权人处分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返还占有的不动产。 各国物权法一般都规定规定善意占有、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交易,不适用于不动产交易。但中国物权法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中,不仅仅规定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于不动产。在《占有》一章中,不仅仅规定善意占有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于不动产。 第二,认真厘清自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