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9-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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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9-2 (第3/3页)

担保物权法中的等级物权制,从高级到低级依次为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三个基本等级。

    其中,最高额质权略高于单一质权,最高额抵押权略高于单一抵押权。有权占有的物权系数高低是从高级担保物权往低级担保物权递减的,无权占有的物权系数高低是从低级担保物权往高级担保物权递增的。

    担保物权法的最奇特之处,就是他物权能够公然地限制自物权,主从关系完全被颠倒过来了。这在民法体系里是十分出色的。

    从自然法角度分析,所谓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主客体关系,跟普通物权法的视角是完全相反的:普通物权法中认为无权占有的,担保物权法可认为是有权占有的;他物权人无权占有的可以转变为有权占有,自物权人有权占有的可以转变为无权占有。所有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的推定结果,与普通物权法的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的推定结果正好相反。

    担保法的精神实质,与物权法担保编的精神实质是一致性的。只不过是,物权法作为后法,在前法的基础上作了个别的调整与改进而已。担保法与物权法唯一不同的,是担保法表现出清一色的以他物权限制自物权,这在整个民商法体系中独领风sao;物权法除了担保法的内容以外,还有大量的普通物权法的内容,并不是清一色的以他物权限制自物权。

    第二部分,合同法对于他物权占有的限制。

    合同法是工具性质的通用型债权法律,广泛存在于经济活动、民事活动以及公务性活动之中。既是财产法的必备工具,也是物权法的通用工具。合同法中的他物权的集中规定是很多的,仅次于担保法他物权的集中规定,但他物权的种类是各个法律体系中最为齐全的。物权法中找不到的大部分他物权,可以在合同法中轻易地找到。

    合同法之他物权及其占有权的限制,包括无权占有的规定,广泛分布在租赁合同、借用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贷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拆借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企事业经营承包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合伙合同、旅游合同、医疗合同等合同之中。

    除此之外,买卖、特种买卖、供应、互易、赠与等经济活动中,也可能存在信托、中介等方面的他物权及其占有权的限制,包括无权占有的规定。

    合同法是财产法、债权法、中性法,合同关系实质上是个法锁关系。平时,合同法是件简单的普通物权法。所谓无权占有,是以所有权限制与被限制为核心展开的,他物权之无权占关系有基本上是个被动的无权占有关系。当法锁关系上升为担保物权之法锁关系时,所谓无权占有,是以债权限制与被限制为核心展开的,他物权之无权占有关系基本上是个主动的无权占有关系。

    合同法其中的无权占有关系,也或多或少地受到制度物权法的干预的。如特种买卖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技术合同、旅游合同、医疗合同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特殊性的合同对象,可能会存在特许占有、特许先占、特许经营方面连带法律的制约。因为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效力,首先应当考量制度物权法关于无权占有关系的份量。

    所谓无权占有关系,不单单指一方物权人、当事人而言的,是对于全体物权人(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当事人而言的。在这里,所有权限制论与他物权限制论是并行不悖的,也不能由所有权人一家独大、一人说了算,最终要由制度物权法说了算。

    物权法以其独特的物权价值观和物权化工具展示其独特的魅力,以其特有的法理工具来界定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她不能包罗万象,而其物权等级制、物权联系制、物权对立统一制、物权权利与义务一体制等现代财产权制度是很管用的。娴熟地理解与运用她,可以化被动为主动、化繁杂为简化、化腐朽为神奇。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2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自物权无权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无权占有的性质〗〖三大物权法系对占有关系推定的侧重点〗〖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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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他物权无权占有,即非所有权人无权占有,亦称非所有权人无权源占有、反权源占有。是以他物权为核心建立无权占有的模块装置,采排他方式从有权占有中筛选出无权占有的对象出来,对于其他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的他物权人进行零物权式排除,以保护他物权有权占有人的合法权益,追究无权占有人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公有制物权主体,还是私有制物权主体,企业越大越是尾大不掉,经理人贪污受贿,带头侵占、私分、哄抢、截留破坏企业财产就变得相对容易。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贪污受贿的经理人员最多,他们才是最大板块并且是最恶劣的恶意占有人群体。

    若论“反侵占”、“反恶意占有”的规定,最有份量和最有威权力、威慑力的法律,一是《国有企业资产法》,二是财产刑法。

    遗憾的是,物权法是一种很好的法律资源,很多法律资源并没有充分利用起来;物权法理学也是一门很深奥很独特的学科,我们对她的研究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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