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4-2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4-2 (第3/4页)

于民事之间的借贷有格外的占有性质推定,借款人向出借人还款日期的责任追究制度,有些是很严格的推定。譬如单位或者个人借贷银行的款项,以借记消费卡为例,如果借款人不按照银行规定的期间还款,哪怕是差几元、几角钱,哪怕是逾期还款一两天,就有可能被银行罚款几十元,且每日万分之五、年息高达18。25%的利息照缴不误。如果借款人拖欠银行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甚至于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物权法是相对从严的占有性质推定法系,是相对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而言的。制度物权法本身肯定存在许多绝对从严的法律规定。制度物权法的权威性与效力,分布于本身的相对从严和绝对从严两个组成部分,两个部分是各司其职、相辅相成的。

    普通物权法主要是管民的,很少是管官的。制度物权法既管民、又管官。制度物权法占有性质的推定,往往注重事态的性质和后果,不太强调事情发生的后果。由初始时的善意占有,顺水推舟地推定为恶意占有,这样的概率是很大的。

    地方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征地和房屋拆迁,不经合法程序、不与权利人协商解决、不合理安排补偿与保证妥善安置,便强拆民房、强征土地,对于被征地、被拆迁者应当担负赔偿损失的责任。涉及到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担保物权法相对适中推定。

    担保物权法是相对成熟的物权法,各种担保占有关系层次分明,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相当明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配套合理,容易记忆与cao作,加之多年来的反复试验与改进,相关法律日臻完善,可以驾轻就熟。故担保物权法按照担保物权技术标准推定即可。

    【案例】某清洁女工在某机场垃圾桶捡拾到一个编织袋,里面有价值300多万元的黄金首饰。直至事发后,才知道是香港某珠宝公司的负责人遗失的。当时她不知道是什么物品,她自己拿回家去打开看才知道是贵重物品。正在她是否报案而犹豫不决时,3天内民警找到她家里来了,并起获了捡拾物。(内容详见广州日报2009年5月11日A10版《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

    对于这个案例,应当注意的是:

    (1)本贵重物品之占有,难以判定是善意占有或者是恶意占有,但可以视为特殊留置权之占有。清洁工捡拾到价值不菲的黄金首饰,遗失人应当给予赏金。因为捡拾人不知失主是谁,又害怕得不到赏金,她有暂时占有此物的权利,出质人可视为暂时缺置。

    (2)捡拾人返还原物给失主后,不应追究捡拾人的治安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失主应当适当地给予捡拾人以物品保管费与赏金。无论失主是否起诉捡拾人,都可以一律免予法律的全部责任。

    为什么要作出以上两个结论呢?因为:

    其一,这不是个普通的捡拾案件。

    因为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的金融管制制度不同,香港对于黄金交易是相对自由的贸易,而大陆对于黄金走私打击得很严厉。香港商人登机前要接受登机物品申报与检查,他携带大量黄金首饰出关,风险可想而知,起码他得交纳一大笔出口报关税。

    一般人会认为那位商人太粗心大意,故而“遗失”了价值数十万元的黄金饰品。想想看吧,世界上有这么粗心大意的黄金珠宝商人吗?即使是白痴也不会这么粗心大意。他极有可能是故意扔在那里,暗中派人监视,然后相机行事。商人他知道整个候机室是有摄像头的,谅捡拾者她也插翅难飞,而且清洁工是机场内部员工,一眼就认识出来了。

    其二,此项案例可定义为特殊留置权。

    特殊留置权,法学家认为这是一种“特别留置权”、“物权编以外的留置权”。如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营业主人的的留置权等,这些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与效力,与民法典物权编或物权法规定的一般留置权具有不同之处,尤其是在牵连关系方面,主要是债权人独立自主的程度比普通的留置权大一些。

    捡拾人的留置占有权,是在特殊环境、特殊情景条件下产生的占有权。即使是捡拾人知道这是贵重物品,立即交给机场民警或者相关部门处理,那么香港珠宝商人的黄金首饰有可能面临着课重税、罚款甚至于被没收的危险。捡拾人没有立即交给机场民警或者相关部门处理,为遗失人排除了担忧。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捡拾人可以有限期地占有遗失物,并可以适当地收取保管费用,甚至于可以向遗失人请求领取赏金。

    其三,应当免除捡拾人的法律责任与赔偿责任。

    捡拾人的所作所为对于遗失人并无损害,反而有利。因为遗失人排除了担忧与财产损失的危险,受益很多。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捡拾人的行为对于国家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主不诉,法不理”的司法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所以不应追究捡拾人的治安、刑事和民事责任。

    一般而论,由遗失物引起的占有关系,是普通物权法方面的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关系。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

    本案例表面上是普通物权法范畴的占有关系,事实上是担保物权法之特别留置权类占有关系。

    留置权法中存在不动产收益租赁型、营业主人临时留置型等特别留置权,以及车站、码头、车厢遗失物的特别留置权等。

    上述打扫卫生的拾得人没有及时地将捡拾到的黄金交公处理,已经构成过失性占有、有瘕疵式占有,至于是否构成恶意占有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

    即使是构成恶意占有的,捡拾人已经全部遗失的黄金返还给了遗失人,遗失人并没有任何损失与损害,而且捡拾人应该说是有功于失主的。遗失人不但不能向捡拾人主张损害赔偿,而且还应当给予她以赏金回报才是正理。

    对于捡拾人的过错行为,应当适用于批评教育,一般不适用于治安拘留,也不适用于刑事处罚。

    本案件应当适用于“疑罪从无”的推定规则。试想象一下,价值300万元的金首饰,是谁这样粗心大意会丢在垃圾桶旁边,为什么不亲自携带?这里面有很多疑问不容易辨别真假。

    盗窃犯与遗失物拾得人的法律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在没有完全弄清基本事实的时候(事实上也根本无法弄清遗失人的真正意图),在捡拾者如数返还给失主以后,再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就不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