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3-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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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3-2 (第2/3页)

、有关事例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间是一种责任承担的义务关系,而不是什么占有的权利关系。善意占有人从恶意占有人手中取得占有之物,于是就发生了责任、义务关系。

    理论上,有权占有人向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时,为达到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目的,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亦得向善意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于是就发生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之间的关系。

    譬如,偷盗者偷得一辆无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并恶意占有、使用了一段时间,然后将这部脏车出售给他人。受让人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该车为脏车,交付了价款而取得了该车。某日失车人发现有人骑着他的车在路上走,于是跟踪并与之理论。报警后,该车被暂时扣留在派出所。骑车人向民警供出实情并等到抓住偷盗人后,于是失车人向偷盗人主张返还电动自行车,而偷盗人手中并无该车,得向该车的受让人退回销脏的价款、要回该车,再向被偷盗的失车人返还该车。民警根据案情,将扣留的脏车代替偷盗者交给了失车人。与此同时,派出所将偷盗人依法治安拘留了10天,罚款1000元,并勒令其退回全部脏款。

    上述例子是简单的案情发展经过。倘若失车人向偷盗人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车子毁损和误工费之类的赔偿,又会进入到第二层次的有权占有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间的关系中来。失车人只能向偷盗人请求损害赔偿,不能向买车人请求损害赔偿。按照《物权法》第242条“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规定,只能这样办。

    推定并理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间的关系,还只是初步性的尝试。每当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发生矛盾冲突时,又要推定并理顺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之占有关系。

    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无权占有关系的性质辨别,不是给予善意占有人推卸责任,而是适可而止地追究善意占有人的责任。对于善意占有人的政策是,教育从严、处罚从宽;对于恶意占有人的政策是,教育和处罚都要从严。

    二、再度分析

    依据物权法第242条至第245条的规定,完整的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关系及其赔偿责任应当如下所示。

    第一,两者之间均同归于无权占有之列,善意占有不能完全排除恶意占有的嫌疑。

    以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为标准,占有可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

    如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租人等均根据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权而占有标的物,属于有权占有。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定的土地占有权,租赁权是意定的占有权。

    2、无权占有

    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盗贼对脏物的占有等均属于无权占有。其中,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本质上或者总体上属于无权占有,为了对抗虚报冒领者或者根据妥善保管的需要,可以假定为有权占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将遗失物上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则由无权占有上升为恶意占有。

    以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其占有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为标准,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1、善意占有

    是指占有人不知或者应当不应当知道其无权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善意占有人对其占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情况复杂,故普通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者可根据习惯法、道德法或者逻辑法等民事处理办法来正确对待。但是,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等民事原则、损害公共利益的善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恶意占有

    是指占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理论上,恶意占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他人的财产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其不当使用或者使用不当,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无限责任,包括正常的机械磨损或者财产本身的消耗在内,全部需要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两者之间对于占有物毁损、灭失的,都有各自的法律责任。

    一则,善意占有人有条件的赔偿责任。

    虽然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被推定为所合法享有,有权使用被占有物。但如果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占有人应当对物的真正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确定善意占有人时,应当根据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即只有善意占有人因占有物毁损、灭失而受有利益时,才对物的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受利益,则不必赔偿。

    二则,恶意占有人无条件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恶意占有”,扩大为依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的具体情况而进行判断。取得时为善意,而后得知自己为无权占有的,自其知道之时起,变更为恶意占有人。

    恶意占有人通常系由侵权行为而取得占有,因此在决定恶意占有人责任时,应参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除去占有物的价值外,还包括物的权利人所受损失的利益。此外,占有物的价值评估,以物的实际价值为准,恶意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的价值与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的价值不同的,以较高价值为准。

    第三,占有保护的除斥期间为一年。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一年”为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的问题。虽然,占有保护请求权的除斥期间已过,占有人不能再主张请求权,但这绝不妨碍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请求权。

    实践中,对同一物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之诉和本权之诉各自独立,但可以合并审理。不管是占有人还是本权人造成对方损失的,都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物的归属,则以当事人的具体法律关系而定。

    理论上,善意占有人与有权占有人均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上并不认同恶意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如果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让恶意占有人暂时保管其占有物,应当另有所指。

    三、概述

    恶意占有人对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各国立法均无异议,因为这是明显的零物权与除零物权之列,非得不这样规定不可。

    但是,关于善意占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各国立法有些争论。据权威文本介绍,认为“外国的立法多规定,善意占有人对被占有物因使用而发生的损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514页)

    笔者认为,关于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及其是否赔偿的问题,是民法和物权法之重点、难点问题之一。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赔偿与不赔偿本身就存在对立统一、量变质变、因果关系和系统论的技术推定问题,有些事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况且,外国的物权法,也有普通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之分。

    譬如,德国民法典之物权法编,用大量篇幅规定了保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特别的执着与卖力,土地的他物权保护条款也很多、很精致。可是,德国的基本法第14条却板起另外一个面孔:“国家根据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可以对土地所有权采取剥夺措施。”德国基本法中的财产权法就是制度物权法,对于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关系,有着不同甚至于相反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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