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4-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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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4-2 (第2/4页)

等,威权化、强制性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不允许采取讨价还价和私了等办法来解决占有关系上的矛盾。

    古今中外的法制传统是,对于侵占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者严惩不贷,往往是罪加一等,或者采取株连法全族人受治。《红楼梦》中贾、史、王、薛四大家族(还有林如海家族)是皇亲国戚,王公贵族,权倾朝野,都是一些“****禄蠹”(贾宝玉语),他们贪得无厌,暴殄天物,欺男霸女,罪孽深重。因他们贪污受贿罪而全部受到株连,全部家产被朝庭没收,被充军、革职、判刑的,冻死、饿死、气死、病死、自杀的和削发、逃亡、被出卖的、当妓女的不计其数。

    《红楼梦》中被抄家的,还有时任两淮巡盐御史林如海家即林黛玉家,还有江南织造总监曹寅家即《红楼梦》作者曹雪芹家,这些世袭的家族是特别肥阙的家族,往往是一些长期贪污受贿严重的富豪家族,比一般的地方官员贪污盗窃和受贿索贿数目更大,所谓“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根本不在话下,根本是小巫见大巫。

    一些红学家们认为,《红楼梦》四大家族,以及林氏家族、曹氏家族是由于********而导致抄家治法的。当然,这只是一方面的原因,而根本原因在于他们个个贪得无厌。如果他们没有侵占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怎么会将他们抄家治法呢?

    清朝的巨贪和砷(王边加申)在位20多年,贪污受贿白银数亿两(一说十亿两),主要是受乾隆、雍正两代皇帝的政治庇护,到得嘉庆王朝才治他的罪行,没收全部财产并革职充军。

    现在仍然有一些大贪官污吏,也是在上面的政治保护伞庇护下,肆无忌惮地进行违法侵占活动的。一旦打破黑保护伞之关系网,也会如《红楼梦》中四大家族或者六大家族中的贪官污吏一样,必然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结果必然是树倒猢狲散,忽喇喇如大厦倾。人是有情的,制度物权法毕竟是无情的!

    4、有罪与无罪的推定规则

    首先,我们应当认识到侵害财产权与侵害生命权的差别。

    法官遇到侵害生命权的案件,在事实不是太清楚、证据不是很有力时,普通采用“疑罪从无”的规则。

    法官遇到侵害财产权的案件,在事实不是太清楚、证据不是很有力时,不一定采用“疑罪从无”的规则。

    道理很简单。因为,一则,侵害生命权寻找证据相对困难,有时候根本找不到证据,而且“杀人偿命”和国家赔偿、实行法官案件责任制是个大问题,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在这一方面适当慎重考虑是应该的。二则,物权法、刑事诉讼法都有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有罪与无罪的推定规则,而且查找证据是相对容易的。

    其次,我们应当认识到恶意占有是占有关系和侵占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的主要类型,排除善意占有是法律依据和经验教训的。

    实践证明,对待侵害财产权方面,滥用“疑罪从无”的规则,不利于依法治国,不利于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狡猾行径和嚣张气焰,也不利于查处串案窝案、大案要案和黑保护伞案,更不利于查处大官要员的贪污受贿案件等等。反正是弊多利少,反正是不值得提倡,反正是既要承认、又不能滥用“疑罪从无”的规则。

    三大物权法系对占有关系推定的侧重点被确定以后,这里面有个如何接轨的问题。

    譬如,民事主体之间的侵占财产案件达到刑事责任的标准后,就需要从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转移到制度物权法尤其是刑事制度物权法方面来,对于“疑罪从无”的规则也要重新进行定义与重新规范化。诚然,另一方面,即使如此,或许仍然需要进行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占有类型的性质推定,使得案件的判断更加精准一些。

    还是那句俗话:法律不允许放纵一个坏人,也不允许冤枉一个好人。这也是一个大原则。

    占有关系,包括有权占有关系和无权占有关系。其中无权占有关系,分离出善意占有关系和恶意占有关系。

    传统的占有关系法理学是清一色普通物权法系的,这是狭义的占有关系法理学。

    广义的占有关系法理学,应当是三大物权法系的占有关系法理学。它们的法律效力不同,侧重点也就不同。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推定,各种物权法系的推定方式略有差异。将物权法体系弄混淆了,有可能铸成大错。这一点要引起我们格外重视,不能疏忽大意。

    二、具体分析

    第一,制度物权法相对从严推定。

    制度物权法对于各种占有关系的管制是最为严格的。其目标制度或者制度目标,是从严把握非法占有、恶意占有的,一般要求从快或从重依法打击各种非法占有、恶意占有的行为与不法分子。

    尽管制度物权法基本不提“占有关系”的词汇,然而,其以其他提法来规范占有关系,有着明显的广谱性、重要性、标准性、特殊性和含蓄性,实质上比民法体系规定的占有关系更加深入、更加完备。

    制度物权法的从严性质,也分为三个等级档次的:最高等级是刑法,其次是行政法,再次是行政经济法。法律的效力,统统莫过于宪法。但宪法一般不作为诉讼的工具对待,很少运用宪法来界定各种占有关系的。

    一些涉及到侵权较重、后果较重尤其是涉及到经济犯罪的案例,往往是侧重于后果,而不太注重原因的。类似于制度物权法之占有性质问题,一般推定为恶意占有,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多数行政经济法、行政法附有法律责任条款,罚款是最常见的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诉讼时效除权法,更加需要从严把握,不能擅自减刑、减罚。

    不要以为制度物权法集中于宏观控制是粗线条的规定,就认为不存在精细化推定的问题。制度物权法体系里面,各个层次的法都有,从宪法到行政经济法、行政法、地方法、政策法规、条例与自治条例和规章制度等,有人大立法的,有各级政府立法的,能够构成巨大的法的网络系统。

    某些占有关系,在普通物权法里面根本不算什么事情,在制度物权法里面却是丝毫也不让步。普通物权法对于民事之间的借贷没有格外的占有性质推定,借款人向出借人还款日期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不很严格的推定。有的晚还款几日、几月甚至于几年,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处理,并不一定要推定为恶意占有和追究责任。

    制度物权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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