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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0-2 (第2/3页)
则产生制式法锁关系,这是不同性质的所有权限制关系。 其一,担保物权限制论不是完全法定的所有权限制论。担保物权一半是法定的,一半是意定的,只有担保物权成立时才是带有强制性的。然而纯正的“所有权限制论”的基础,完全是法定的要件。 其二,担保物权限制论是双向选择的限制论。他物权人(债权人)限制所有权人(债务人)是个主限制,所有权人(债务人)限制他物权人(债权人)是个副限制,一主一副两个限制是并行不悖的。 不过,普通物权法中的所有权限制论,往往指的是所有权单方面的受限制,不要求必须“双限制”,也不要求一正一副两个限制同时并举。 对于一般动产的推定规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条件下,占有人对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占有,否则是恶意占有或者非法占有。其中交付生效是一种普遍性的公示办法。 对于公有制、共有制等某些特定的所有制而言,在动产之上设立先占特权的概率很小,故以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推定是个简单式的推定,适用于普遍性的推定模式推广应用。 二、一般分析 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是一对水火不容的矛盾,必须要作明确的界定。无权占有的推定,需采分类推定的办法。 同时,在推定动产或者不动产无权占有时,要注意普通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特别是制度物权法的“三法融合”,遇到特定的无权占有能够运用特定的法律融会贯通。 所谓“三法融合”,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之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自物权与他物权之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善意与与恶意之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的各个对照组的对象,进行物权化之整体化的正确推定。 这是一种建立在对立统一规律基础上的系统化的思维方式,用哲学的眼光来看待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应当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高度,避免陷入形而上学的怪圈中不能自拔。 动产或者不动产无权占有,是需要宏观控制和微观分析相统一的一组推定对象。中国物权法容量有限,其规定是个无权占有的中观性质的概貌,需要专业法与专门法来帮助推定,遇到不同性质的问题需要采取不同的法律工具来推定。 动产或者不动产无权占有的整体布局,是由制度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组成的金字塔形结构。塔尖是制度物权法,塔中是担保物权法,塔基是普通物权法,这是从物权法的强制性效力来分层的。当这三类法律发生碰面时,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规定要以制度物权法的规定为准;当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发生碰面时,应保留担保物权法的优先地位。 制度物权法是特别物权法,由各种特别法组成,是中国各种主要的政治经济制度的一个缩影,一些政治方针、经济体制和一些主要的自然资源的配置,可以从制度物权法中体现出来。 动产或者不动产无权占有主要是恶意占有,主要由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刑法三大系列特别法中反映出来。 中国物权法没有提及制度物权法的概念,而制度物权法是的的确确存在的,并且其特殊的法律地位是不可小觑的。其实,制度物权法的某些重点内容是贯穿于整部物权法之中的。 一来,论及所有权,不能完全撇开所有制,某些所有权与所有制有着天然的关系。普通物权法里面所有权是强项,所有制是弱项,而制度物权法里面正好相反,两者之间需要取长补短。 二来,某些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先占特权,某些专属物权与专有物权,主要集中于制度物权法系列里面,也需要我们上下串联起来整体分析与理解。 普通物权法是解剖物权法,透过各种自物权与他物权的现象看本质,分门别类地剖析界定其权利与义务,使得各种物权人或当事人各得其所,有力地定分止争,奠定正确的物权化方向与可靠的物权化调整模式。 每个国家的物权法都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关联,在制度物权法的导引下重点处理不动产的复杂性权利与义务问题,中国物权法在这一方面的表现更加出色。 动产或者不动产无权占有,主要由物权法、担保法、民法和合同法等法律体系体现出来,有粗略的规定,也有细致的规定。 尽管现当代社会文化普及率很高,资讯也很发达,现存的民法和商法的千万条规定,仍然不能完全覆盖全部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习惯法这种土办法、土工具仍然如拐杖一样的难以割舍。道德与习惯法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 担保物权法也是担保债权法,是将普通债的法锁关系提升为担保债的法锁关系,确保债权人的占有特权、优先受偿权和可靠的受偿权,从而实现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大融合,更加条分缕析,更能发挥出整体的威力。 中国物权法,首次将担保物权法编入物权法之中,新内容较多,富有创意。动产或者不动产无权占有,主要由担保债权人的物债权或者债物权的条件决定的,物权等级制、反定物权、信托物权、特别占有权与特别收益权、特别处分权相得益彰。 所谓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的性质,正好与普通物权法的相反:普通物权法是以所有权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占有与反占有的物权能动模块,所有权是王牌物权,可以独步天下;担保物权法是以他物权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占有与反占有的物权能动模块,不能再由所有权包打天下了。 本文的解析方法与其他人的解析方法有所不同,全在于本文是宏观的、系统的分析法,其他人的分析法是微观的、简单的分析法。他们的分析并没有错,但肯定是有局限性的。这跟武术套路一样,多几个套路就多几手攻防技巧。 三、法律限制与动产的无权占有 法律限制与动产的无权占有,全称是“法律限制自物权或他物权与动产的无权占有”,是动产的无权占有的主要成分。动产的品种数量以百万计,任何法律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地一一明文规定,在这里不能简单地套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失”的伦理。 因为动产的无权占有种类太多太复杂,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又因为公序良俗等习惯法有着特定的地位与作用,并且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也可以起到一些弹性作用。 法律限制自物权或他物权并不必然地导致动产的无权占有。法律限制的对象,可以分为有物权与无物权、多物权与少物权的限制,以及自然式零物权与剥夺式零物权的限制等等。通常自然式零物权的限制与剥夺式零物权的限制,才是动产无权占有的纯正的对应关系。 中国之法律限制与动产的无权占有,主要由民法通则、物权法和担保法、合同法三大板块组成的,各司其职又相互联系。 第一类,所有权限制与动产的无权占有。 所有权限制与动产的无权占有,这里指的是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和私有制各种物权人的所有权受法律限制,继而得出动产的无权占有的“主流限制的无权占有”的结论。 中国物权法将所有制“三分法”推进到“四分法”是个进步。中国以往惯用的方法是国家(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这三种类型,物权法则加入了另外一种类型,只是没有点名“合有”这一新型体制而已。 西方国家,以及后来的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均采取公有制、私有制两种基本类型。其中,公有,一般指国家所有,有时候将社会公益团体作为准公有对待;私有,是除公有之外的一切所有制。 俄罗斯与东欧国家私有化以后,将“三分法”(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退步为“二分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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