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3-2 (第3/3页)
定方法。 撇开制度物权法的特殊规定不谈,即使是运用民法、物权法这些普通物权法来推定,仍然存在许多焦点、难点问题,不能过于简单地下结论。因为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之间的界限有时候是摇摆不定的,这个时候就需要辩证地、系统地看问题,不应当截取初始的或中间的占有性质来推定,而应当由最后的占有性质来推定。
打个最简单的比方说:某人捡拾到10万元的现金,排除偷窃、抢劫和合伙作弊等方面的可能性以后,在捡拾人持有、管有期间内,确认捡拾人为善意占有。持有人在法定的期间内,刊登了寻物广告,寻找了失主,并将所捡拾到的全部现金交给了派出所处理,这件事情就是圆满的善意占有。 当涉及到善意占有人对被占有物因使用而发生的损害,应当有个合理使用量、合理比例量或者合理提成量的规定才能公正。 如果遗失人没有悬赏,捡拾人不知道自己到底可以使用多少才算合理。假设捡拾人捡到10万元,私自占有使用了500元以下是合理的,那么私自占有使用了500元以上甚至于成千上万元,是否构成恶意占有、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返还原物的责任呢? 假设捡拾人捡到100元以上、100元以下,该作如何处置呢?中国物权法没有具体规定,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就有这种规定。从第965条至第984条,就是“拾得”方面的规定,关于拾得人权利与义务均条分缕析。 德国物权法规定:物的价值不超过10个德国马克的,无需通知(遗失人或所有人认领)(第965条第2款);物有腐败危险的,或保管需要过巨的费用的,拾得人可以将物交付公开拍卖(第966条第2款);拾得人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第968条)。由此可见,所谓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除了一般的性质推定以外,还有动态值、时态值、数量值、变量值、比例值、允许私自占有值等方面的量变质变推定。 该国物权法(民法典)第968条关于“责任的范围”规定“拾得人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并不是无原则地一概排斥“善意占有人对被占有物因使用而发生的损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是有对立统一、量变质变、因果关系的边界线的。故“善意占有人对被占有物因使用而发生的损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是一个法律公式,应当说是个法律建议,或者说是个总体上的法律方针。 应当指出的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善意的无权占有蜕变为恶意的无权占有,只有一步之遥,这是量变质变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有的恶意的无权占有,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转化为善意的无权占有。 2.三大物权法系与两大cao作系统 通盘考量,关于占有性质的推定,三大物权法系的功能特征是不一样的: 制度物权法系为拓展型无权占有推定,无权占有范围、恶意占有范围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等,均大于其他物权法系。法律的权威性、严格性、效力与溯及力等综合指标均高于其他物权法系。 担保物权法为法锁型无权占有推定,无权占有范围、恶意占有范围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等,均受技术物权原理规范,推定的占有关系品种不会太多、太繁杂,出现错误推定的情况较其他物权法系明显减少。法律的权威性、严格性、效力与溯及力等综合指标仅高于普通物权法系。 普通物权法为繁杂型无权占有推定,无权占有范围、恶意占有范围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等,因占有关系的动态与静态、变态与固态、单态与复态等形态不同而不同,民间占有关系历来具有“合为诚,和为贵”的习惯物权法传统。故从总体上考量,在一定的局域内,物权化调整结构是柔和的。 以上占有三大范围,较之其他物权法系相对地有所缩小。法律的权威性、严格性、效力与溯及力等综合指标均低于其他物权法系。 如果再概括一下,各种占有性质的推定,以及各种物权法系,是由两大cao作系统组成的: 第一是闭路系统,即本物权法系系统。这是本位的系统,推定占有性质未见与其他物权法系牵连时,可以独自完成整个的推定任务。 第二是开路系统,即本物权法系系统外加其他物权法系系统。这是加强本位的系统,推定占有性质已见与其他物权法系牵连时,不能独自完成整个的推定任务,需要参照其他物权法系的规定来推定。 原则上,制度物权法系优于担保物权法系、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优于普通物权法系。运用开路系统推定法,应当遵循以上原则,不能胡乱地选择法律体系与法律条文。否则,所推定的占有性质就容易出现错误,甚至于耽误大事。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2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自物权无权占有〗〖他物权无权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法律限制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三大物权法系对占有关系推定的侧重点〗〖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无权占有关系的性质,即无权源占有关系、反权源占有关系的性质。是指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间关系的性质,以及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与其他占有关系的性质,常常指善意的无权占有与恶意的无权占有之间的关系,是一对非常近似而相当复杂的物权命题。 有些人包括一些法学家认为,既然物权法第242条规定的是“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事情,应当不包括善意占有人在内。这样的逻辑思维也不无道理。然而,既然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免除善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那里面肯定是有文章要做的了。 通盘考量,关于占有性质的推定,三大物权法系的功能特征是不一样的。当无权占有碰到某个法律等级时,损害赔偿责任和其他的侵权责任,就有不同的推定方式与承担方式。不要以为民事主体的占有活动总是与民法、私法挂钩的,即使如此,量变产生质变以后,很有可能以刑法等严峻的制度物权法来进行严厉惩罚。 假设,人们搞一个计算机模型,要输入很多的数据,那么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对象会有成千上万种之多。无权占有关系的性质推定,是必须过的第一大关。我们现在所做的工作依然是很肤浅的,等于是刚刚开了一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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